法律文书写作思考(法律文书写作的“道”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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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在律师实务中,文书写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立足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深刻把握文书写作的功能价值,理性探寻文书写作的基本规律,灵活掌握文书写作的方法技巧,是律师提升职业素养能力的核心环节和必修功课。
一
律师文书写作的价值把握
法律适用过程的严肃性与动态性,决定了律师必须通过规范化的文书写作以推进法律程序及委托事务的进程。当文书借助文字化的固定记载将案涉事实、诉求、证据等要素公示于外时,其本身亦物化成为具有证明意义与价值的现实载体。相对于非文字形式的情境性交流与碎片化陈述,形式规范、表达理性、思虑成熟的文书写作不仅能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还能打破对话交流的时空限制,克服特定主体间诸多的信息传递障碍。因此,正如法律实施必须以法律文件为依据、以法律文书为表现,律师实务也必须以文书写作为基础,以文书写作为工具。
以全面、深刻的理性思考为基础的文书写作过程,亦是律师实现法学理论知识系统化、结构化,并推动实务能力不断迭代升级的过程。一份高水准的文书,实际也是律师专业素养、工作态度、实务经验的鲜活展示。在律师行业日益激烈的同质化竞争中,擅于文书写作的律师不仅有可能获取客户的信任,也更有可能获得脱颖而出的机会。古语云,“夸夸其谈,虚有其表”,传统社会的人才评价尺度历来将“文采斐然”视作为“才华横溢”的核心表现。在现代社会,即使口才的传播力与营销力正日益彰显,但仍然不可否认的是,文书写作能力始终是律师个体最为核心的竞争力。
在律师行业品牌化发展、一体化运营的潮流趋势下,律师个体的文书写作能力经过团队化的聚合与凝练,也已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借助新媒体平台渠道,展示传播本所律师的优秀文书作品,不仅是律所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法治建设的生动表现,也是律所提升行业地位、扩大品牌影响力与竞争力的有效路径。另一方面,通过机制建设与流程管理,统一文书规范、把控文书质量、培养写作骨干,既是律所对当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日益重视文书质量趋向的能动回应,也有助于律所与律师之间构建形成共进共赢的良好生态。
二
律师文书写作的夯砥之“道”
实践中,不少律师都面临文书写作的困境。“灯下端砚无眠,提笔难落熟宣”。明明已虑无不周,但千言万语,依旧不知从何说起。破解此种困境,需要从方法论层面把握文书写作的夯砥之“道”。事实上,尽管文书写作类型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文书均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与特殊的规范要求,但无论何种文书,行文逻辑实质都是以写作目标为统领,以事实阐明为基础,以道理剖析为手段。由此律师文书写作的方法论可以分解成三个步骤:定目标→摆事实→讲道理。
1.定目标。作为写作方法论的“定目标”,是要搞清两个问题:文书作何用,给谁看?目标不同,写作的格式规范、内容导向、文风语调也就有所不同。概括而言,依据目标差异,律师的文书写作大致分为四类:(1)以客户为对象,为争取代理权而作的文书,如法律分析意见等。这类文书写作带有鲜明的商业目的,并需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2)以客户为对象,为巩固委托关系而作的文书,如阶段性工作报告等。这类文书写作需要融入客户体验视角,保持客观诚实,充分提示风险。(3)以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部门机构为对象,为履行委托职责而作的文书,如各类诉状、代理意见、申诉书等。这类文书写作应遵循规范,忠于法律与事实,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以律所及社会公众为对象,为配合档案管理、品牌宣传需要而作的文书,如结案报告、办案心得、学术文章等。这类文书写作应立足经验总结,注重理论提升,或结合个案实务,或对焦社会热点,充分释放文书写作对个人实务能力的涵养功能与文书作品传播对律所品牌的宣传推广效应。
2.摆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的执业准则。从文书写作的角度看,“事实”包括三层内涵:客观事实、委托人陈述的事实、有证明可能的事实。其中,律师需要摆出的是有证明可能并有摆出必要的事实。对于那些可能导致主干事实陈述发生细节矛盾,或者可能诱发法官形成不利判断的事实,应格外审慎斟酌。但如此一来,文书的事实陈述可能会出现情节不完整、甚至逻辑不合理的问题。这就要求律师继续探寻客观事实的真相,仔细考量委托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存有偏差或遗漏,进而挖掘出一切有利于诉讼目标实现的事实。当然,如果穷尽一切可能后,文书的事实陈述仍然无法达到完整、合理的标准,此时,便应考虑诉讼目标或诉讼策略的调整。
3.讲道理。法学是一门最讲道理的学科,法治精神的实质就在于“凡事都讲道理”。因此,讲清法理是律师文书写作的核心任务。但讲法理并不是做学问,律师不必像理论家那般旁征博引地展开对某一问题的学理探讨。他需要讲透的是本案事实与法条规定的条件假设、行为模式之间缘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合理建构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有效链接。在讲道理的过程中,也不应将大前提的引入简单化为法律条文的直接誊抄——这种行文方式存在用说教代替说理的嫌疑,并没有太强的说服力。正确的方法应当是隐藏法条,用精炼严谨的逻辑揭示法条背后所隐藏的法律原则、法学原理,即把法律原则、法学原理作为讲道理的大前提。尤其在法律规定不明或者空白的情况下,更应强化对法律原则与法学原理的释明。与此同时,现代法治亦注重情理法的交融与平衡,故而事理与情理也是值得律师文书重点着墨的对象。换言之,律师文书写作的最高目标同样是:“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
三
律师文书写作的致胜之“术”
“定目标→摆事实→讲道理”的写作之“道”,只是粗线条地勾勒出律师文书写作时最为基本的行文章法。要进一步解决律师文书经常出现的逻辑不清、词不达意、拖沓冗长、牵强浮浅等问题,还需对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判文书应“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的要求,灵活运用各种写作之“术”。
1.达到论理透彻之术。所谓论理“透彻”,既包含着“深度”的定位,也包含有“广度”的要求。要达到论理的深度,首先要吃透立法目的、立法原意,立足法律的内在精神与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从一般法到特别法,从法律原则到法律规则,抽丝剥茧、层层递进,引导法律适用的方向朝论理目标自然贴合。而要实现论理的广度,便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数据库与裁判文书网,以敬业、精益的工匠精神穷尽一切可利用的法理,并充分挖掘事理与情理的立论基础。此外还必须看到,“没有不具有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的法治”,即便是民商事审判,也“必须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虑政治影响”。因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运用政治资源强化论理的雄辩性,也是律师文书实现论理透彻的有效方法。
2.保障逻辑严密之术。法律不是逻辑的产物,但法律适用却无法脱离逻辑的运用。对于法官而言,法律逻辑只是一种应用逻辑,是“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的一种技术”。也就是说,在实务领域,法律逻辑只是一种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归根结底不过是普通逻辑原理在法律领域的具体适用。从而,律师不必把“逻辑严密”理解得过分艰深玄奥,它不过是要求文书写作要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晰。为此,律师需要运用演绎逻辑的方法组织行文框架,以并列式分层结构为基础拟定一级标题。同时,按照逻辑简单性原则,一级标题的归纳通常应控制在3-5个范围内,并需立足法律的价值位阶以及实体与程序分离等原则进行适当的排序。由于一级标题总是法官优先阅读的重点对象,因而此处的行文表达应力求意指明确、因果关系清晰。
3.实现精炼易懂之术。法律语言之美,在于简洁明了,在于严谨通俗。拖沓冗长的篇幅、晦涩含混的表达,将直接影响法官对律师文书的阅读兴趣与精细程度。为使文书精炼易懂,首先要突出行文主旨,严格标题对文段内容的统领,即依据标题的论理方向与论理目的,合理裁剪事实、组织事实,坚决舍弃无关情节。必须指出的是,事实的裁剪应保持法律效果层面的相对完整性,以避免事实的陈述不清或前后重复。而事实的组织则应遵循“一次出现”原则,对某一事实情节的法律分析应集中于一处。倘若既定的标题框架必然导致某一事实情节需要被重复说及,此时就需考虑提升标题的概括力,甚至重新调整标题。此外,文书要精炼易懂,还需做到“去粉饰、少做作、勿卖弄”,坚持采用白描手法,尽量使用短句短段,并养成成文后反复诵读、锤词炼句、不厌修删的好习惯。
4.提升用语准确之术。在此,“用语准确”的评价标准包含“严谨”“规范”“得体”三重维度。其中,能够有效保障文书严谨的最基本方法是使用法言法语。但是,“法言法语”不仅是指法律术语、法律概念,还指法律逻辑的推理方法、立法语言的技术规范、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因此,提升法言法语的运用自觉与使用水平,必然是系统性的不断学习与渐进积累过程。而为实现用语规范,便需练好遣词造句的基本功。汉语本就是极讲语法规范的语言,而律师写作的文书通常又是带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文书,故而更应重视词法、句法规则,避免出现成分残缺、搭配不当、指代不明、句式杂糅等语病,同时重视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此外,汉语词汇极其丰富,对某一事物的描述往往可以使用多个近义词。有些近义词似乎外观上无甚差别,但实质上存在着词性、词义与感情色彩的巨大差异,只有仔细斟酌、谨慎甄别,方能实现文书写作的用语得体。律师惟有传承古人的“推敲”精神,保持“为求一字稳,耐得半宵寒”的勤奋与执着,才能达到文书写作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