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研究的开题报告(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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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意义:
婚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具有古老而常新的形式。《周礼》所提出的五礼,吉、凶、宾、军、嘉,嘉礼即是冠婚之礼,包含了婚姻仪式、制度在内,可是说是最早的婚姻法律制度雏形。婚姻制度正式见于法律的规定,始于战国早期,云梦秦简中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问题的三十多道条文,才是真正的婚姻法律。唐代立法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纂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中有关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丰富的材料。唐代既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发展最鼎盛的朝代之一,更是沟通万邦、与世界交流最紧密的封建王朝,研究它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规律有极大意义,就是对我们今天的婚姻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亦有借鉴意义。《吕氏春秋》有云:“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以所见知所不见,利用唐代史书、判例,以及传记、传奇、小说中的虚构资料,还愿唐代社会婚姻法律制度原型,此种尝试,笔者并非第一个,但从法律文化学角度出发反溯历史的真相,明确婚姻制度这一个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发展轨迹,无疑对于把握唐代封建礼制发展和封建民事法律发展具有双重的巨大意义,从法律角度解读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之间的关系,这是本文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本课题的研究状况:
在法律史领域和历史学领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因素都广泛被作为研究对象,从婚姻缔结、存续、解除的形式、条件、要求,再到对婚姻缔结个体特殊性的研究,如少数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敦煌资料中的婚姻状况研究等。相关论文和著作,可参见参考书目。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即初步拟订的论文写作提纲):
唐律一准乎礼,立法得古今之平,然而通过史书、传记、司法判例、民间文学等记载可知,唐代的婚姻法律实施状况和制度规定并不符合,甚至有极大的出入之处。此时不得不进而提出一个问题,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究竟起着多大作用?对于唐代士族、庶族、贱民等各等级内部和等级之间的婚姻行为,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本着实证的方法,笔者认为以法典中的法律规定为出发点,遍寻唐代官方、民间的婚俗礼仪实例,其中包括正史、传记、传奇、小说中的婚俗故事,从现实角度与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互证,试图寻找制度与现实的结合点,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于唐代社会婚姻状况的契合程度清晰描述出来,亦描述两者矛盾冲突的表现方面,并且得出唐代婚姻事实状态与一准乎礼的法律规定矛盾不符的原因。
全文分成三部分,主、副两条线索贯穿:
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唐代婚俗现实的矛盾
此部分首先提出主线索,以唐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法典《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规定及相关律令中的婚姻法律为主线,初步写明唐代婚姻缔结、成立、解除等具体制度。对比主线,提出唐代社会现实中婚俗现实与法律制度的矛盾,以婚俗现实的演变为副线,不断印证和置疑唐代婚姻法律与唐代社会婚姻现实状况契合程度。
(一)婚姻缔结的六礼仪式与简化礼仪的婚俗现实间的矛盾
1、婚姻缔结的法定成立条件:六礼
2、简化礼仪的婚俗现实
(二)禁止为婚的法律制度要求与无视礼仪规范要求的婚俗现实间的矛盾
1、婚姻缔结的法定禁止条件,同姓不婚、居丧嫁娶、良贱通婚、禁僧道为婚等等。
2、从士族、庶族双方面的实例证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婚姻礼仪规范和婚姻法律制度的忽视和违背。士族、庶族的联姻,良贱通婚的特例,等等。
(三)有关离婚、限制再嫁、守志的法律制度与妇女离婚、改嫁自由,忽视贞操观念的婚俗现实间的矛盾
1、离婚。法律上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现实中敦煌资料证明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2、再嫁。法律上有关再婚的法律规定。现实中唐代公主改嫁实例统计、士族家庭女子改嫁实例、庶族家庭女子改嫁实例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唐代婚俗差异的合理性发微(与第一部分对应,解释第一部分所提出的所有矛盾的合理性根源,进一步说明婚俗现实的演变历程)
(一)胡婚风气影响、对外交流密切
1、李唐王朝皇族的婚姻观念开放,受北方胡婚风气影响
2、华夷通婚的频繁
(二)旧士族与新贵族在婚姻观念上的对抗
1、门第婚与私订终身
2、聘财婚与简化婚姻礼仪
(三)儒家礼法与民间婚俗的社会认同
1、皇族。德宗替女儿招婿,不顾居丧嫁娶的禁忌,而以民间礼俗“借吉”冲喜
2、士族。实例需进一步收集。
3、庶族、贱民。无力按照六礼举行婚姻仪式,一概从简。
(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合理性分析的社会因素)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唐代婚俗现实对后代的影响
(一)制度成为后世的模本,婚俗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迁,法律制度与婚俗现实之间的矛盾不断演化、消融,再产生新的矛盾。后世官员对于此等矛盾的解决方法,是否受了唐代司法实践的影响,以情理法断案,并非统统依照律例。参照宋、明、清婚姻家庭方面的判例、实例。
(二)在法律实施的层面,当代中国婚姻法的改革,是否应当借鉴唐代的经验,以传统中的情理法为标准,取得社会认同,给婚姻法注入时代的生命力。对于婚约、事实婚姻的认定、婚姻关系内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等等。唐代婚姻法律有很丰富的本土法律资源值得今天我们进一步挖掘和利用。
参考文献(目前收集到的,有待于进一步补充)
著作类: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唐令拾遗》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瞿同祖
《唐研究》荣新江主编
《法意与人情》梁治平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张传玺主编
《中国婚姻史稿》陈鹏
《中国婚姻史》陈顾远
《中国婚姻史》汪玢玲
《中国古代婚姻》张涛
《龙筋凤髓判》
《甲乙判》
《折狱龟鉴》[宋]郑克
《疑狱集》
《唐前婚姻》邓伟志
《九朝律考》程树德
《史记》
《汉书》
《旧唐书》
《新唐书》
《资治通鉴》
《太平广记》
论文类:
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的和离制度.敦煌研究[ J ].1999年第2期
唐代婚姻礼俗与礼法文化.唐研究[ M ].2004年第10卷
唐代婚姻礼俗述略.西北大学学报[ J ].2002年2月第1期
浅议唐代婚姻制度与社会习尚的矛盾现象.长沙大学学报[ J ].2003年9月第17卷第3期
从敦煌的婚书程式看唐代许婚制度.敦煌研究[ J ].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