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与安全

2024-05-09 02:2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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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安全

消费与安全范文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谚语,简单朴素地表达出人们对食品的重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孔子的“五不食”原则更是将食品安全细致化的代表,“食噎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1] 但随着人类社会地不断进步发展,食品中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加,一方面,食品种类极大丰富,品质以及营养价值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滥用,颜色好,味道鲜并不能成为判定其可食、益食的原则标准,相反,有可能正是食用风险所在,因为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无法凭借感官辨识食品本身品质及安全。而且由于技术进步促成食品生产的工业化、现代化,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便极易演变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危害范围大、后果严重,不仅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损失,也影响经济发展及社会安定,甚至影响一个国家的整体发展。

食品安全是技术的负效应的表现之一。对技术的责任反思正是建立在人们对技术本质及其技术带来的负效应的充分认识基础之上。技术责任,本文主要是指因技术的负效应而涉及的责任, 不是指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涉技术的伦理道德问题。随着技术进步,人类控制自然力量的不断加强, 伴随知识的增长、权利的增加,人类相应的选择能力和应负的责任也在不断扩大。一个权力能被用来干好事或干坏事,人们在使用权利的时候可能重视伦理规范也可能伤害它,技术作为飞速增长的人类权力正属于这种普遍真理。“技术是人的权力的表现,是运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行动都受道德的检验”[2]。当技术使我们的生活更舒适并不断增加我们的选择方式和目标时,它同时对我们的现实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

当爆发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均是以受害者的身份而被关注,正是由于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扮演的特殊角色,一直以来,谈到食品安全责任时容易被遗忘。技术是食品安全产生的重要原因,消费者与科学家、工程师以及企业、政府一样,是技术的责任主体,在消费技术、享受技术带来的福利享受的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避免技术对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对技术应用的后果负责,积极地推进技术的健康发展,为技术在食品行业的正确、合理应用负责,为食品安全负责。

1.消费食品实际上是消费食品技术

技术是从发明形态到设计、制造再到使用形态的转化过程,因而对技术的理解需要从过程和整体上来把握。随着技术进步,技术已广泛应用与食品工业,食品中的技术含量越来越多,食品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技术产品。现代消费已从主要对自然物质功能的消费转变为主要对技术功能的消费。食品是人类最基本的必需消费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维持健康以及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食物的结构和功能是与生俱来的,而食品是经过加工的食物,其中蕴涵的产品技术是人工设计和制造出来的。早期,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主要是使食品的自然物质的功能更适合人类的需要,技术所提供的功能还只是从属的或次要的,比如食物的粉碎技术、加热技术等。但是在技术革命后,情况开始发生转变,尤其是以科学为基础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到食品生产中,食品技术功能成为主要的功能,人们消费食品实际上是在消费食品技术或食品技术功能了。如食品造粒技术和仿真技术、微胶囊技术、膜分离技术、分子蒸馏技术等等。

2.消费者是食品技术责任的重要主体

技术主体是相对技术客体而言的,指技术活动中的人的因素。现代技术活动不仅包括了从提出理念到设计、生产还包括使用和后处理的全过程。在技术过程中技术主体可以大致区分为技术决策主体和技术行为主体,消费者是技术产品技术使用形态的技术主体。马克思指出了技术创造的是一种可能性,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指出了产品只有在消费中才成为真正的产品。因为产品技术只有进入使用形态时才是现实的技术,而产品技术的现实化离不开消费者的使用。食品只有通过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才能实现其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出价值。正是消费者使食品技术现实化,因而也是名副其实的技术主体。。

消费者通过食品消费, 获得并享用食品技术提供的有用功能,不仅使食品技术现实化了,并现实地对社会产生影响。由于消费与生产的密切关系,消费也会对食品技术发明、设计和制造等技术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可以说技术对社会、环境的诸多负面影响正是因为消费才产生的,食品技术也是如此,食品安全问题就是食品技术应用带来的恶果,是技术负效应的表现形式。。技术是过程、技术是一种社会活动,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技术活动,都对技术活动的过程与结果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消费者也不能成为例外。根据韦伯的观点,“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在于其后果,行为者要义无旁顾地对后果承担责任,并以后果的善来补偿或抵消为此后果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当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3]因此,消费者作为技术的重要主体,自然也是技术的责任主体,消费者对食品技术要承担技术责任。技术具有二重性,技术负效应有其内在必然性,但是技术的社会属性决定其具有可控性。技术是在人与自然界之间所进行一种蕴涵人类意志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技术是由人创造和使用的,不能把技术的问题完全归结在技术物身上,大多数情况是技术的人为因素,是技术的不正当使用带来不可想象的可怕后果。消费者应该主动“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有意识的消费和更为明智的应用,以减弱技术的负面影响”[4],为消费食品造成的消极影响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3.消费者的技术责任

食品消费对食品技术发展以及社会和环境会产生重要影响,消费者在购买、消费食品的活动中应为食品技术积极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3.1消费者应为食品技术承担社会伦理责任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逐渐形成了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准则和道德观念,体现着对生命的关怀与关注,伦理原则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伴随人类文明进步得到不断地提升。技术应该受到伦理的规约和指引,消费者在进行技术消费时应遵循基本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首先,食品是否安全与作为消费者的每一个普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直接关系,攸关自身利益责无旁贷。其次,更加重要的是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不能对他人和社会以及我们存在的这个生态系统带来损害。食品技术负效应的产生有时完全是消费者造成的。如超越食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食品等。尊重生命、避恶以及关怀原则是在实际消费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应该负责任地去思考、评估消费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并运用这些基本的伦理原则去规约和引导自己的消费行为,使自己的消费行为不仅符合自身需要,还与他人、社会及人类发展需要保持一致,作出负责任的消费选择和决策。

由于消费者的不当消费行为会直接影响相关食品生产,消费者有责任通过对现有技术进行有意识的消费和更为明智的应用,主动减弱技术的负面影响,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保障自身的生命健康权益。对于食品技术在食品生产上的应用存在风险、尤其是新技术的应用风险,如转基因技术的使用,消费者要尽到前瞻性责任,要充分预见可能带来的后果,在消费行为上通过积极地消费安全食品以及消极地不作为即不购买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来控制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3.2消费者有推进技术健康发展的责任

因为消费者对食品是否购买、购买哪一种食品的选择,在根本上决定着相关食品技术能否继续存在和其发展变化方向。消费已经成为塑造技术的一个重要维度。消费者正是通过自己对食品的购买行为影响食品技术决策者和开发者,从而对整个食品技术的发展起到引导、规范和制约的作用。

消费者在技术活动中扮演的特殊角色,可以为技术的健康发展作出特殊而重要的贡献。如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绿色天然食品,就会引导生产者更多地关心环保、开发和采用环保技术与工艺,有意识地减少在食品加工中的化学添加,促进企业提高食品加工技术,使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食品失去市场、无所遁形,进而减少食品安全产生的可能,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普通消费者的权益,生命存在与健康是消费者满足需要、获得幸福的前提条件。明确消费者的技术责任,使消费者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责任,自觉维护食品安全将有效改善以往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法律约束、企业自律来控制食品安全,变被动防御为主动保障,更加有效的防止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为此,消费者首先应该树立消费责任意识。用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食品消费中的每一个环节,在各环节中体现消费者对自己、社会和人类负责。要主动加强学习,丰富食品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知识,提高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充分预见食品及其中蕴涵技术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从而使消费行为成为一种真正负责任的行为。消费者要确立科学的消费观念,避免不必要的消费减少安全隐患。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食品时必须遵纪守法,遵循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遵循基本的伦理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食品消费。与此同时要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加维权手段,积极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勇敢地承担起保护自己的责任,将食品安全控制的主动权掌握在手,有效改善食品安全现状。

【参考文献】

[1]名家批注论语.[M].万卷出版公司,2009-03:127.

[2] [德]汉斯·约纳斯,张荣译.技术、医学与伦理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8):42.

[3]朱葆伟.工程活动的伦理责任[J].伦理学研究,2006.

[4]王健.现代技术伦理规约的特性[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11).

[5]罗天强,李晓乐.论消费者对技术的社会责任[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消费与安全范文2

关键字:粮食安全;消费;供应

粮食消费与粮食安全的问题是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对我国来说更为重要,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我国的粮食消费总量居世界之首,是所需粮食最多的国家。所以,保证粮食存量和安全是我国一切发展的基础,是我国的国之根本,对粮食消费和安全的问题不允许有一丝懈怠和失误,必须做好计划统称,严防问题的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新结构使我国粮食消费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解决新型消费结构与粮食消费的平衡关系,是我国现今最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现阶段我国粮食消费特点

口粮、饲料用粮、加工用粮、贸易用粮、种子用粮以及损耗是当前我国粮食消费的主要方式,其中口粮是最主要的粮食消费途径,另一重要途径是饲料用粮。由于近年来食品、医药等工业的迅速发展,加工用粮成为粮食消费中仅次于口粮和饲料用粮的又一重要消费渠道。据有关专家分析,2002年我国粮食总消费量为51875万t,其中口粮消费达 27993万t,占粮食消费总量的54%;饲料用粮15846万t,占粮食总消费量的30.5%;工业消费用粮4487万t;种子用粮相对平稳,现阶段我国播种用粮平均每公顷保持在90kg左右,2002年种子用粮1126万t;出口粮食约1000万t;损耗及其他消费用粮达1423万t。

二、对粮食消费趋势和粮食安全状况的分析和预测

根据我国对粮食消费的特点来看,我国在短期内粮食消费总量还会呈增加的趋势,情况不容可观。随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我国人口所需的粮食总量不断攀升,可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不得不退耕还林,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这样一来,人口增多,耕地却减少,人均耕地越来越少,致使人均粮食总量不断减少,我国在粮食安全方面的情况不是很乐观,且非常严重。

(1)口粮消费总量平稳增加,人均口粮消费量下降从总量上看,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城乡居民消费偏好的改变,未来口粮消费的总量将会持续递增。我国的口粮消费在粮食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居第一位,人口基数又大,人口增长率的稍微增加都会导致口粮消费的大量增加。

(2)饲料用粮消费持续增加,速度放缓近年来,我国粮食消费的增长主要是由饲料用粮消费拉动的。饲料加工业是我国目前的朝阳产业,人们对肉蛋奶等产品的旺盛需求,要求畜牧业的大发展,这必然会带动我国饲料工业的蓬勃发展,从而促使饲料用粮持续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畜牧业发展迅速,近几年已开始进入平衡发展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预测,我国饲料粮需求量在2007年将达到16500万t,年递增1.7%,在粮食总消费中所占的比重将提高到32.3%,但增长速度较前几年有所缓。在总体上我国饲料粮的消费是增加的,玉米和大豆的消费量更是如此。

(3)加工用粮消费潜力巨大从长远来看,工业转化有较大潜力,工业用粮将保持持续增长。粮食除了可用于食品、医药和酒的酿造处,据报道,国家已正式确定推行汽油醇,这是一种非常有潜力的新的转化粮食的有效途径。河南省将率先实施汽油醇计划,吉林、黑龙江等省也将陆续推广使用。1999年全国汽油消费量近3600万t,按加入乙醇10%计算,就需要360万t,即可消化粮食1260万t,为粮食的转化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4)种子用粮消费总量不断下降,生态环境对粮食生产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退耕还林使我国粮食播种面积逐年减少,同时随科技的发展,种植方式和播种技术逐步改进,这些都会使我国的种子用粮消费量平缓下降。因为种子用粮消费在我国粮食总消费量中的比重非常小,其变化一般来说对总的粮食消费量影响不会太大。

三、我国粮食安全问题的对策

面对世界性质的粮食危机,中国在开放市场条件下,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应对粮食安全问题:

(1)调整和优化粮食生产布局,努力扩大优势产区发展粮食生产。根据我国现有的自然条件和各地比较优势,加大对粮食优势产区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这些地区良种引育、农技、农机、信息等服务体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粮食增产奠定牢固的物质基础。

(2)主攻单产,稳定增加粮食总产。在稳定基本粮田和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实施 科技 兴粮战略,依靠科技进步,转变粮食生产方式,努大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大力调整粮食生产结构,积极推进粮食向优质化、专用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提高粮食质量。

(3)加大优良品种和种粮技术的推广,建立科技支撑的长效机制,是今后中国粮食生产发展的必由之路。把科技因素作为增产粮食的重中之重,努力转变农业生产增长方式,建立科技支撑的长效机制,最终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好中国的粮食问题。

(4)加强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增强粮食生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粮食生产基础设施投入的长效机制,关键要加大对连接田间地头的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始终把粮食安全问题放到重要位置,关系粮食消费与安全的问题,正视粮食安全问题对国家发展的严重性,深入分析国民粮食消费结构,寻求有价值有作用的对策,积极调整产业机构,确保粮食的总产量有条不紊的增加,以应对缓解日益加的人口压力。加大科学技术的推广,把科学成果运用到粮食安全问题上,才是保证粮食安全问题的长久之策。

消费与安全范文3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 现状 法律对策

一、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其中消费者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所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它财产的安全。

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2004年的徽害人婴儿奶粉案、2005年肯德基的“苏丹红“案件2005年哈医大二附院550万的天价医药费案件,今年3月郑州市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称保罗国际) 天价头事件“。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消费领域里一直居高不下的是食品、药品、装修装饰材料等的质量问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展之扩展据中消协2007年全国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07年投诉增长前十位的是销售(含网络销售、电视直销)、计算机、互联网、汽车、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电信、厨房设备。

第二近年来整体情况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2月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的全部案件受理数比2006年少了45487件。其中2007年消费安全投诉13452件比2006年的13967件少了515件下降3.7%。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安全权侵害案件的总量还在万件以上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重较大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带来财产损害。因此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重中之重。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因为消费者安令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团体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认知能力欠缺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刚刚发生在郑州的“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件就是例证。2008年3月29日本打算花38元剪发的两名女大学生在结账时被告知两人消费总额仁2万元。事情发生后消协因店方拒绝调解将投诉转到工商所。而随后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各部门相互推诱无人出面。而且,“保罗国际“强制消费自2007年9月以来一直有人投诉但管理部门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后直至事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关部门才对“保罗国际”作出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不力的状况一天不改变消费者安全权就一天无法实现。

二、加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立法

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即一切对消费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都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第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严格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时代带来的补充性制度它的社会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因而,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以此作为逻辑起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的改造应该集中在保持对政策性充分重视的同时强化其技术性和可操作性上面。首先通过广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其次进一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即规定消费者安全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同时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和合理的赔偿标准。

第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只能由消费者各个人行使诉权缺乏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为没有诉权其消费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机会减少。此外我国出现的王海、葛锐等人为了公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由于必须个人承担为诉讼而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迫于生计他们近年来已很少再进行公益诉讼了。这无疑对维护包括安全权在内的各项消费者权益是重大损失。因此我国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享有团体诉权的团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第四提高对经营者消费侵权的处罚数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不尽合理。根据外的经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为个案的实际损害乘以行为的责任机率的倒数。而我国这一制度是在任何情况下的一倍明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从而致使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难怪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主持人在4月21日对“保罗国际天价头事件“报道时感言:”违法成本太低。“国外的处罚则普遍较高,如全球最大的烟草公司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因未向烟民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真相,导致一个有30年使用该公司香烟的老烟民患上了肺癌,被推上被告席,被洛杉矶高等法院判以280亿美元的巨额罚金。建议修改第50条大幅度提高经营者消费侵权的罚款数额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土曾强法律的威慑力。

2.加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监管

经营者违法成本不仅表现在立法不完善上而且表现在行政监管薄弱上。按照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消费者安全权保障制度主要有四种:标准化制度、安全认证制度、许可证制度、商品和服务的标示制度。行政监管是执行消费安全制度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制度。在我国政府内部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等都是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但是目前仍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工作制度体系等方式加强行政监管。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提高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第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继续推进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改革。以食品及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为重点商品,以农村为重点区域,强化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对批发市场的源头治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店的监督检查力度。选择商品房销售、电视购物、美容美发服务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第三不断完善消费维权工作体系。一要建立工商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联动的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和完善合作机制。二要与涉及消费安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协作机制。三要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消费维权互动机制。四要进一步促进、引导行业组织制定消费维权自律管理制度。

3.强化对消费者安全权纠纷的司法裁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但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精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从而助长了经营者侥幸投机、态意妄为的行为。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消费纠纷的数额虽小但诉讼程序繁琐劳时费力、不堪重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讼。因此应借鉴国外的做法,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更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短期审结等等r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在消费纠纷数额小、诉讼标的又是共同的或属同

一种类,无论参与诉讼的消费者人数确定还是不确定,都按共同诉讼的规定来处理。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法院也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其他消费者到法院来登记,参与共同诉讼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参加登记的消费者来说,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同一种类,就直接适用该判决和裁定。

4.加强消费者责任意识

不少消费者在商店买到假货、劣货往往采取自认倒霉、息事宁人的态度也有部分消费者贪图价格便宜喜欢买假用假,这同样纵容了不法经营。其实净化一个社会的消费环境不仅是国家的责任、经营企业的责任同样也是消费者的责任,作为一个合格的有社会责任感的消费者实际上在整个消费和责任里面也承担着重要的任务2008年3月15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消费与责任”高层论坛在京举行。国务院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女士在论坛上发言时强调:”把整个全社会的消费和责任构成全社会的维权体系,构成一个社会联防机制非常重要。“

消费与安全范文4

1 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安全威胁

1.1 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应用与推广,20世纪90年代中期,电子商务在我国兴起,近20年来,电子商务行业飞速发展,网上购物交易规模急剧增长,推动了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快递行业发展十分迅猛。近期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快递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表明,我国2015年快递业务收入高达4 039.3亿元,同比增长26.1%;业务总量累计完成5 078.7亿元,同比增长37.4%,可见我国快递行业正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1]。目前我国快递产业非常庞大,快递市场竞争激烈,快递企业的数量不断增长,由于我国网民规模庞大,相比于国外,我国快递行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未来快递行业的发展潜力和空间都还很大,前景一致看好。

1.2 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存在的安全威胁

近年来,快递行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十分严重,国家及相关部门对这种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和打击从未停止过,然而打击效果却不太明显。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就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除了利用其商业价值外,一些非法分子还可能利用非法手段对被泄露个人信息的消费者进行骚扰、敲诈、勒索、抢劫、绑架[2],甚至杀人。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是多么的重要,而保护的关键就在于快递公司把网上购物的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这一过程,因为这是安全隐患频发的环节,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最容易、最可能被泄露的环节。

2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分析

2.1 快递公司监管不力,从业人员以公谋私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与快递公司的内部管理紧密相关,同时也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快递公司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对快递单据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快递单据的使用、回收、保管、销毁等环节的管理疏忽大意。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够关心和重视,对快递营业点及加盟商的监管不力,管理松散、不够严格,对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及加盟商的职业道德素质审查考核机制不健全,对快递加盟商的准入门槛及要求不够高。一般快递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道德、综合素质等普遍偏低,以致快递从业人员缺乏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从而使得那些职业道德素质低的员工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为了一点点私利,以公谋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和贩卖快递单据,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出去。

2.2 电商卖家因刷店铺信誉而私下交易快递单号

网上进行购物时,许多消费者不再只是注重商品的“物美价廉”,因同样或类似的商品在网上会有很多店铺同时销售,同样价格的商品也会有不止一家店铺出售,所以选择商品时,除了看重商品质量和价格外,还特别注重所选择的商品所在店铺的信誉级别,以及商品的成交量和顾客好评等因素,这就使得刚刚运营的新店铺生意很难做,一些新店铺为了满足网络购物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需求,不折手段地通过购买真实的快递单号来进行虚拟交易,以提高商品交易数量和商品好评率,从而短时间内达到快速“刷钻”的目的[3],进而提高网络店铺的信誉级别,增大网络店铺的成交概率。在整个虚拟交易的过程中,为了躲避电商平台内部的监管机制,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真实的发货单号;②满足特定条件的发货时间及发货地址;③具有真实单号的快递单存根。一些网络店铺就是利用电商平台监管的漏洞和盲区,私下从各快递公司的从业人员那购买消费者的快递底单,甚至有些网店与快递从业人员达成协议,长期保证密切合作关系。一些网络平台也向电商卖家提供购买快递单号的服务,非法运营从中获利,真实内幕可想而知,即消费者个人信息已被泄露,隐私权遭到侵犯。

2.3 消费者自身不够重视,随意丢弃快递单据

许多网络购物消费者自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往往在签收快递包裹后,取出商品后,直接将贴有快递单据的商品包装外盒随手丢弃,殊不知商品包装外盒上的快递单据中具有自己最重要的信息:姓名、年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购买的商品等非常重要的个人隐私。如果这些信息被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勒索、抢劫,后果可想而知。此外,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安全威胁认识还远远不够,操作过程不是非常熟悉,将自己真实详细的地址设为网络购物的收获地址,丝毫没有觉察到威胁的存在,还有就是没有定期对所使用网络购物设备(电脑、手机、平板等)进行杀毒及清理维护,随意下载未知来源的垃圾软件或应用,访问垃圾网站,这就让黑客有了可乘之机,秘密窃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部门能力薄弱

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和快递行业都是刚刚兴起不久的行业,行业发展非常迅速,行业市场格局急剧变化,且快递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不适应目前快递行业发展需求。因此,要加快快递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出台适应快递行业快速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跟上快递行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快递行业在监管上存在着许多盲区和漏洞,监管部门的执法功能与工作内容不够具体详细,执法权力分配欠妥,不够合理完善;监督管理工作非常复杂、工作难度大、工作强度大,而监管部门的人员有限,监管能力薄弱,对全国各省市乡镇村如此多的快递公司营业点不能进行很好的监督和管治,给了那些非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即可利用国家对快递行业的监管漏洞和盲区,不择手段获取并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3 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及策略

3.1 快递公司应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

快递公司应该高度重视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切实为广大消费者考虑,加大快递营业点和公司内部人员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快递单据上个人信息的使用、回收、保管、销毁等环节中的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建立一套安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机制,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此外,必须提高快递加盟商的准入门槛,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聘用标准,并定期对加盟商进行审核考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及定期审查考核,增强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对于那些非法以公谋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从业人员应该给予严惩,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3.2 电商平台严格监管店铺卖家,加大惩处力度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该加强对网络店铺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平台自身管理的盲点及漏洞进行加强监管,不断优化对网络店铺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刷店铺信誉等级、刷好评、刷成交量、刷人气等的网络店铺,一定要进行严惩,绝不轻恕,情节严重者可以进行永久封店,剥夺网络店铺卖家的永久经营权。情节更严重者,追究网络店铺店家的民事或刑事责任。鼓励举报网络店铺非法刷店铺信誉等级、刷好评、刷成交量、刷人气等行为,对举报者给予的奖励。此外,对于其它网络平台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禁止快递个人信息的贩卖,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3 消费者个人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

保护个人信息十分重要,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们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时刻提高警惕,从而杜绝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换而言之,也就是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为了降低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切记务必做到以下四点[4]:

(1)当签收快递包裹后,要记得将包装外盒上的快递单据涂黑直到无法辨认其上的信息或者直接撕下来,将其撕碎后再扔掉;

(2)个人快递收货的地址尽可能不要与居住地址一致,可以将收货地址定位到公司、小区门口、楼下等,最好不要直接送货上门,收货人姓名最好使用昵称,不要使用真名,联系方式最好不要使用自己经常用的号码,可以是能够联系到自己的公共号码,比如办公室的号码、物业的号码等;

(3)尽可能不要贪图网上购物的一些小便宜,比如限时秒杀、免费试用等,这很有可能是商家借此机会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陷阱;

(4)谨慎使用公共免费WIFI,不要下载安装一些未知来源的垃圾软件或应用APP,要为自己的电脑、手机、平板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清理杀毒,维护设备的安全运行等。

3.4 构建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针对目前快递行业所存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且根据行业发展态势及市场特征,规划、制定、完善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政策法规,构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2013年2月1日河北省已出台实施的《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该规定还明确指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5]。当前现有的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搜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都有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应该不断细化和及时更新相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才能更好地规范快递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隐私不受侵犯。

4 结束语

随着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消费者要增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意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从而使我国快递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消费与安全范文5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安全食品市场发展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笔者基于广州等城市获取的调研数据,以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与评价为出发点,利用多重选择综合评价指数量化测度消费者购买或拒购安全食品的动因,并基于联合分析方法研究消费者的效用评价。研究表明,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水平总体较低,安全、环保等属性是消费者最重要的购买动因,而价格过高与信任缺失则是拒购的关键原因,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效用评价远低于绿色食品与常规食品。

关键词:安全食品;购买动因;联合分析;效用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20312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 YJCZH013);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BS2011SF007)

作者简介:尹世久(1977-),男,山东日照人,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安全食品安全与营销研究;吴林海(1962-),男,江苏江阴人,江南大学江苏省食品安全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与政策研究;徐迎军(1974-),男,山东临沂人,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决策理论与应用研究。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难题,而信息不对称是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根本原因(De Krom et al,2010)。建立信号传递机制,使信息能够充分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法(Pieniak et al,2010)。促使生产者在政府的有效制度安排下以认证方式主动向消费者传递食品品质信息,是最为可行的且在现实中普遍采用的方案(Moschitz et al,2010)。上世纪末期以来,我国逐步构建起以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以下统称为安全食品)为主体的认证体系。在公众食品安全关注度不断提升、环保意识日渐增强的背景下,安全食品消费与市场发展成为政府、学界乃至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

消费者的认知与购买决策是安全食品市场发展的基础与关键所在,诸多学者在该领域展开了大量的先驱性研究。Hjelmar(2010)研究发现丹麦消费者购买有机食品的主要动因在于其具有安全健康属性。Napolitano等(2010)比较了消费者对有机牛肉与常规牛肉购买倾向上的差异,发现那些知晓更多有机产品知识的消费者对有机牛肉有着更高的评价。王二朋等(2011)研究发现:认知、对农药残留的判断、购买地点等显著影响着消费者对安全认证蔬菜的信任。Yin等(2010)研究了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动因与支付意愿。Briz等(2009)采用Probit模型分析了西班牙消费者有机食品认知、购买意愿与影响因素,受教育年限显著地影响消费者的有机食品认知度。Gracia等(2008)研究了意大利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购买行为,结果表明消费者认知成为关系有机食品市场规模能否持续扩大的关键。Roitner-Schobesberger等(2008)以有机蔬菜为例在泰〖HJ54x〗国曼谷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认知与信任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的瓶颈。Chen(2007)利用柔性回归分析验证了消费者认知对购买决策的影响。黄季伸等(2007)对无公害蔬菜的认知与购买决策等消费者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周洁红(2004)以蔬菜和肉类为例,研究了消费者对无公害、绿色与有机食品等安全食品的购买意愿。

现有文献对消费者安全食品认知的研究表明:认知对购买决策有着显著影响。消费者的认知是消费行为与市场需求的起点,而效用评价形成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基础。与以前相关研究不同,笔者从消费者购买动因与效用评价的角度,探讨消费者购买选择与消费行为的内在驱动因素。以消费者认知与评价为出发点,探讨消费者的购买或拒购动因,以此为基础提炼安全食品的主要属性与水平。运用联合分析方法,研究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效用评价,并在不同食品间展开比较,据此提出旨在促进安全食品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广东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且毗邻港、澳、台地区,成为中国大陆最重要的安全食品市场,对此地的调研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与前瞻性。

2011年10月,在广东省珠海市华润万家、吉之岛等超市采取街头拦截的偶遇抽样法,进行了探索性调研。共回收有效问卷107份,对问卷进行信度和效度分析,将不适当问卷项目剔除或调整。

2011年11月至12月,在广州、深圳、珠海利用调整后的问卷展开正式调研。调研采用问卷调研与有选择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成两个大组。第一组以了解消费者认知等基本信息为主要目的,采用街头拦截的方式,调研地点选择在商业区等人流密集的区域。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6份,有效回收率为95.6%。第二组以探究消费者安全食品购买意愿、动因与相关评价为主要目的,调研选择在华润万家、吉之岛等大型超市的食品销售区以及开设安全食品专卖店的小区附近采用偶遇抽样方式展开。如此选择调研对象的理由在于:经验表明,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理想销售终端是连锁超市、便利店和专卖店(方敏,2003)。实地调研结果也表明,华润万家、吉之岛等大型超市与商业区的有机专卖店已经成为该地区最重要的安全食品销售渠道。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50份(广州、深圳与珠海各250份),回收有效问卷658份。被调查者相关特征见表1。

二、消费者安全食品认知与购买动因

(一)消费者认知及信息来源

认知是消费者行为与市场需求的起点。为了获取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认知状况,笔者设置了四个层次的问题,对被调查者是否认知进行提示和确认。第一个层次,“听说过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吗”,“听说的途径”;第二个层次,对听说过安全食品的被调查者进一步询问,“是否知道安全食品认证”,“知道哪些安全食品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第三个层次,能否说出安全食品与常规食品在安全属性等方面的差别;第四个层次是询问被调查者知道安全食品的哪些特性,主要包括安全、环保、资源节约、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特性。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对安全食品认知总体状况不容乐观:(1)第一层次认知率即表示听说过有机食品的消费者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3%,远低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80%左右的认知率(Yussefi,2008)。相比较而言,绿色食品与无公害食品的认知率虽然略高,但仍低于70%。(2)是否知道相应的生态标志及主要认证机构是认知的第二个层次,这几乎是消费者辨识安全食品真假的惟一重要依据。仅有32.3%的消费者了解安全食品的1~2个标志,这可能与政府或生产者宣传的内容偏重于“名称”、不重视“标志”有关。(3)能够说出有机食品与常规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在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差异的被调查者人数很少,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4.9%,并且很大比例的被调查者甚至对三种食品概念混淆。(4)能够较为全面地认识各类安全食品的各种特性,尤其是在食品安全之外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是认知的第四个层次,也是最高层次。调研数据表明,能够较为准确地表述各类安全食品多种特性的被调查者仅占总数的12.4%。

在知悉安全食品的被调查者中(N=1235),其获取安全食品信息来源最主要的途径依次为商店现场广告(36%)、亲友介绍(35%)和展览会(34%),而电视等传统主流广告媒体仅占9%。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渠道所占的比例达到26%,与政府宣传的比例(25%)基本相仿。由此可见,主流媒体在安全食品市场推广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安全食品厂商相对弱小,既难以承受相对昂贵的电视等主流媒体广告成本,又受制于淡薄的营销意识。扶持、壮大安全食品产销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在市场开发中的作用,积极利用主流广告媒体,有望成为拓展安全食品市场的重要途径。

(二)消费者安全食品购买与拒购动因

消费与安全范文6

关键词:安全农产品;消费者购买行为;二元逻辑回归

中图分类号:F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3-0011-04

消费者作为安全农产品的消费主体,其购买行为直接影响到安全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和安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因此,剖析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有助于刺激安全农产品消费。

一、 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模型构建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关于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人的行为的有限理性假设和杜生贝里相对收入假设,构建了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模型,并通过变量分析提出了有待检验的理论假设。

(一)模型提出的理论基础

西蒙最早提出“有限理性”概念,他认为(1961)“人在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做到这一点”。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首次分析了交易双方的“不对称信息”对市场效率的影响,即我们称之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情形,它揭示了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样作用于安全农产品市场。杜生贝里认为,每一个人的消费行为不仅受自身收入的影响,而且受到周围人消费行为及其收入和消费相互关系的影响,这就是消费的“示范效应”。继杜生贝里之后,西方经济学家在分析人们消费支出的社会性质时采用了“关系集团”的概念。

(二)理论模型构建

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选择行为是在相当复杂的框架内进行的,受到很多变量的影响。根据安全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假设和阿克洛夫不对称信息下逆向选择理论,本文认为:首先,信息因素会对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其次,基于人的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和杜生贝里相对收入理论,本文认为消费者的个人特征、价格因素、消费环境因素以及关系集团因素等对消费者购买安全农产品的行为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本文把这些因素一同列入安全农产品消费者购买选择行为模型中。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构建了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三)变量分析于研究假设

1、消费者人口统计特征变量与研究假设

消费者作为消费行为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其自身特征直接影响其购买行为。

①消费者年龄。年龄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经历的代表,年龄大的消费者可能经历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事件比较多,这可能促使其更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而较多地购买安全农产品。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a:消费者年龄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产生正向影响。

②消费者学历。理论上消费者受教育年限越长即学历越高,获取的农产品质量信息越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认识越透彻,其安全农产品消费行为应该表现的越积极。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H1b:消费者学历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产生正向影响。

③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农产品消费上,收入增长产生的结果是,消费者不仅关注农产品数量上的满足,而更多的倾向于农产品质量方面的满足。基于此,本文假定:

H1c:家庭人均月收入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产生正向影响。

2、信息变量与研究假设

在安全农产品市场上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不能掌握安全农产品的具体质量,这样消费者不得不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推测,结果消费者只愿意以平均质量的预期价格购买安全农产品,而这一价格往往低于高质量安全农产品的预期售价。最终,生产高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农户因为无法接受交易价格而退出市场。消费者只购买到平均质量以下的安全农产品。当前,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信息了解的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较高的信息需求程度是否会阻碍其对安全农产品的购买,有待实证检验。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2a:消费者信息了解程度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产生正向影响。

H2b:消费者信息需求程度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产生负向影响。

3、安全农产品价格与研究假设

价格是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杨金深等(2005)通过调查得出,无公害蔬菜的价格高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原因。张秀芳(2007)通过调查表明,消费者对蔬菜价格的敏感度相当高,对优质蔬菜价格的心理预期和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基于前人研究,本文认为,市场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安全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同样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者收入水平既定时,安全农产品价格越高消费者对其购买意向越小。因此,本文假设:

H3:安全农产品价格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产生反向影响。

4、消费环境变量与研究假设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安全农产品消费者的行为还会受到消费环境的影响。因此,本文假设:

H4:消费环境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产生正向影响。

5、其他变量与研究假设

①关系集团。安全农产品产业相对来说属于新兴产业,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对安全农产品的消费还属于起步阶段。此时,消费者所属“关系集团”的建议和行动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消费者的行为。另外,由于消费者信息的缺乏和有限理性,他们试图搜寻信息的时候,一个比较可靠的途径可能就是其关系集团的宣传和建议。因此,在理论上安全农产品消费的“示范效应”应该表现的比较明显。现实中是否如此,有待实证检验。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5a:关系集团对安全农产品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行为产生正向影响。

②渠道条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消费的渠道条件。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渠道是否完善对其购买行为产生影响。现实中,渠道条件是否会对消费者购买安全农产品的行为产生影响,有待实证检验。因此,本文假设:

H5b:渠道条件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的购买行为产生正向影响。

二、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模型实证检验――以河北省为例

本部分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基于前面提出的理论模型,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进行计量分析,旨在考察影响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的因素。分析所用的统计软件主要为SPSS16.0。

(一)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与其影响因素的相关分析

本研究采用双变量相关分析来检验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与可能影响因素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在消费者人口统计特征变量中,家庭人均月收入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消费者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越高,消费者越倾向于购买安全农产品。而消费者年龄和消费者学历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没有显著影响。消费者对信息的了解程度与其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显著正相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程度与其购买行为负相关。说明消费者对安全农产品信息越了解,掌握的相关知识越丰富,其对安全农产品信息需求越少,越愿意购买安全农产品。安全农产品价格与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显著负相关。表明安全农产品价格越高,消费者购买积极性越低。消费环境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消费行为产生正向影响。周围人的购买行为与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正向相关。这说明,消费者周围人的购买行为和建议会对其购买行为产生影响。渠道条件与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显著相关。

(二)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模型的二元逻辑回归

尽管相关分析对假设关系进行检验时具有统计显著性,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时,由于变量间的相互作用,变量是否为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的原因变量有待进一步考察。本部分运用二元逻辑回归对概念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1、变量定义

根据相关分析结果,模型可以用以下函数表达式表示:

Y=F(X1,X2,X3,X4,X5,X6,X7)+μ

其中,X1代表消费者家庭人均月收入,X2代表消费者信息了解程度,X3代表消费者信息需求程度,X4代表安全农产品价格,X5代表消费环境,X6代表周围人购买行为,X7代表渠道条件,μ代表随机干扰项,Y代表消费者购买行为。表2给出了模型中各个变量的具体定义。

2、模型估计过程与结果分析

利用SPSS16.0软件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行二元逻辑回归,首先采取解释变量全部强行进入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和模型的拟合情况见表3。

表3显示了当前所得模型中各个回归系数方面的指标。可以看出,由于渠道条件的Wald检验概率P值大于显著性水平0.10,不应拒绝0假设,认为该回归系数与0没有显著差异,它与LogitP的线性关系是不显著的,不应保留在方程中,由于方程包含了不显著的解释变量,因此该模型是不可用的,应重新建模。

在新建模型中,解释变量的筛选采用基于条件参数似然估计的后向筛选策略,部分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表4显示了解释变量筛选过程和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最终的模型(第二步)中剔除了原模型中的渠道条件变量,包含了了解程度、信息需求、价格、周围人购买行为、消费环境和收入变量,所包含变量各自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的Wald观测值所对应的概率P值都小于显著性水平,因此意味着它们与LogitP的线性关系显著,应保留在方程中。因此,本研究最终得出的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模型为:

Y=F(X1,X2,X3,X4,X5,X6)+μ

影响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的因素为消费者家庭人均月收入、消费者信息了解程度、信息需求程度、安全农产品价格、消费环境和关系集团。

三、对策建议

(一)减小价格与收入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消费的约束

安全农产品属于收入弹性比较大的产品,当消费者收入水平提高时其对安全农产品的消费会随之增加。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在安全农产品信息可获得前提下依然选择不购买的多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低于1000元。因此,提高低收入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是促进安全农产品消费的有效途径。

安全农产品价格偏高是阻碍安全农产品消费的另一主要因素。降低安全农产品价格是扩大其消费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降低安全农产品价格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生产者自主降低生产成本。生产者可以通过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扩大生产规模、成立安全农产品合作社等方式降低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降低安全农产品价格。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可以对安全农产品生产进行适当的直接或间接补贴,通过补贴增加安全农产品生产者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利润,提高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安全农产品供给,随着安全农产品供给增加其价格会相对降低。

(二)优化安全农产品消费环境

笔者认为,应优化安全农产品消费环境,促进安全农产品消费。消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很好地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如果政府给予消费者安全农产品消费补贴,如发放安全农产品消费券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安全农产品消费。

(三)加强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实证表明,安全农产品消费存在 “示范效应”,消费者所属关系集团的建议和行动对消费者安全农产品购买行为影响显著。因此,消费者应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首先,消费者应互相交流消费经验。对于自身经历的农产品安全事件要进行总结并告诫周围消费者,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而对于那些经常购买安全农产品的消费者,当他们认为安全农产品消费给他们带来利益的时候,应及时把安全农产品消费的好处告之其周围消费者。其次,消费者应共同分享相关信息。信息共享可以降低消费者搜寻信息的成本进而促进对安全农产品的消费。消费者之间交流与合作的这种非正式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安全农产品消费。(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 周洁红.生鲜蔬菜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研究――以浙江省为例[D].浙江:浙江大学,2005:103-104.

[2] 杨金深.安全蔬菜生产与消费的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172.

消费与安全范文7

关键词:安全需要不安全心理购买行为

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不安全心理因素分析

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包括认知需要、搜集信息、选择评价方案、做出购买决策、购后评价等几个环节。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都会因购买行为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感,从而产生不安全心理,不安全心理就成为制约其消费行为的重要因素。当前消费品市场中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不安全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

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不安全感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道的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所掌握的与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有关的信息可分为公开信息与隐蔽信息两种。所谓公开信息是指参与交易的双方都能拥有和掌握的信息,它具有对称分布的特征;而隐蔽信息是一方拥有而另一方无法拥有的信息,它是以分散、不对称的形式存在的。企业生产商品的生产环境、操作规程、所用原料、技术含量、定价依据等,对于消费者而言都是一种隐蔽信息。消费者靠已有的知识水平、购买经验对此类不透明的信息无法准确把握,故在决策时容易犹豫不决。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厂商为了获得交易中的主动地位,具有强烈的“说假话”动机,即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向消费者传递对自己最有利的信息,以此提高消费者对自己的信任程度。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得不到准确的信息,安全风险就难以防范。一般来说,某种商品和服务信息透明度越高,消费者知觉到的安全风险越小,不安全心理程度也就越低,反之则反。

因商业信用缺失而引发的不安全感

近几年来,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市场经营者不良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与道德的约束,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商业欺诈行为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商品与服务,都与虚假分不开。商业信用的缺失,引起了严重的商业信任危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产生极度不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进而形成消费者的不安全心理。

有关测算表明,每年我国假冒伪劣商品总值高达1300多亿元,几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一些疯狂的造假者甚至不顾基本的人伦道德,所制售的伪劣商品对消费者人身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和伤害,假药、瘦肉精、注水肉、毒大米四处流动,特别是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震动,消费者对国产产品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消费品市场中的不安全心理通过各类媒体的传播而不断被强化。

因名牌产品频曝安全事件而引发的不安全感

名牌产品在消费者心目当中是质量和信誉的象征。近年来,从媒体曝出南京冠生园用陈馅做月饼导致全国冠生园品牌的损毁开始,光明加工回收奶再销售、雀巢碘超标、高露洁牙膏和强生婴儿化妆品致癌、肯德基和亨氏涉“红”、联合利华公司的立顿速溶茶中所含氟化物超标等等诸多知名品牌集中爆发一系列的产品安全事件,强烈冲击着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连知名品牌的产品都不可信,那么还有哪些产品可让人放心呢?

据最新消费安全调查显示:有超过九成的消费者将因为产品安全危机而改变消费习惯,在经历过多的产品安全事件后,68%的消费者对当前的消费环境没有安全感而缺乏信心。当国内媒体“高露洁牙膏可能含致癌成份”的报道公开后,高露洁在中国消费者中的品牌信任度来了一个大转弯,据新浪网2005年4月19日的网上调查表明,产品危机事件后,选择继续使用该品牌牙膏的消费者不到10%。

为什么消费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会如此突出?经研究发现,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行为中的不安全心理加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缺失,造成不诚信行为所付出的成本过低而收益过高,致使假冒伪劣屡禁不止;二是由于随着生活由温饱转向富足,安全和健康因素正在人们消费观念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在解决基本生理需要之后,在消费者心中将生命安全看的更加重要,消费安全无小事;三是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厂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促使消费者的意识增强,他们不断争取在交易活动中至少与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平等的、能够讨价还价的地位;四是传媒报道大众化,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产品和企业的曝光影响越来越大;五是反映了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我国在产品检测方面的漏洞、消费安全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体制上监管不到位和企业缺乏公众安全意识等,都是安全隐患产品得以上市流通的主要原因。

不安全心理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

不安全的消费心理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信心造成严重的打击,对其购买行为造成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表现在越来越多的产品安全危机事件将使消费者消费行为更加慎重。

调查显示,在经历了一连串的产品安全危机事件以后,只有6%的消费者表示“不会改变消费习惯,该做什么就做什么”,四成消费者明确表示“今后会慎重选择”,另有接近四成的消费者表示“越来越失去安全感和信任感”。消费者在对某些产品失去安全感以后,最基本的反映是持币观望、或拒绝消费该产品、或选择竞争对手的产品。消费者为确保在消费过程中各方面利益不受损害,就要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这种安全风险,保障安全消费。可以通过以下办法:

广泛收集信息,增加知识。消费者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越多,掌握的知识越多,消费者判断能力越强,选择决策方案的自信心就越强,知觉到的安全风险就越低,安全心理也就越强。因此消费者在安全心理驱使下会通过多渠道来收集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以便对产品内在的质量、价格与功能做出识别与区分,以便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降低安全风险。当消费者知觉到的安全风险高且难以获得准确的外部信息来源或是信息搜寻的成本过高时,消费者就往往会选择多数人购买的牌子商品。

寻求较高价格商品。在消费品市场上,许多消费者都相信“一分钱一分货”。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缺乏对产品和服务的实际了解,便倾向于用价格高低来衡量产品质量的好坏和服务的优劣,尤其对某些产品或服务知觉的安全风险较高而又无法消除时,消费者便容易采用高价格这一简便易行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要谨防有人利用这一点对消费者实施新的侵害。

选择良好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尤其是与自身健康和安全紧密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时,往往会通过安全度高、有信誉的销售渠道购买以寻求安全保证,如企业提供的退货制度、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保险公司的质量保险或免费试用等。大部分消费者宁愿花更多的钱从一家值得信任的商家购买商品,也不愿从一家不了解的商家购买便宜货。

增强消费者权益的维权意识。消费者的利益要靠自己来保护,维权意识觉醒能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迫使企业自律,推动政府有所作为。健全的法制将逼着企业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挑剔的消费者主张自身的权利也将使消费环境更加安全,使企业更加重视社会的公众形象。

企业构建消费者心理安全的对策

消费者在消费中感知到的安全风险是购买商品或服务能否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由于消费者知觉的安全风险直接关系到他们对商品的接受程度,因此,企业应该采取多种策略降低消费者所感知到的安全风险,满足他们安全心理的需求。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来构建消费者的心理安全:

使消费者建立对品牌的信赖

对于构建消费者的心理安全,品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品牌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帮助消费者降低搜索信息的成本并降低感知风险,而消费者对任何一个品牌的信赖都是建立在良好体验基础上的。当消费者购买了某种商品或享受了某种服务后,如果他感到满意,就不仅可以产生重复购买的行为,还可以把这种满意感传给他人,这样就可能建立对品牌的信赖。一旦消费者信赖或忠实于某一品牌时,他们的安全心理就会大大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对其购买的服务或产品存在不安全心理时,往往依据对品牌的声誉和对名牌产品的认可做出购买决策,而不轻易购买不熟悉或是从没听说过的产品,以此来规避安全风险,满足其安全心理的需要。因此,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良好的形象,是打消其顾虑的根本办法。

只有使消费者建立对品牌的信赖,才能够获得消费者的高度认同、信赖和忠诚,让消费者感觉到安全。为此,一是要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选择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多种媒体进行全方位的广告投放,如电视、路牌、网络等,不但可以展示品牌形象,还可以扩大与潜在消费者的接触,但企业要注意各种渠道广告传递信息的一致性;二是注重诚信营销,有些企业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广告宣传方面播放欺骗性广告推销产品,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或为了诱惑消费者购买自己产品而制作夸大其词或隐瞒缺陷的广告,或是采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言和文字作广告宣传,从而引起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真实含义的误解,或是广告宣传的欺诈性承诺,这都是违背诚信营销的原则,并会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

在宣传产品信息方面突出安全性

由于消费者收集信息阶段是其决策的基础,因此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性的诉求,达到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认知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在营销中适当运用实像传播。对于消费者心存安全疑虑的产品,适当的实像传播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消除消费者的安全风险。实像传播引导消费者通过自己的感知去了解商品的安全性,比平面广告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二是产品的试用和权威机构的鉴定。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亲身体验是其收集信息的重要来源,因此企业可通过试用产品的方式来帮助消费者收集最直观的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同。

对许多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并不能直观地对质量和安全性做出正确的判断,消费者往往依靠外部因素来评价产品质量,如通过权威机构的质量认证、专家推荐等来介绍产品的优良性能来弱化消费者的不安全心理。企业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也应突出产品的品质、卫生、环保等方面所获得的机构认证,强调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并提供详尽的商品说明书,以较高的可信度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以消除消费者的安全风险。

选择有信誉的渠道来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对于企业来讲,产品的质量再好,没有通畅的销售渠道必然会影响到产品的销量。企业在设计销售渠道和选择具体的销售场所等方面要考虑消费者安全心理的特点。选择有信誉的销售渠道和良好的销售场所来销售产品和服务,使消费者买得放心。销售渠道因消费品的种类而异,如对于服装和家电可以采用设立专柜或专卖店的方式。销售人员的态度和专业知识水平也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心理,如果销售人员的态度不当,不能有效传递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信息,消费者便很难放心购买;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越高,越能有效强化消费者决策时的安全心理。因此,企业营销过程中同时要注重销售人员素质的提高。

积极应对危机事件

虽然企业并不希望危害事件的发生,但即使是信誉卓著的企业有时也难免发生这类事件。危害事件发生后,企业如何应对,直接影响到品牌资产和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的企业采取明确承担责任的做法,不一定造成品牌资产的损失,但采用模棱两可或明确推卸责任的做法,则会损害品牌资产。

企业有很高预期的情况下,出现产品危害时不一定必然带来品牌资产的损失,如果反应得当,还可能将危机变契机,提升品牌资产。事前的严格检测和事后的主动召回应是企业处理隐患产品的根本措施。

20世纪70年代雀巢公司的奶粉安全事件中,雀巢公司采取“死不认罪”的态度,导致美国对雀巢产品的抵制达10年之久,仅婴儿乳制品损失就达4000万美元,颠覆了雀巢公司花费重金在消费者心里树立的“可靠、亲情”形象,品牌损失难以估算。反观雀巢的中国奶粉“碘超标”危机,似乎雀巢并没有吸取教训。

而肯德基应对“苏丹红”事件则是积极完成“苏丹红事件”的所有检测、处理工作,并负责任地向全国消费者保证:肯德基所有产品都不含苏丹红成份,完全可以放心食用。百胜集团还表示将成立一个现代化的食品安全检测研究中心,对所有产品及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抽检。这些积极措施的采取并没有损害肯德基的品牌形象,产品的危机事件也没有影响到消费者对它的品牌信任。

事实说明,积极地应对危机事件能进一步培育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提升品牌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官诚.消费心理学[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龚振.消费者行为学[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刘学,靳炎.基于消费者需求与信息搜寻过程的二维营销战略模型及验证[J].南开管理评论,2002(5)

消费与安全范文8

关键词:食品安全 消费者教育 社会共治

2015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强调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重视并充分发挥消费者、媒体的作用。保障食品安全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消费者也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已有经验表明,要想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必须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同时,强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丰富其食品安全知识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

食品生产流通供应链的最终环节是消费,广大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更是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对于食品信息的掌握,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相比处于劣势,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产生机会主义倾向,为了追逐利润故意制假售假,从中谋取暴利。食品品质同时具有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消费者需要利用多种质量信息来判断食品品质。但是,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日益复杂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人们依靠原有的知识和经验已无法对食品是否安全作出全面、正确、科学的判断。

当前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缺乏,公众容易陷入一些消费的误区,一方面贪图价格便宜,不注重食品质量,缺乏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又容易出现过度紧张情绪,听信一些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出现食品恐慌现象。由于消费者粗糙的选择行为,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安全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的养成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并掌握有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使他们成为有鉴别力的消费者,能够在食品这一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不平等的市场上作出明智的选择。

新《食品安全法》,强调全社会共同治理食品安全,要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的作用。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消费者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真正主人。但在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由于食品安全教育的缺失,消费者既没有很强的参与意识,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去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的消费者常常把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完全推到政府和企业头上,出现问题一味地指责政府和企业,自己只是盲目担心食品安全,监管上单纯依赖于政府,习惯于被动接受保护,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往往处于边缘地位,不能真正切实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能强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其科学素养,增强识别判断能力,及时发现身边的问题食品,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科学理性地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活动。

(二)制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众所周知,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收入有关,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基本的温饱问题解决后,影响食品安全需求的关键就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了,没有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就不会产生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会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他们的行为制约着生产者的行为,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增强会刺激食品供应链上各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行为,能有效抑制不法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使造假企业失去市场和生存空间[1]。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本身就是对厂商不负责行为最有力的约束。

同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方面自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他们也是食品的消费者,他们具备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掌握他们自身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有关专业知识外,也在作为消费者接受食品安全教育,这样通过不同角度开展的食品安全教育,使得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规范操作意识得到加强,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的自觉性也会得到提高。

(三)提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减少执法成本

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监管是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最有力的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赔偿数额、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无疑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生产、工业加工、物流仓储、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监管的链条较长,而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据2011年统计,全国有4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超过80%是员工不足10人的小企业或家庭作坊,小型生产企业如此之多,如果要对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保持持续高强度的监管力度,国家监管机关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在当前的条件下,监管部门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监管力度一旦放松就会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劣质食品的损害,食品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因而,单纯依靠食品监管部门“堵截式”的管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日趋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2]。食品安全监管既要强化政府的组织,更需要普通消费者的介入,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别判断能力的提高,可以弥补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减少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现状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专门立法缺乏

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立法是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引,缺乏相应的规范,必然会影响到这一工作的开展。受教育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受教育权利的规定都还停留在基本原则和精神号召层面,没有具体从立法上落实这一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教育提供保证,政府文件中仅是零散地直接或间接提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2006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2011年5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虽然这些文件提到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文件效力级别较低,内容简略,仅是对一段时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原则性安排,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并未明确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主体、客体、内容、责任等相关要素,使得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政府、企业、社团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责和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鉴别能力以及培养消费者维权和参与意识。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机制尚未形成,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

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使得我国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没有形成体系,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机制。新《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之责,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行业协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也应承担起开展食品宣传教育的责任,但具体开展食品安全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工作机制、工作任务、目标、职责等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最重要的一条职责就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但现实中消协更多的工作是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有关的消费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具体负责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更没有专门研究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机构。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难以形成系统性,“就事论事”、“亡羊补牢”现象比较严重,常常是在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后,匆匆忙忙开展集中性的、突击性的食品安全检查、宣传,而当问题稍稍平息时,一些不良的食品消费习惯又会抬头,不法生产厂商的问题食品又重新在市场上出现。周而复始,层出不穷的问题食品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巨大威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11年确定在每年六月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至今已举办了五届,参加的部委也从最初的9个增加到2015年的18个。但每年一到两周的集中宣传教育,无论是从宣传教育的受众还是实施形式都非常有限,主要是一些零散的媒体节目或是相关部门街头、社区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形成持续的、系统的、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活动。而且,食品安全教育包含的内容很丰富,食品安全宣传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教育应该是一个长期、持续、全方位并且教育内容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短期的临时性的宣传活动不能替代食品安全教育。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基础薄弱,教育体系不健全

我国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缺乏,长期忽视食品安全基础教育。众所周知,饮食习惯是在孩童时期养成的,从小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对于一个人一生的健康非常重要,因此,各国都把少年儿童作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从娃娃抓起”,使消费者从小就形成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在中小学校园开展了一些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如开展了“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培养中小学生科学、健康的食品消费行为。但这些活动多采用不定期在学校举办食品安全教育讲座的形式,并没有把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正规教育体系。目前,我国以正规的学校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还没有统一模式,各地实施形式各异,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差异也很大,只是在与素质教育有关的如劳动课、社会课等课程中涉及少量食品安全的内容,没有专门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课程开设。

当前,互联网和电视是社会公众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首要途径,广播、报纸杂志次之,最后是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宣传画册等,这些都是通过大众媒体或街头宣传等方式进行的全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针对性不强。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消费者接触到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信息真伪难辨,各种虚假、夸大、不准确的信息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广大农村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收入水平低,信息闭塞,使得农村成为造假售假的最佳隐蔽地,过期劣质食品也大部分流向了农村。而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普遍缺乏统一的、固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城市普遍使用的宣传教育手段又很难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尤为匮乏。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措施

(一)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立法

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治,法治和教育缺一不可,我国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缺乏完备的法律的支撑,体系尚未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实施20余年,《食品安全法》也已实施6年多,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应该还只是停留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上,更应该尽早出台细化可操作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明确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各相关主体在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相应的规范,使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理有据,各主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在法律法规体系中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二)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纳入正规的学校教育,实现正规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食品消费活动贯穿于整个社会及每个社会成员的一生,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实际上是一种国民教育,是对全体国民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有关食品安全消费的知识和技能,培养科学的食品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一种社会活动[3]。食品安全教育是全民教育,应将大众普及教育和特殊人群的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如针对社会大众,教育的重点是食品的安全选择、健康的饮食习惯、营养膳食知识等;多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或街头宣传等方式开展教育。而少年儿童是食源性疾病易感染人群,同时也是观念、行为形成的关键人群,是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4],针对他们的教育重点应该是培养食品安全意识,增长食品安全知识,从小培养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因此应该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成为学校教育基本课程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制定全国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计划,根据少年儿童的行为特点,共同组织编写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教学材料,使食品安全教育成为学校正规教育的一部分,使食品安全教育常态化、体系化。

(三)加强在农村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

农村作为食品原材料的产地,在食品生产供应链中占据源头地位,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高风险地区。广大农民既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经营者,同时也是食品的消费者,针对他们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是我国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城市普遍偏低,在农村开展食品安全教育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因此,农村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需要政府更大的财政投入、更强的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注意到农村中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消费者的需要,教育培训的方式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完善,如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充分动员农村基层组织,在乡镇、村庄广泛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栏,采用张贴宣传画、举办知识讲座、排演食品安全小剧目等为群众所喜闻乐见、浅显易懂的方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广大农民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和食品鉴别能力。

(四)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

一些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超过发达国家,部分消费者的支付意愿甚至高于发达国家[5],但同时消费者又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消费的基础知识,在食品消费方面缺乏科学引导,在评价食品安全风险时,往往是主观的,因从众效应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很大。媒体对社会认知有着重要影响,媒体的观点对社会公众具有十分明显的导向作用。互联网、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是针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安全普及教育的主要平台。现实中部分媒体出于经济利益考量,为了吸引眼球,满足公众喜欢曝光等心理,会突出报道一些负面信息,甚至违背职业道德,编造一些虚假信息;同时由于其自身往往也不具备科学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在新闻报道中又不认真求证,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造成传播的食品安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甚至出现错误。当前,自媒体的兴起和蓬勃发展使得社会公众接受到的食品安全信息更加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报道人命关天并且专业性特别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专门针对媒体从业人员组织一些食品安全专题研讨会或座谈会,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媒体科学认知食品安全风险,科学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促使其客观、公正、科学地传播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纠正错误理念和观点。

新的《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形成良性互动、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既需要政府监管、市场优胜劣汰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更需要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识别判断能力以及媒体的素养,只有当每个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得到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治理的巨大潜能得到激发,社会公众才有能力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与政府、企业一道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参考文献:

[1]郭雨,叶良均.我国食品安全教育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宿州学院学报,2014(1)

[2]何坪华,何信生,周德翼.从消费者角度检视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J]. 河南农业科学,2005(12)

[3]彭海兰,刘伟.食品安全教育的中外比较[J].世界农业,2006(11)

[4]李世敏.美国食品安全教育体系及其特点[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6(11)

[5]钟甫宁,易小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与购买行为的差异分析――以南京市蔬菜市场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消费与安全范文9

关键词:安全权 食品安全权 消费者权利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事件与日俱增,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4万人,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i/10,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40万人。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数字警示我们: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维护食品安全迫在眉睫!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任重而道远。

一、食品安全权的提出

安全权是最早的消费者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消费者权利。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首次提出消费者享有消费安全的权利。1985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被列为首要条款。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2008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笔者将《肖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相联系,提出一个设想: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规定一个基础权力一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权利,但又超越消费者权利”。

二、食品安全权的性质和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在食品消费中所享有的权利,体现的是消费者的生存利益。

(一)食品安全权的性质

1.从权力的形态上看,食品安全权也被称为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一种颇具个人化特征的权利种类,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对事物的道德认识,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可以用来遵循,就不能用它来作为分析标准,如同我们不能用一种道德性权利来作为裁决标准,我们更不能把一种道德诉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据一种道德诉求来裁决案件。所以食品安全权应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即”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从权利客体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权关注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者。即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消费者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的身份。”消费行为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和实施的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相关联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法行为,因此,基于这种行为而生的食品安全权就自然取得了经济法权利的属性。

(二)食品安全权的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它有两层含义:

(1)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生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人的生命”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

(2)健康安全权。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是人体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

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权既包括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食品安全权的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一)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

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1.消费者要树立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消费者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自己的食品安全权受到侵害时,要本着诚实、公平的态度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切不可滥用权力,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最终得不到任何好处。

消费与安全范文10

关键词:安全权食品安全权消费者权利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事件与日俱增,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4万人,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10,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40万人。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数字警示我们: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维护食品安全迫在眉睫!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任重而道远。

一、食品安全权的提出

安全权是最早的消费者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消费者权利。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首次提出消费者享有消费安全的权利。1985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被列为首要条款。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2008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笔者将《肖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相联系,提出一个设想: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规定一个基础权力一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权利,但又超越消费者权利”。

二、食品安全权的性质和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在食品消费中所享有的权利,体现的是消费者的生存利益。

(一)食品安全权的性质

1.从权力的形态上看,食品安全权也被称为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一种颇具个人化特征的权利种类,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对事物的道德认识,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可以用来遵循,就不能用它来作为分析标准,如同我们不能用一种道德性权利来作为裁决标准,我们更不能把一种道德诉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据一种道德诉求来裁决案件。所以食品安全权应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即”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从权利客体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权关注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者。即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消费者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的身份。”消费行为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和实施的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相关联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法行为,因此,基于这种行为而生的食品安全权就自然取得了经济法权利的属性。

(二)食品安全权的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它有两层含义:

(1)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生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人的生命”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

(2)健康安全权。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是人体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

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权既包括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食品安全权的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一)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消费与安全范文11

关键词:安全权 食品安全权 消费者权利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事件与日俱增,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4万人,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I/10,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40万人。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数字警示我们: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视,维护食品安全迫在眉睫!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任重而道远。

一、食品安全权的提出

安全权是最早的消费者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消费者权利。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首次提出消费者享有消费安全的权利。1985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被列为首要条款。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2008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笔者将《肖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安全权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相联系,提出一个设想: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规定一个基础权力一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权利,但又超越消费者权利”。

二、食品安全权的性质和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在食品消费中所享有的权利,体现的是消费者的生存利益。

(一)食品安全权的性质

1.从权力的形态上看,食品安全权也被称为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一种颇具个人化特征的权利种类,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对事物的道德认识,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可以用来遵循,就不能用它来作为分析标准,如同我们不能用一种道德性权利来作为裁决标准,我们更不能把一种道德诉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据一种道德诉求来裁决案件。所以食品安全权应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即”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从权利客体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权关注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者。即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消费者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的身份。”消费行为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和实施的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相关联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法行为,因此,基于这种行为而生的食品安全权就自然取得了经济法权利的属性。

(二)食品安全权的内容

食品安全权来源于消费者的安全权,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它有两层含义:

(1)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生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人的生命”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

(2)健康安全权。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是人体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

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权既包括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食品安全权的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消费与安全范文12

为贯彻落实“消费与环境”年主题,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主要围绕“消费与安全环境”、“消费与节约资源”和“消费与保护环境”等内容,采取各地有效形式,精心安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采取印发有关宣传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举办有关讲座和研讨会等形式,集中组织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全面深刻理解“消费与环境”年主题主要含义和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增强消费安全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可持续消费意识,营造良好的“消费和环境”年主题活动氛围。

二是围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大力开展消费指导和消费教育活动,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个有关方面宣传普及消费安全、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明确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社会个有关方面应负的责任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自制开展节约用粮、用水、用电、用油、用纸等系列消费活动,引导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崇尚节约,反对浪费,保护环境境资源,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树立可持续消费观。同时,还将在农村组织开展科学使用花费、农药等消费教育活动,避免不恰当施用化肥、农药造成污染、土地板结等不良后果。

三是围绕与广大消费者吃、住、行等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商品房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活动、家用电器和家庭装饰材料比较实验行动、家用汽车环保指数点评行动以及旅游服务消费体察行动等社会监督行为。通过对和上述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即使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产品安全标准、节能标准和环保标准。

四是组织开展安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评比、推荐活动。中消协还制订《安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评比、推荐办法》,采取企业自愿申请、有关行业部门和各地推荐、组织消费者和有关专家评议的方法,评比、推荐出一批安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为消费者和社会提供更多的安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安全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进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二.2007年学生团体将要开展的活动

(一)、活动名称

2007年“3·15消费与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

(二)、活动主题

消费与环境

(三)、活动内容

1.**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会议

时间:07年3月9日下午12点

地点:**市工商局第5楼中心会议室

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工作安排

参与人员:市内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学院营销服务社和大学生法律协会

2.前期准备

时间:07年3月9日到14日

需准备的东西:展板制作,横幅制作,单业印发,人员分配等。

3.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活动宣传自愿者推选活动

形式:学生团体市场营销服务社、大学生法律协会推举,市消协审查通过

时间:3月13日

负责:游莉,王兴建

4.**市2007年“消费与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型宣传活动

地点:**市中央路

方式:设点宣传

参加人员:各经营者、市内各职能部门、学生团体营销服务社、大学生法律协会

时间:2007年3月15日上午8:00—11:00

负责人:

5.学生自愿者进社区活动

时间:3月14日

地点:**市市中区范围内(具体地点由市工商局安排)

参与人员:学生团体自愿者及工商局工作人员

方式:深入社区,动员宣传

负责人:

6.学院宣传活动

时间:3月14日和15日

地点:学院四食堂和五食堂

活动形式:挂条幅宣传和分发单页

负责人:进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三、活动注意事项

1.突出主题。突出“消费与环境”主题,依法维权。

2.后勤工作人员应按时到为,准备好活动所需水,桌椅等

3.秘书处新闻稿件必须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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