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有什么区别

2024-07-31 06:0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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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有什么区别

“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两个概念,但由于“缺陷”和“瑕疵”在语义上都有欠缺或不完备的含义,导致在使用上很难区分。那么,法律上的“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有什么区别?

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达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瑕疵一般包括三种情形: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没有事先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具体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法律上的“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有什么区别?

一、涵义不同

关于产品瑕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列举了三种主要情形: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这说明,产品瑕疵更注重的是产品的适用性。

关于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产品本身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此可知,产品缺陷更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

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已危及了人身或他人财产安全,那么这一问题就应属于产品缺陷,而如果该产品质量问题仅体现在产品本身的适用性上,影响能否使用,那么这一问题就应当属于产品瑕疵。

二、 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

产品瑕疵: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产品缺陷: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三、 两者的特征不同

产品瑕疵:缺乏效用性。

产品缺陷:缺乏安全性。

四、 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违约责任。

产品缺陷:特殊侵权责任。

五、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其的责任主体包括(1)产品的销售者,不包括生产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销售者去追偿。消费者只向销售者请求赔偿。(2)服务的提供者。(3)其他由于其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体。

产品缺陷:其的责任主体包括了(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服务的提供者。(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5)广告经营者。(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六、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消费者或产品的购买者。

产品缺陷:消费者或因产品缺陷致损的第三人。

七、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瑕疵: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缺陷:无过错归责原则。

八、两者的免责条件不同

产品瑕疵: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所存在的瑕疵事先向买受者做出了说明,或者产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责。

产品缺陷:其的免责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其一即(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九、两者的诉讼管辖不同

产品瑕疵: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产品缺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两者的举证责任不同

产品瑕疵: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不符合双方对产品质量明示或暗示的约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将是受害人。

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事实,而无需证明责任义务主体对产品造成损害存在过错。由生产者对其存在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十一、抗辩事由不同

产品瑕疵项下,经营者的抗辩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者在销售时,已就产品所存在的瑕疵事先向消费者或买受方进行说明;

(2)消费者对于产品瑕疵的相关事实为事先明知;

(3)虽然产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

如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中任一一种情况,经营者均可以免除产品出现瑕疵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项下,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抗辩事由包括: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除此之外,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还有两点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一是如果缺陷是消费者自身造成的,则不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二是如果产品存在可归责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缺陷,但受害人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责任人可以根据与有过失规则来请求减轻赔偿责任。

十二、救济途径不同

如果产品出现瑕疵,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主要方式包括修理、更换或者退货。除此之外,还可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包括:

(1)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2)食品安全法中,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总的来说,产品瑕疵项下,消费者是基于合同关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合同义务。

对于产品缺陷,消费者可选择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作为基础主张权益。一般来说,如果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消费者多会选择侵权责任主张赔偿。此时可就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提出赔偿。此处需要明确的是:

(1)人身损害主要指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至于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不在产品缺陷损害的主张范围内;

(2)财产损害一般指向的是有体物的损害,且为了便于纠纷解决,通常该财产损害也可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除此之外,财产损害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合理范围内的间接财产损失;

(3)关于精神损害部分,如果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院会对合理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当然,在合同关系项下,消费者也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上的“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有什么区别?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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