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装范围 何为溢短装 溢短装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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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专程前来咨询一个进出口贸易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溢短装”。该公司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外方在出口料件过程中经常会少发或者多发,少发了企业也就如此了,多发了就会引发问题,也就是要将多出的部分对外付汇,付汇是需要进口报关单的,所以就需要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数量和价格。今天我们就借企业提出的咨询问题,说说溢短装的风险。
溢短装(More or Less)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指卖方在向买方的实际交货操作中,事先估计的可以多装,但实际装不了那么多;或者是事先没有估计那么多,但实际比事先估计的多装一些,因此双方事前达成关于多装或少装的约定,称为合同的溢短装条款,以方便在装运的时候有效利用空间,也避免了实际装运后再来修改L/C或者单据的麻烦。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该条款一般包括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三部分。其一,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一般在3%-5%。其二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的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其三,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
对于出现溢短装的货物,海关有如下规定:
一、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应按照国际惯例掌握在货物总量的±5%范围内。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大宗、散装的敏感物项在报关时溢短装数量不得超过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四、《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超过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应当按《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海关的规定中只允许散装货物出现溢短装,而且要控制在3%之内,超出部分要按照实际数量征收税款。 属于许可证商品,如不超过5%,对于多出部分是可以免证的,但是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种商品的免许可证要求是控制在3%以内。
散装货物出现溢短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那对于非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海关是不认可的,特别是对于进口货物的“溢”和出口货物的“短”,因为其中都会涉及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因此会存在涉嫌申报不实风险。所以,那家从事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所出现的溢短装是海关不予认可的,如果出现一旦被发现进口商品实际数量多于申报数量,经海关查验发现就属于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