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学论文

2023-12-24 17:5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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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学论文

完善监狱改造制度预防重新犯罪 监狱改造手段与重新犯罪的预防

摘要在我国,虽然已经认识到重新犯罪的危害以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积极的探索预防的手段,但目前的刑罚理论及监狱管理实践中存在很大的误区,过分扩大劳动的作用,忽视教育改造及心理矫治。基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由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而成为我国犯罪预防的重点、难点,因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教育改造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监狱改造的重要内容方面,有针对性地强化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与劳动技能培训,使其出狱后能够融入社会,自食其力,不失为一种预防重新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明智选择。 关键词 改造手段 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 心理矫治 技能培训

一、重新犯罪原因剖析

据司法部监狱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剖析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无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是其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最迫切的就是尽快找到一份有较稳定收入的工作。然而,刑释人员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在就业市场处于严重弱势。罪犯回归社会,不仅仅是人由大墙内走到大墙外那么简单,重要的是能够顺利地融入社会正常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没有固定工作造成刑释人员与社会的“经济隔离”。无所事事是犯罪的温床,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不能以正常的渠道获取,就可能转向非正常的方式来获得。可见.有效预防重新犯罪,首先必须解决 刑释人员的生计问题,使其不致于因为温饱问题而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二)重新犯罪的罪犯心理失衡

他们一般具有蔑视法律制度的心理、经济上的补亏心理、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和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多年的监狱生活与现实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损失惨重”,要不惜一切代价“捞本”的思想十分强烈。他们对犯罪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第一次的失误不会变为第二次的现实,只要做得隐蔽就不会被发现,伺机疯狂作案,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罪犯改造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率的高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改造手段与重新犯罪率的关系

近现代刑罚观念由报应逐渐转向对犯罪人的矫正,注重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使犯罪人能够顺利重返社会,不再踏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相应地,人们更加注重对矫正方法的的适用。一般认为,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及狱政管理是我国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无论是在实践部门还是在理论界都得到了认识。我国自建国初逐步形成了以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为主的狱政方针。其中劳动改造一直处于改造中的“重头戏”。学者们也多从马克思的劳动学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生活劳动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出发,承认劳动的改造性和教育性。“监狱强迫罪犯进行劳动,目的就是为了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所以改造形式劳动改造不可缺少的特性。劳动能重塑罪犯的意识,树立劳动观念,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树立法制观念,尊重他人权利;能使罪犯矫正恶习,培养良好的习惯。”但是,劳动改造确如上所述具有矫正的作用吗?果真如此的话,我们该如何解释从建国到现在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尤其是90 年代以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即使在未重新犯罪的罪犯中,他不再重新实施犯罪的理由,恐怕也不是被改造成新人,而是因为他还怕再到监狱中去接受“劳动惩罚”。正如有的罪犯说:“狱内的劳动改造经历,使以后再犯罪时产生犹豫,监狱里两件事最苦:一是没自由,二是劳动改造。”由此看来,劳动改造并未如我们一直深信不疑

的在起着改造犯罪人、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二、当前改造手段理论上及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我国当下的刑罚理论与监狱管理实践中,劳动能改造人的思想在很多人的脑海中还根深蒂固,导致对罪犯偏重劳动改造,忽略教育改造,未能处理好劳动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四个方面的关系。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从理论上说是谁也不否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那就是看不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把它看作是点缀、摆设,甚至当成负担。长期以来,以“三课”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改造活动在经济效益、生产劳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下,大多变得徒有虚名,为了完成正常考核检查,教学内容重叠,鲜有新意。思想教育仅仅强调大课教育、次数,强调表面现象,并不能反映实际质量的变化状况。文化教育形式主义突出,教育内容的多年一贯性和学制上的非连续性,致使想学的罪犯“吃不饱”,不想学的罪犯“吃不了”。技术教育弱化现象严重,教育内容与社会需要脱节,无助于罪犯刑释后立足社会,不能对罪犯的就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不能激发罪犯参加技术教育学习的热情。另外,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和评价质量体系不完善、不合理。在我国监狱普遍推行的“双百分”考核中,教育改造仅占几分,明显失衡。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教育改造工作的影响微乎其微,更为严重的是搅乱了人们的思想,造成了长期轻视教育改造的恶劣影响。

三、对问题的分析及解决的方法

罪犯劳动作为一种被强制的行为,其是罪犯感受刑罚的要求,同时强制劳动也成为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这是现代社会罪犯劳动存在的原因与根据,是罪犯劳动根本价值理性所在。因此,我们得出结论:罪犯劳动是一种惩罚。就劳动本身而言,它不能自动的起到净化犯罪人心灵的目的,犯罪人不会在劳动过程中突然地大彻大悟。或许经过劳动之后,有一部分人悔悟了,但这正如前所述,是因为他还怕再次受到这种处罚。当然,作为刑罚执行机构,在具有惩罚性的同时,现代监狱也还应该具有教育改造性。对于大多数罪犯(死刑犯和终身监禁犯除外)而言,监狱改造关注罪犯本身,是为了罪犯改恶从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素质提高,从而顺利地重返社会,重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我们不能把劳动作为改造犯罪人的主要手段,更不能奢望能通过这种强制性的劳动来达到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目的。对未然之罪的预防(包括对潜在犯罪人的一半预防和对正在服刑罪犯重新实施犯罪的特殊预防)必须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那就是强制劳动与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相结合,使罪犯在监狱中习得劳动技能、科技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为出狱后的自力更生奠定基础。尤其是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将是我们以后要关注的重点。

第一、监狱部门应当改变罪犯改造模式,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在观念上,以改造人为中心,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对所有罪犯都应该进行社会化改造,努力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这就要求监狱部门必须改变以劳动改造为主的管理模式,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服刑人员进行以积极调整心态,适应社会为主要内容的心理健康教育;以提高罪犯社会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系统化的劳动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转变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存在“重关轻管、重管轻教”的观念。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通过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将科学文明的管理和教育落到实处。

第二、重视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把心理矫治作为罪犯改造的必要手段。

近些年,服刑人员在狱中自杀自残和伤害他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可以说,服刑人员在监所几近与世隔绝,他们远离亲友,与人缺乏交流。其内心是孤独的,悲观无助的,甚至是绝望的。很多服刑人员担心遭到亲人唾弃,对家庭、婚姻关系感到焦虑,或是即将出狱,对能否适应社会信心不足、忐忑不安⋯⋯服刑人员不可避免存在心理疾患,这种疾患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

的梳理与矫治,极易发生自杀自残或伤害他人案件,抑或在获释后重新犯罪,给社会带来深重灾难。因此,必须重视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把心理矫治作为罪犯改造的手段。扩大社会参与矫治力度,提高矫治的成效。刑罚社会化、矫正社区化等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为社会参与矫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在此背景下,应当扩大社会参与罪犯矫治的范围与层面。尤其是扩大心理专家参与矫治工作,以提高对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成效;加大开放式处遇力度,进一步完善罪犯准假探亲、特优会见等措施,尽可能让服刑人员与社会接触,减少与正常社会生活的隔膜,帮助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避免形成“监狱人”的人格,切实把罪犯从封闭状态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改造人、教育人、拯救人的目的。 第三、劳动技能培训应当成为刑释人员安置的前置程序。

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掌握一定的技能,出狱后就不难找到工作;否则,刑释后就无法找到谋生的饭碗,从而增加政府安置的难度和重新犯罪的几率,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从和谐社会构建的角度,政府应当重视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把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再就业工程,对服刑人员实行免费培训。结合社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增强技能培训的实用性,使刑释人员在监所学到的技能能够得到的切实的应用。使他们出狱后,能 够自食其力,而不至于成为新的弱势群体,或为生计而重新犯罪。

第四、完善立法,推进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进程。

《监狱法》第66条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然而,《监狱法》已经实施十余年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加快行刑法制建设和改革,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立法的高度对综合治理有关的人员、设施、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使监狱工作社会化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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