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论文

2023-03-17 20:3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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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论文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首先详细的阐述了何为忠诚协议,然后,通过对忠诚协议效力的描述,对“有效说”、“无效说”和“不强制说”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表明学术界仍存在很多争议。

第一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中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于2002年在上海市人民法院开庭B案件中妻子叶某和丈夫陈某在婚后经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其内容为如果在婚后有一方有出轨或者出现协议中规定的禁止行为,要依照协议补偿30万元的名誉损失以及精神赔偿。婚后叶某发现了陈某的背叛行为,而陈某先提起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由的离婚诉讼。之后叶某也向法院起诉,以陈某拒绝遵守协议为由要求其赔偿30万元。在一审中,叶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要求陈某按约定支付20万违约金。一审判决之后陈某认为裁判结果不合理,于是上诉到上级法院。后因两人私下调解成功,陈某向叶某支付了15万元的赔偿金,并表示撤销上诉。所以“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只被一审法院认可,而上一级法院并没有作出实质性判决。同时,我国首例“空床费”案件于2004年开庭,在该案中,夫妻双方协议,若丈夫夜不归宿,则需要给妻子支付空床费。在一审审判时重庆市法院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而没有认可原告的诉求;而重庆市一中院在二审时做出裁判:男方依法赔偿3500元的“空床费”。之后,上海、广西、安徽、浙江、山东等地纷纷出现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因立法不完善,各地法官主观介入的不同,“同案不同果”的结果时有发生,一直延续至今。

目前之所以出现司法裁判不一,判决依据混乱的情形,是因为在解决夫妻忠诚协议问题时,首先要考虑到的就是《婚姻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四条确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在婚姻终止时,当事人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但是之后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一)》中写道:法院接收离婚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只有婚姻法第四条时,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这就表明婚姻法第四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另外,四十六条中可以请求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与夫妻忠诚义务有关的只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这两种情况,至于其他不忠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在《婚姻法》里找到救济的依据。而后出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三)》曾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离婚时当事人以约定的‘忠诚协议’为依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无论该合同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除非该协议存在胁迫不自愿的情形或者约定的内容存在违法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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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献综述

目前在我国,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类型、性质和效力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因而成为许多学者们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学术界,有以下关于夫妻婚姻的本质、忠实义务的属性以及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的研究:

在理论界,对于婚姻的性质的争论已经存在了很长的时间。康德首先提出了“契约论”,婚姻是一种符合人性规律的契约是他一直坚持的理论。西方国家的专家学者大部分都支持婚姻相当于契约的观点。例如,史尚宽的《家庭法》、余延满的《亲属法论》、夏吟兰的《婚姻契约》都有相似的观点。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婚姻关系带来的财产权利关系必须要以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身份关系为基础。”也有学者支持“婚姻伦理说”,蒋月在《婚姻与家庭法前沿》里提到婚姻的本质至于社会伦理性。同时,也有学者赞同“制度说”,他们提出婚姻在今天的本来面目就在于是某种制度。

对于《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诚义务”的属性,不同的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北京大学研究婚姻法的专家马忆南先生认为,婚内出轨是有违人伦的,违背的是道德,因此属于道德规范,因此不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当然,同时存在一部分学者认为忠诚义务己经被法律条文规定为夫妻间的强制性义务,王旭东在《忠诚协议所引发的法律思考》中表示了对这种观点的赞成。

虽然许多学者似乎愿意接受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的观点,但仍然存在很多怀疑和反对的声音。有些学者就提出了“有效说”。赞成“有效说”的婚姻法专家有王旭东、蒋月、陈苇和最高院的吴晓芳法官等。吴晓芳法官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使法律上规定的忠诚义务得以细致化,因此具备可诉性。而且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如果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和违背自愿原则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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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构成要件及类型

2.1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2.1.1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

“忠诚”也就是“忠实”,包含了情感上忠诚和性方面的忠诚两部分的内容。由于男女之间的感情忠诚往往难以界定,而且不能通过法律规则来规范和调整。因此,忠实义务主要是指男女之间的特殊义务,要求男女双方在性生活中彼此保持忠贞,即维护性的专一度。

因为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概念,又因夫妻婚姻生活兼具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特点,导致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明晰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忠诚协议是恋爱关系中的双方为了保证感情的稳定,对另一方进行不忠行为的禁止,违反则要进行赔偿的约定。本文认为,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因为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受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的约束,其签订的忠诚协议只能算是“情谊行为”,不在我们研究的范围之内。还有的学者认为,忠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的约定,约定如有—方作出对另一方不忠的行为,则按照约定的内容处分财产。此类定义忽略了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除了财产关系,还可能包括身份关系。基于此,本文认为,本文讨论的仅限于狭义厚面的忠诚协议”,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情况下签订的如一方发生违反道德背叛对方的行为时,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协议。在这里,“违反道德的背叛”是指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也是夫妻之间违反了特定的性忠诚,例如“婚外情”、“一夜情”等。可见,夫妻忠诚协议存在的目的就是遏制不正当的婚外性行为的存在,从而保证情感的专一和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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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可分为以下类型:

以约定的内容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人身权利类、财产赔偿类以及同时包括人身和财产关系类。人身权利类又包括人身伤害类和剥夺权利类两种。人身伤害类是指约定如果一方有不忠诚的行为出现,那么另一方有权对不忠诚的一方进行人身伤害。例如“如果一方有婚外情的行为,就割掉手指。”这种类型的约定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在刑法上是禁止的行为。因此,有关约定人身伤害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剥夺权利类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如果出现不忠诚的行为,就必须同意另一方离婚的要求,或者剥夺其特定的权利。例如,“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则取消其抚养子女的权利。”主要以身份关系为内容的夫妻忠诚协议是以双方的忠诚为前提,如一方违反道德背叛对方,则会导致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比如离婚、丧失监护权、取消探望权等。财产赔偿类是指约定如果有一方有不忠诚的行为,则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财产。例如“如果一方有婚外情的行为,则赔偿对方20万元。”夫妻之间约定的协议内容,除了有关身份或财产关系的简单协议外,还有同时将这两种都作为内容的契约。这种协议是既包括人身又财产关系的协议,是指夫妻中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既要承担包含人身关系领域权利变动的结果,又要承担财产关系领域的相关赔偿或补偿的约定。这类协议就是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约定同时作为协议的内容,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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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8

3.1有效说.........8

3.2无效说...........9

第四章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定............11

4.1从婚姻的本质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11

4.2从有关财产处分的约定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13

第四章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定

4.1从婚姻的本质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研究婚姻的本质是理解忠诚协议效力的前提条件。“婚姻”这个词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对于婚姻的本质,存在“契约说”、“目的说”和“制度说”等不同学说。“目的说”来源于古罗马时期,那时候的人们认为婚姻的本质在于传宗接代。“制度说”的主要观点在于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得到国家的许可,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婚姻的效力。而“契约说”是由康德提出来的,他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人。他认为婚姻是处于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天性法则而签订的契约。本文认为,婚姻是契约性和伦理性相结合的产物。从婚姻的三个阶段着手,分析一下婚姻的契约性。

第一,结婚阶段。我国《婚姻法》中有对禁止结婚的行为进行的规定,包括了父母对子女婚姻进行包办的行为、以谋取钱财为目的的买卖婚姻行为以及其他阻拦当事人结婚的行为。这表明婚姻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禁止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的千涉。因此,缔结婚姻合同是自治法精神在婚姻法领域的体现,婚姻阶段,双方婚姻双方都必须是自愿的,才能做出真实的结婚的意思表示。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几种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夫妻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以及某一方得了医生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同时还规定,女方应该是20周岁以上,男子要求结婚的年龄需超过22周岁。如果法律没有这些禁止结婚的规定,毫无限制的婚姻将会对社会的秩序保障以及人性的伦理存在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这些规定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来制定的,符合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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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主要研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不是万能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完美的婚姻需要用更多真诚的爱和良好的心态去经营。即使不是因为有了忠诚协议的约定就能让婚姻稳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存在,起码能在道德底线被肆意逾越的时候,通过法律的规范来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产生一定的震慑和预防的作用。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不仅可以督促夫妻双方履行自己的忠诚义务、提升双方对于婚姻及家庭的责任感,而且也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和谐。与此同时,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同时兼顾弱者利益保护和家庭关系和谐的优点,有利于成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婚姻纠纷问题的一种新出路。

本文希望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研究,为日益增多的忠诚协议纠纷提供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论依据,同时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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