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论文

2023-12-30 03:5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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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论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早已经成为最为平常的事,但由于合同当事人法律常识的欠缺及以往的交易习惯影响,无效合同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这既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又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本文针对无效合同的涵义、特征、种类、无效合同制度与相邻制度的区别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进行浅论。

关键词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 法律效果

目录

序言................................................................................................................................ 3

一、无效合同概述........................................................................................................ 3

(一)无效合同的涵义......................................................................................... 3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 4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4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4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5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5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7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8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8

三、无效合同制度与相邻制度的区别........................................................................ 8

(一)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8

1、合同的无效............................................................................................... 8

2、合同的不成立........................................................................................... 8

3、合同的无效与不成立的主要区别........................................................... 8

(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10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0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0

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2

(三)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12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13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13

1、返还财产................................................................................................. 14

2、赔偿损失................................................................................................. 14

3、追缴财产................................................................................................. 14

(二)合同的部分无效....................................................................................... 15

结束语.......................................................................................................................... 15

参考文献...................................................................................................................... 16

论无效合同

序言

无效合同制度是新《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无效合同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规范和保护。为了使无效合同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但要确认无效合同制度确立的积极方面,也要在实践中掌握一个适用的范围和度,使这项制度能够达到一种良性的平衡。本文从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相邻制度的区别、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具体的阐述,以及对实务中常见的一些争议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已经成为人们彼此之间进行联系交往的工具和纽带。一份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方面存在形式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已成立。然而,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即是生效的,其可能为有效,也可能在效力上存在瑕疵。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根据效力的瑕疵程度,合同可以分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三种。

一、无效合同概述

(一)无效合同的涵义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也就是说,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第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判断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益的依据,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显然不应的该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第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潮热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对于法律的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本来就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第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2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的国家干预还表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谈不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因为,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尽管当事人不能实际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删去违法的

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内容完全合法。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3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而《合同法》却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这主要是因合同具有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原则所决定的。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欺诈作出的准确定义是:一主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那些因欺诈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我国合同法将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效合同,即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阅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宣告合同无效。另一类是可撤销的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须具备以下条件: 4

3梅瑞琦: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会使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沉默行为也可构成欺诈。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五、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由此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只要有受胁迫者在当时情况下相信损害将要发生,就可以构成胁迫。二是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5如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因胁迫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应符合如下几下要件: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第五、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是充分必要的逻辑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与对方订立合同是否为欺诈行为的问题存在思考。但笔者认为根据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予以理解,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6因为无效合同制度是国家对合同干预的表现,只有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国家才有可能实施干预,因此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只要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就应当认定无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非法串通在一起,而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5

《合同法总则》,杨立新著,[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法》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低标价,这就损害了第三人即招标人的利益,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第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为其配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实施这种行为上,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要达到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这种行为通常由表面行为及隐藏行为两个行为构成。表面行为也称为虚构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其表而无其实,欠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隐藏行为是指用一个表面的民事行为掩盖了另一个真实的民事行为,它是否有效,要依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合法还是违法而定”。7当隐藏行为是合法的,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则有效。相反,若隐藏行为本身违法,则隐藏行为也无效,此种情况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故意将财产假赠他人。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第一、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第二、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第三、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论其客观后果是否造成损害,都可以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社会公共利益即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成为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我国民法虽未采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但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种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该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第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第三,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既包括内容的违法,也包括形式的违法。

三、无效合同制度与相邻制度的区别

(一)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1、合同的无效

合同无效就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的不成立

合同不成立是指欠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订立主体为两方以上,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具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3、合同的无效与不成立的主要区别

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第一, 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衣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 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 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就主要条款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8即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因此也不谈不上不等待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四,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 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

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第二、可撤销的合同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第三、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第四、可撤销的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错误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9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这些条件包括:

第一、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二、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只有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①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将保管作为赠与,误以赠与为借贷等。这种误解往往会给误解人造成重大不利。②对合同当事人误解。如将甲误认为是乙而与之订立合同。这类误解如果发生在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或者发生在赠与、无偿借贷等以感情及特定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或者发生在演出、承揽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则往往对误解人造成重大不利。③对合同标的的误解。如对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的误解,也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对误解人重大不利。第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第四、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我国关于显失公平的界限尚无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1)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2)这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3)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分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类合同应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第二、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第三、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缺乏生效要件的合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发生原因不同。这两种合同违反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形并不相同。无效合同的产生是违反了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具有严重缺陷。而可撤销合同的产生主要是未能满足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这一有效要件。第二、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被1010 《民法学原理》,张俊浩著,[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237页。

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权出于法定事由消灭的,该合同自始有效。第三、无效合同因其严重违法,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同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对其主动干预。可撤销合同国家不主动干预,必须经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撤销的主张后,法院或仲裁机构方可做出相应的裁决。

(三)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不生效力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合同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其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非像无效合同一样自始、绝对无效,而是可以通过相关权利人追认,即法律上的追认权使其变为有效。此时会出现两种情况:即合同无效或有效,这将取决于相关权利人对合同行为的态度,通过追认使合同生效,反之,否认使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11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11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M],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2版,第38页。

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12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是指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因在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时,而应承担的一种不利后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无效合同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还应承担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12 《民法总则》,王泽鉴著,[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返还财产是指依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而已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义务。”13返还财产的几点注意

(1)返还财产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返还财产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使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消除无效合同不应有的后果。(2)返还财产必须具备“两性”。“这里的两性是指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就是说返还财产的原物必须存在也即有返还的可能性;其次有返还的必要性,如果返还成本较高或因返还会损害原物,此时就没有返还的必要,应以折价的方式补充”。14(3)返还财产具有一定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主要包括:除返还原物外,还应返还原物所生之孳息;对原物有添附行为的,适用添附返还规则;返还财产仅局限于有体物。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返还财产的方式包括单方返还、双方返还。如果只有一方给付财产,受领方有单方返还财产之义务,如果双方互为给付财产的,则双方互为返还。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未过错一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理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有违约合同的行为;

(2)有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15(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

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表现为:(1)缔约费用;(2)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的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3、追缴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胡康生主编,[M]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中国当代合同法论》,苏惠祥主编[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15施天涛: 《合同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04页. 1314

追缴财产,也称无效合同的对外法律效果是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追缴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的数额同约定取得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其中较大的数额为准。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由双方按过错轻重和责任主次予以分担。

(二)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结束语

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其内容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于属于合同范畴之一的无效合同,在认定中,既要体现国家的干预制度,同时,也要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部分有效等措施加以救济,以保护和促进交易。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缩小我国无效合同的范围,真正做到在尊重合同自由与正确干预、限制合同自由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边界,使合同当事人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行为的自由,使得无效合同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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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14] 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15] 施天涛::《合同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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