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时期均田制主要是什么 北魏孝文帝改革中均田制内容是什么

2023-03-28 16:0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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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时期均田制主要是什么

孝文帝太和九年也就是公元485年,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以及南北朝史,甚至中国中古史上都是极为重要的一年,因为这一年,北魏朝廷颁布了《均田令》。《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以下简称《魏书食货志》):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这个“均田令”出现的背景,是北方自“五胡乱华”起经济的崩溃,或者说基本不存在国家经济。因为国家经济需要一个基础,就是田土大部分属于国家或者自耕农,而不是集中于某些势力集团。但是太和九年之前的北方确实不是这样的,《魏书食货志》: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在这里我们看到,“均田令”之前,北魏的自耕农数量极少,其经济实际也是大领主庄园经济,只不过它的大领主不是南朝的士族,而多为“豪强”,也就是地方豪门和“胡”族军事贵族。而“豪强”们对于农民的征敛,是远大于朝廷对于自耕农的税赋的。这样,孝文帝(更多的是冯太后)面对的经济局面就和当年的曹操一样,必须用战乱腾出来的无主耕地,把农民从豪强手里解放出来。但与曹操采用的“抑豪强”行“民屯”不同,孝文帝(冯太后)采用的是更具历史先进性的方法,就是“均田”,让荫附豪强的农民成为自耕农而不是国家佃农。这样,北魏就具有了国家经济,就可以拥有稳定的中央财政收入。孝文帝要进行的政治结构改革才能有实施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底气。

但如果直接实行“均田”,恐怕豪强们会立时起而反抗,则有可能天下为之大乱。孝文帝祖孙确是战术高手,他们在“均田”让天下农民“减负”之前,先反其道而行之,给农民们增了一下负。《魏书食货志》: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

从太和八年开始,北朝的官员们终于领“工资”了,在此之前他们大多过的是“供给制”和自己“抢食”的日子。在没有国家经济的情况下,给这么大一个官僚集团发工资,拿什么发呢?只能增加人民的税赋了,我们看,这一增加可是真不少。但是,这又确实是孝文帝祖孙的一招极有用的“先手”,它让庞大的官僚集团必然地成为中央政府的同盟军。这样,第二年行“均田”时,豪强们就有这个庞大的同盟军来制衡。因此,太和九年开始的“均田”实行得比较平和有效,没给北魏朝廷引起什么乱子。

太和九年的这个“均田令”里,最重要的有以下这么几个内容:

(一)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二)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

(三)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四)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五)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六)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我们从以上六条“均田令”的核心内容看到:

1、首先是授田的标准。以每一户为授田单位,不但男女主人,而且奴婢,甚至家里自有的耕牛都可以授田。这么“大尺度”的授田标准,无疑说明两点:一是一百多年战乱之后,北方人口锐减,当时朝廷手上的无主耕地极多;二是朝廷急于让每一户农民都拥有尽可能多的土地,这样就可以有更多的产出,整个国家经济总量就可以迅速增加。

2、政府对于授田户的农业生产内容有极为细致的标准和要求,不按标准生产要受罚。这就说明此时北魏实行了一种“计划经济”,急于按照国家的物资需要统筹农业生产。

3、各户所授之“露田”和“麻田”并不是历史上常说的“永业田”。“露田”是裸露之田,就是不栽树的田,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基本农田。“麻田”是用来种植苎麻,从而生产麻布的田。这些纯用来生产粮食及麻的田,在北魏时法律上还是国有而非私有的,受田者去世就要交回国家。这样,国家手里的基本农田就能随人口自然更替而有盘量,不至于人口孳长之后国家掌握的田地越来越少,从而无以为继。

3、授予各户用来生产丝织物的“桑田”是“永业田”。但一户之中既然存在了“永业田”的继承,那么在此类田的单户授田总量上,就有可能超出标准或低于标准(因为各户的人口数与男丁比例是可变量),则超出和不足的部分允许自由买卖。这一个“永业田”特例,是因为一直到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之前,各朝赋税太半都是“实物征收”。而所征收的实物中,丝织物是重要部分。太和八年开始给官僚发工资,为此所增加的主要实物税赋就是帛,因此在丝帛的生产上,要让农民有利、有产可图,这样才能保证供应量。保证了丝帛的供应量,中央政府才能按时给官员发工资,政府的运行才能稳定、顺畅。

有了太和九年的这个“均田令”,北魏初步建立了国家经济。于是,三年后它建立了真正的财政体系。

《通典·卷第五·食货五》:

魏令:大率十匹中五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事见于《魏书食货志》记载之太和十年)。

《魏书食货志》:

十二年,诏群臣求安民之术。有司上言:“请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丰年籴贮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一,籴之于民……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行此二事,数年之中则谷积而民足矣。”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灾也。

这样,北魏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法令,即地方征收的“调”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公调39%、调外费20%、百官俸禄30%、保险型经费11%——公调就是中央经费、调外费是地方经费、保险型经费用来保障地方上可能遇到的灾害。

太和九年“均田”,国家经济开始初具规模,至太和十年乃能建立财政体系并于十二年完善、确立。于是,到太和十九年,北魏终于在北方恢复了货币体系。《魏书食货志》:

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高祖始诏天下用钱焉。十九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

有了经济规模、财政体系、货币体系,一个正常的经济环境在北方呈现出来。而大规模的商品流通有了实现的需求和能力,北朝的手工业和商业就有了繁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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