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样本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2024-02-01 09:4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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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汇总10篇)之第一篇:浅析我国相对不起诉适用现状和完善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宽严相济

一、相对不起诉的概念

相对不起诉,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1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7、279条2的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且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共规定了四种不起诉的形式,与相对不起诉对应的还有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从刑诉法的规定上可以看出,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较为明确、具体。所以,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检察机关就可以做出相应的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实际上是法律原则的实体体现,即属于起诉法定主义。而针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来决定,要么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要么是不起诉,终止诉讼。按照本规则不起诉的,该不被起诉的人,应当视为无罪。因此,自行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是具体运用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现状

基于目前我国经济模式的不断变化,以及相对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经验相对匮乏的现状。要实现刑诉机制整体运作的优化,就必须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和有力的手段。所以不能仅着眼于其优势,还是应当具体地分析其适用现状。

(一)立法规定不明确使具体适用存有内在冲突

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引发了两个理解上的差异。一方面,因为法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该条件的理解,就会由于检察人员认知能力、实践经验,以及专业水平的不同,存有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在于,对“犯罪情节轻微”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关系的理解的不同。有观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免除刑罚”的必要条件,即在逻辑上割裂了第二个条件的连续性。所以,司法实践人员对于犯罪事实、危害结果进行综合判断时,有着自己的认知和使用方式,这就造成了各地司法实践将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显然这并不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

(二)受检察机关内部不起诉率的限制导致适用偏低

据统计,2015年,我国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有1390933人,不起诉的人数为25778人;2016年,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提起公诉的有1402463人,同比上升了0.8%,而不起诉人数为26670人;2017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数达到717.3万人,同比上升了19.2%,而不起诉人数为12.1万人3。从以上数据的对比可看出,不起诉的适用率虽然也在上升,但是总体上的适用还是偏低的,主要是受不起诉率的限制。一方面,因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原则性较强,而我国检察人员对其具体内容并不具备自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会以其作为对公诉人员业务能力进行考核的标准之一。这些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会相当的严格谨慎,这样是不利于诉讼价值的实现的。

(三)程序繁琐严苛致使检察官适用上的困难

纵观我国刑诉法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到免予起诉制度留下了很深的影响。因此,为了消除原有豁免起诉制度遗留下来的不利影响,检察官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设立了一个非常复杂和稳定的程序制度,极不易进行变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就呈现出了层层上报的现象,即当案件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该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时,其案件意见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如果其部门负责人同意,调查人员总结审查评议的意见,可以一并上报给检察长,经过检察长审查同意决定后,然后由检察部门商讨部门意见,然后向检察委员会提交处理机构的讨论结论,最后提请检察委员会进行检察讨论后报请上级公诉机关批准或备案,从而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在一个多月的审查期限内,不仅要查明案件的具体情况,还要受到多层审批手续的限制。这对于办好繁重的公诉工作十分不利,也打击了检察人员对于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积极性。

三、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条件

我们要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的诉讼价值,首当其冲,必须要完善其适用条件。我们可以吸收其他国家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程序运作上的先进经验。比如,在英美国家,司法机关具体适用该制度时,主要考虑的因素还是犯罪主体、受害者和原告的自身素质以及司法资源等等,而日本在适用该制度时,则更多地权衡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一些情况,即会对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生活环境以及犯罪情节和其悔改表现等等进行考量4。针对我国相对不起诉的完善,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在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时,从人道主义出发,充分考虑适应相对不起诉的多种情况,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融入具体的公诉工作之中,对适用条件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二)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从以上我们的分析来看,我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狭窄而模糊,为此,我们应当适当地放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同时量化其适用标准。首先,放宽其适用条件就必须先适当地突破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限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有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允许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其次,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般标准。在联合国对于检察官工作的指导方针“酌情职能”的大前提下,我们可以进行参考和延伸,即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套客观、公平的一般标准,从而改变我国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非常模糊、裁量因素较多的现状,给社会一个处理相似情况的合理预期期间。

(三)简化适用程序以提高检察官主体地位

就目前实践的具体效果来看,我国相对不起诉适用的这种多级汇报审批的程序,在实际上既没有实现诉讼效率的目标,同时也不符合司法历时性的特点,极易造成审而不决,决而不判的局面。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状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我们可以参考普通起诉案件的适用程序,即只有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于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而犹豫不决时才会需要,而不是每个案件的处理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或者至少应该在本院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中明确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具体标准。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符合该规定,即可以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且只需要报检察院审批而无需报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

结语

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对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同时也力求最大限度地节约案件审理的成本和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但目前来看,我国相对不起诉本身在立法设计上的不足,和实际运作中经验缺乏的一系列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职能的最大发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诉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更进一步地完善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能在司法运用中充分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1]姚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1):235-237.

[2]边沁,时殷弘.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王胜林.相对不起诉制度之内涵、完善及充分实施[J].法制与社会,2012.10.

[4]黄曙,梁洪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02.

[5]胡锦艳.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研究[D].苏州大学,2005.2.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汇总10篇)之第二篇: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

摘要: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众越来越喜欢借助于各种各样的网络社交工具,对各种社会事务发表自身的意见和看法。而一旦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意见即汇集形成网络舆论,这便成为公众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全新的方式。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在一系列司法热点问题上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热议,对司法审判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剖释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间的关联之处,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就如何更好地促进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独立形成良好的互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审判独立,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众利用互联网对社会现象表达自身看法,并对党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进行评价与监督的行为。网络舆论监督具有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广泛、高效传播、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当下,随着各种网络信息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造成了诸多影响。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独立的积极作用

(一)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保证司法审判独立

司法审判独立是保证审判结果得以公正实施的前提,但这并不是说任何监督与制约无法作用于司法审判。网络舆论监督使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得到实现,也可使他们尽最大可能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帮助司法机关找到与案件事实真相相关的有效线索与证据,挖掘出事实的真相,以保证认定的事实及审判结果能达成法律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司法审判程序公开透明地处在网络舆论监督之下,让一些试图干预司法独立的公共权力无从下手,保证审判人员独立地进行司法审判。

(二)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行为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独立的干预与行政权力的干预不同,其对司法审判的作用是在观念层面,通过干预民众的思想来影响司法审判。网络媒体通过对司法审判过程发表看法与观点来启发民众的司法认知来进行监督。

(三)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开

公开性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司法人员公正审判,避免腐败发生。网民积极参与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案件时所形成具有民意代表性的观点,会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为了消除公众疑虑会公开司法机关审判有关活动,让法官更客观,更公平,更审慎地践行严格司法的理念来进行裁判,并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落实证据裁判的意识,促进了司法审判过程与结果的公正,也强化了司法审判的社会公信力。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独立的消极影响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冲击

司法独立是司法审判正常运行的前提,未实现司法独立会动摇司法体系。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原则与网络舆论监督的批评建议实质具有根本属性上的不同,司法独立要求审判人员中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判活动,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而社会舆论监督有时会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有些媒体为了博人眼球,催生轰动故意引导当事人利用舆论来炒作案件,隐瞒、扭曲真相,使社会民众得知的案件信息与事实之间毫不相符,而网络空间里的各种群体因为网络舆论监督具有的匿名性,以道德为标杆,在同情、怜悯等主观情绪的影响下就无所顾忌地进行评论与传播倾向性的言论,作出了道德判决。这种饱含民意的道德判决可能影响案件的承办法官作出看似符合情理、但事实上并不合法理的判决结果。也就是说影响了法官的自由裁判权,没有实现审判独立,妨碍了司法公正,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

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导致了舆论的复杂化,互联网平台的匿名性及隐藏性等致命缺陷使其不能左右信息的传播的真实性。而某些网络媒体与意见领袖等不法人员故意曲解信息并大肆传播虚假信息,极易使这项活动产生不良的舆论导向,加上公民对公权力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不当介入的厌恶,并将自身代入弱势群体设身处地地思考,因此民众会基于片面的信息来进行主观的评价,从而导致民众对司法活动产生误解。一旦审判人员作出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某些网络媒体与意见领袖刻意引导的所谓的“民意”,便会导致社会民众质疑审判的公正,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冲击。

三、促进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和谐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规范新闻监督法规。用法律明确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人身、新闻报道自由权、舆论监督权等这些基本权利,但应说明新闻媒体发表虚假报道的法律后果,则新闻媒体不得对审判期间内的案情报道加入主观臆想式的评论,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对有“媒介审判”的现象的媒体报道发布通告表以警告与抵制。其次,加强网络舆论监督法制建设。我们要弥补法律管制中因法律本身所具有滞后性所造成的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空白,应在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中,对网络监管理涉及的各类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另外就该如何在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也重视公民人格权等问题,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要防止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应进一步落实虚假信息宣传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网络监察专门机构。对于社会舆论的监管,依法打造举报、受理、查处等环节秩序井然的管理模式。

2.网络媒体应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对于网络舆情案件,有些新媒体在面对利益等诱惑时缺乏冷静思考,于是在报道时出现了造谣传谣、恶意诋毁等现象,造成媒介审判。因此网络媒体应加强自我约束,在报道法制新闻时坚持以专业精神客观准确地进行报道,坚持传播事实真相的社会责任感,做案件事实的记录者、转述者和观察者,在案件审判期间,媒体只用将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在案件审结后,媒体可对案件发表公正专业的评判,最好可以将权威人士或专家学者的意见作为引用,以案情来解释法律与道理,为人民普法。

3.加强网民素质建设,引导网民理性表达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论的传播状态是由广大网民的道德水平决定的,无规矩不成方圆,培养网民的道德素质是构建网络秩序是必然要求。要加强网民的自律意识,保证舆论的形成是基于真实的信息,防止虚假新闻和消息的传播,并且不被消极的舆论观念所影响,使舆论倾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我国网民法律水平良莠不齐,低年龄、低学历网民占比较大,三观未成熟,认知水平较低。因此要普及人民陪审员制度,大力开展公民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法律认知水平使网络舆论的判断在符合道德规范的同时更加法律化、专业化,也有利于人民对司法判决的信任与接受。

(二)加强司法审判制度建设

1.行政、司法部门要积极建设新媒体互动平台,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发挥网络舆论的案件细节与事实线索的发掘作用,了解公众舆论的道德诉求和价值取向。加强全天候舆情监测,以便面对各种舆情事件能够及时预警,科学应对并采取应急处置,第一时间以积极诚恳的态度出面解释、澄清谣言,加强与网民的沟通交流,使民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打消他们的质疑,促使各类舆情可控可处置,使网络监督更加透明和阳光,以免出现因舆论持续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人民对社会、对司法的失望。

2.司法机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行政工作公开网站的建设。

司法机关在新媒体时代要学会使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大众不了解具体案情但又对其充满关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主动将有关案件的真实信息及时发布出来,利用新媒体掌握话语的主动权,回答受众和媒体的疑惑。通过媒体加强和广大网民的联系有效引导网络监督,发挥好意见领袖的作用。

3.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与自律。

司法判决想要经受住社会舆论的检验,其判决本身必须公正合法,因此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完善我国司法审判制度。通过保障法官的独立,培养法官坚持独立审判的专业素质,加强法官自我审视的意识,学会利用网络找到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勇于面对不同言论、独立于舆论压力,坚守法治信仰与职业道德,真正实现审判独立与司法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刘艳美.社会转型期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J].新闻世界,2009(9).

[2]石琰鑫.“辱母案”中的新闻审判现象探究[J].新闻传播,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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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N].人民司法,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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