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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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已经解体的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还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
这次聊一聊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毫无疑问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又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任务是认定事实,探求被告人内心的道德内容。
陪审制度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吸收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参加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的一种制度,一般采取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ty jury)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一般只运用于刑事案件,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规定,可以低于12人,但不能低于6人),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提起公诉。一旦确定起诉,大陪审团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之间的“拉链门事件”中,裁决立案起诉,把克林顿折腾的狼狈不堪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小陪审团一般由若干陪审员组成,法国是9人,英国为8人,美国为6-7人,职责是听取庭审,查看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具体为,小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
在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负责的是事实问题,法官裁定的是法律问题。陪审团成员不得是律师,法官,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政府官员员。作出如此的规定,原因其一是避免少数专业人员对司法的垄断,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其二是,陪审员的一旦设定往往是强制性的,所以对于一定社会职业人员,例如消防队员等特殊职业的群体,他们担负的社会责任比参与审判更加重大,免除其作为陪审员的社会责任。
将律师、法官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一方面如上述所说,为了避免垄断,更重要的是为了彰显司法民主,同时提高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另外,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本身,也可以弥补作为少数团体的法律专业人员的价值观偏离,起到公众与国家权利之间平衡器的作用。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其实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有能力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可以这么说,陪审团制度虽然面“临耗费巨额金钱和效率低下“的指责,但整体而言,仍然是利大于弊,仍然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