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防止计划和实施方案

2024-04-09 09:5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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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职业卫生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在下一年度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下一年度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健康促进,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在下一年度全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大力开发领导层,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整体提高职业卫生素质。

2、做好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安排,对从事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工作计划:

1、完善职业危害专项管理制度,修订和发布重点危害部位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加强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控制和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4、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

5、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实施方案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公司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前期预防

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如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公司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2、公司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公司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4、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实行交底签字后方可上岗,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5、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8、 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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