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诚信建设工作总结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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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依法惩戒机制。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法[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贯彻党中央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褒扬和激励诚信、约束和惩戒失信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意见》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特别是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失信行为,作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的重点领域,要求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这为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社会诚信建设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力量作为后盾和最终保障。其一方面有矫正和救济功能,能够矫正不讲诚信的行为,救济因失信行为造成的损害,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强制力保障;另一方面其作为司法行为,有评价和指引功能,能够引导社会价值,凝聚共识,进而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价值观基础。具体来说,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是社会诚信的最低要求。逃避、规避执行行为是严重的不讲诚信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而守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也是诚信的最低要求。试想一个人连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都不履行,还指望他讲什么诚信?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是社会诚信的最低要求。
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社会诚信的最终保障。社会诚信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诚信,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各领域诚信的最终保障。这是由司法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是现代文明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终局性,执行程序又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其他社会领域的不诚信行为,在道德施压、合同约束、行政管制失灵的情况下,最终还是要依靠司法来裁决,靠执行程序来保障。
三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能够培育社会诚信。司法对社会有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通过依法惩戒“老赖”能够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使符合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保护,违背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制裁,能不断强化民众的诚信意识,并将这种意识逐渐内化为民众的道德素养,淳化社会道德氛围,在全社会形成新的道德压力,塑造新的行为模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力推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推行信息公开,加大联合惩戒“老赖”力度,打击拒执犯罪,公布守信执行案例,这些工作与《意见》的精神高度契合,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诚信。《意见》要求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并在官方网站上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和执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通过四大公开平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失信情形、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执行裁判文书等信息。还通过法院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新闻发布会、《执行工作白皮书》等多种方式公开执行信息。截至2016年6月28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累计公布被执行人信息3645.9万余条,涉及2662.72万余件案件;全国法院上网公布289.55万篇执行裁判文书,已累计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42.6万例。执行信息的公开,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执行腐败,提高司法公信,以公信促诚信。另一方面公开本身能形成社会导向和舆论,促使被执行人诚实守信,依法履行判决。
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以惩戒促诚信。《意见》要求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同时要求建立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制度。
这方面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经有了很好的经验。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率先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制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及飞机,限制办理贷款和发放信用卡,限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其通过网络高消费。有效改变了信用惩戒机制缺失,失信者受不到应有惩戒,守信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有效改变了债务人一边欠债不还,一边向银行贷款、注册新企业、购地买房住豪宅、出境旅游、奢侈消费的现象。
截至2016年6月28日,已累计限制436.51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129.71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有失信被执行人欠债130万还到南极旅游而被困南极,成为社会轶事,影响甚广;也有失信被执行人因为孩子考上公务员,怕影响孩子工作而主动还钱;还有外国的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而无法回国,不得不主动履行义务。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对失信者产生了强力的震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统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是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以刑事惩罚促社会诚信。被执行人不讲诚信逃避执行的最激烈形式就是暴力抗法、抗拒执行,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的道德范畴,是一种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予以依法打击,毫不手软。通过加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一大批案件得到执行,一大批失信行为受到惩戒。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明确了入罪要件的具体情形,为更加便捷高效地开展打击拒执罪提供了制度支撑。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还集中发布了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扩大声势,形成效应,在全社会形成褒扬守信、惩治失信的强大舆论氛围。
四是公布守信执行案例,以正向激励促社会诚信。《意见》要求多渠道树立诚信典型,奖励守信者,增加其市场机会,使其在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便利与优惠。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注重正向激励,通过发布守信被执行人激励案例,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案例形成鲜明对比,更加突出守信光荣的社会价值观,引导社会诚信。如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被执行人杨正田诚信履行赔偿义务案,就是一部践行诚信核心价值观的鲜活案例。杨正田为了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践行自己的诺言,省吃俭用、辛劳工作,从2008年至2015年,杨正田从不需要提醒,总是准时到法院不折不扣地履行自己的承诺,至今已经履行到位30余万元,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被赞为“最诚信被执行人”,得到社会有关方面的关心与帮助,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正能量,促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负责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这是目前涉及部门最多、覆盖领域最广、惩戒措施最全的惩戒“老赖”方面的文件。很多惩戒措施与《意见》的规定一脉相承。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也以该文件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一是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审批权限、审批时间、屏蔽撤销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等规定。做到在加强信用惩戒的同时,严格失信名单的纳入标准、确保信息准确、保障被执行人救济权。
二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通过系统化、信息化、技术化手段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确保2016年年底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联合惩戒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在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三是抓好抓实几项联合信用惩戒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旅游度假,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金融贷款、信用授权,推动中央文明办修订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将相关城市、村镇、单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作为文明创建的刚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创建文明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讲诚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