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鉴定 一审未提鉴定异议,二审再审还有机会吗

2023-06-20 00:3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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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鉴定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在民事审判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某些领域的案件里,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甚至达到了 100%[1]。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若发现鉴定意见无法反应真实情况,对己方不利,应当及时的提出鉴定异议,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如何提出“鉴定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可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指定异议期间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要求鉴定人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法院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过上述流程后,最终会由法院来审查确定是否采信上述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

实践中提出鉴定异议的同时,常常伴随着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请求,这些情形包括:(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鉴定意见仅仅是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一审未提异议,二审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在实践中常常会面临一个问题,一审鉴定意见作出后,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提出鉴定异议,导致不利的审判结果。那么到了二审阶段,当事人还能提出鉴定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吗?

通常来说,鉴定意见做出后会有10-15天的异议期。过了这个异议期就无法再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提出鉴定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而申请重新鉴定却并没有期间的限制,如符合《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当事人是可以在二审阶段提出重新鉴定的。

但是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在审查重新鉴定请求时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当事人的理由成立,足以排除该鉴定意见的采信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回重审或者径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最高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201条中就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审查决定做了详细说明。按照最高院的观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二审法院可以这么做:

首先,应当审查上诉人在一审时有无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有无对该异议进行审理,如要求鉴定人提供说明,在说明仍不能解决争议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等。

如果上述审理步骤并未完成,二审应当予以审查,通过审查确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经过审查,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上诉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的,则二审法院应当就此开展审理活动,从而在实质上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对案件的相关基本事实作出实体判断,而不应当通过发回重审这种审理成本最高、对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效果最差的方式来处理。

如果经审查,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异议的理由成立,足以排除该鉴定意见的采信的,相关专门性问题应当通过重新鉴定予以查明。此时,是否由二审法院径行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重新鉴定,还是发回一审法院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重新查明,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置。

判决生效后,重新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再审新证据?

如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意见,能否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呢?由于个案中种种因素的影响,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律的适用与判断上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首先,作为《民事诉讼法》八大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而不包含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民间鉴定意见。但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仍可以作为一般书证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如果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理论上是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的。

其次,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问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符合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该条款的设立可以说是给重新鉴定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供了依据。重新鉴定意见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且依照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符合作为再审新证据的条件。[2]

最后,司法实务中对于新的鉴定意见能否做为再审事由,也是评价不一,存在较大差异。

支持的判决主要有:

1. 【(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6号】认为原审中鉴定结论有误,致使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能另行诉讼救济,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 【(2017)新民申1831号】依据 《民诉法解释》(修订前)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该重新鉴定意见符合“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事由,属于新的证据。

3. 【(2019)湘 04 民再 16号】认为再审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属于新证据,该证据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及内容是否应予采信应由法院作出实体审查,为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均能得到充分保障,案件应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反对的判决主要有:

1. 【(2015)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单方委托所依据的鉴定样本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其效力明显弱于原鉴定结论,法院对吴某提交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2. 【(2016)最高法民申 1562 号】新的鉴定意见是单方委托作出的,不能作为否定原判事实认定的依据。驳回再审申请。

3. 【(2016)吉民申 1272 号】该鉴定意见为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证明力低于经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驳回再审申请。

4. 【(2017)鄂民申 1546号】申请人在审查期间提供的新的鉴定意见系其依据单方申请所做,亦不符合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采信的程序,法院不予采信,驳回再审申请。

5. 【(2018)最高法民申5483号】新的鉴定意见系公司在原审判决后由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不符合再审对于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不能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6. 【(2019)闽民申 4820号】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新的鉴定意见,但已过了诉讼举证期限,该公司不能在诉讼期间不举证而在申请再审时以此鉴定意见作为申请再审理由提出申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3]

从现有的司法判决的情况来看,以重新鉴定作为再审证据被驳回的似乎更多,但支持其作为再审新证据的情形也有。由于在具体个案中利益的衡量涉及的因素更为复杂,不能单纯的依靠既往判例的数量来决定诉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果是合理合法的主张,哪怕有一线机会也是值得一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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