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工作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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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
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一、共性考核内容(80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责任落实情况(16分) 1.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成效明显,且未发生问题的计2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2.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成效明显,且未发生问题的计2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3.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成效明显,且未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计2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4.防范进京非正常上访成效明显,且未发生进京非访的计2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5.预防恶性刑事案件成效明显,且未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计2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6.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成效明显,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计2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7.保密工作成效明显,且未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计2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8.推广法律顾问制度成效明显的计2分;工作有差距酌情计分。
„发生第4至第6项情况之一的,200人以下单位每起(人次)扣2分,201~5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8分,501~1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5分,1001~5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2分,5001~10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分,10001~100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0.5分,100001人以上的单位每起(人次)扣0.25分‟。
„第1项由省国家安全厅计分;第2项由省委610办计分;第3项由省委维稳办计分;第4项由省综治办商省信访局计分;第5项由省公安厅计分;第6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计分;第7项由省保密局计分;第8项由省司法厅计分。第1至第8项均由各设区市综治办协查,省综治办根据协查情况计分‟。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责任落实情况(37分) 1.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和谐平安状况满意率达98%以上的计2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100人及以下单位,按实际人数测评;超过100人的单位,测评100人)。
2.未发生单位内部人员(含聘用人员)犯罪问题的计6分。发生犯罪的,200人以下单位每起(人次)扣6分,201~5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5分,501~1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4分,1001~5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3分,5001~10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2分,10001~100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分,100001人以上的单位每起(人
次)扣0.5分。
3.未发生单位内部人员(含聘用人员)被治安处罚问题的计3分。有被治安处罚的,200人以下单位每起(人次)扣3分,201~5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2.5分,501~1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2分,1001~5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5分,5001~10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分,10001~100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0.5分,100001人以上的单位每起(人次)扣0.25分。
4.落实人防措施,单位办公区、生活区有保卫人员值班、保卫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的计2分。单位办公区、生活区无保卫人员值班的扣2分;保卫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各扣1分。
5.落实物防措施,单位办公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生活区楼栋有防盗门且运行正常的计2分。单位办公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扣1分;生活区楼栋无防盗门的扣1分,有防盗门但运行不正常扣0.5分。
6.落实技防措施,单位办公区大门入口、各楼层、重点要害部位及生活区有视频监控探头且运行正常的计3分。有一处未安装视频监控探头或运行不正常的扣1分。
7.落实协防措施,健全单位与地方联防机制、落实区域发案情况通报、治安联网协防等工作措施的计1分。工作有差距扣0.5~1分。
8.未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计6分。发生了可防性案件的, 200人以下单位每起(人次)扣6分,201~5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5分,501~1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4分,1001~5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3分,5001~10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2分,10001~100000人的单位每起(人次)扣1分,100001人以上的单位每起(人次)扣0.5分。
9.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健全计1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无排调组织,发现一处扣0.5分。
10.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有力计3分。未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扣3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差距,酌情扣1~2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化解措施的,每起扣0.5分;引发集体上访、民转刑案件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每起扣1.5分。
11.按时、有效解决省里抄告、督办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突出治安问题计3分。对抄告督办件,未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解决措施,每起扣1.5分;成效不明显的,每起扣1分;未按时向省综治办报送化解情况的,每起扣0.5分。
12.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建设和信息网络安全,认真组织开展治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底数清、措施实,整治到位计3分。未开展治安安全隐患排查的扣3分;排查不及时或有差距的,扣1分。对排查出来的治安安全隐患,未落实
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化解措施的,每起扣0.5分;导致重大治安问题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每起扣1.5分。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有差距的,酌情扣0.2~1分。
13.按照省综治委(办)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活动计2分。未开展宣传活动的扣2分;工作有差距的酌情扣1~2分。
„第
1、
4、
5、
6、
7、
9、
10、
12、13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计分;第2项由省法院计分,第
3、8项由省公安厅计分,第11项由省综治办计分;第
2、
3、8项均由各设区市综治办协查,省综治办根据协查情况计分‟。
(三)基础与综合项目落实情况(27分)
1.及时调整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担任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办,综治办配备专(兼)职主任、副主任,其级别等同机关其他处室正、副职;条管单位配备4名以上、非条管单位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综治干部的计3分。以上一项有差距扣1分。
2.明确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综治责任;综治责任人认真履行综治责任并作述职报告;建立下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政绩档案的计3分。以上一项有差距扣1分。
3.对机关处室、下属单位逐级实行综治目标管理,签订责任书;年初有部署、半年有检查、年终有考核;依据考核
评比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的计3分。以上一项有差距扣1分。
4.将综治工作纳入单位中心工作统一部署,专题研究,采取具体措施切实解决综治工作问题,在人、财、物方面保障到位的计2分。有差距的酌情扣1-2分。
5.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综治干部开展3天全员培训的计2分。未全员培训或培训时间不足3天的各扣1分。
6.下属单位及机关处室综治责任人提拔任用,以及干部职工评先评优评模事先征求本单位综治领导小组意见的计2分。发现1个未征求意见的扣1分。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计2分,有差距的酌情扣1~2分。
8.积极配合制作专题片、支持“三项建设”、报送典型材料和搞好对口接待等工作,为全国综治工作“南昌会议”顺利召开提供有力保障的计10分。工作不积极、完成任务不力的酌情扣1~10分。
„第1至第6项由考评组实地检查计分;第7项由各设区市综治办计分;第8项由省综治办计分‟。
二、差异化考核内容(20分)
省核工业地质局:落实挂点帮扶基层平安创建工作(3分);以共性考核为标准,按比例评分(17分)。(其中,第1项由考评组计分;第2项由省综治办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