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民政助理工作总结 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精选

2024-02-23 15:1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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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民政助理工作总结

第1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多项社会行政事务,业务面广量大,且都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民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11月份至今,为进一步摸清全县民政工作现状,理清下步发展思路,我先后对全县11个乡镇的民政工作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主要调查了各乡镇民政所、民政对象,听取了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寻求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增进百姓福祉的新路子。

我们征集了各类意见对方67条,从中发现在民政业务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主要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困难边缘群众脱离的预期变得列为遥远,城乡困难群众明显增多。如老年人、因病致贫者,这些群众都要求政府给予救助以改善生活;公众对乡镇公益设施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占总人口的14%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养老设施和服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支配更加关注,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见强烈,对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政事务日益繁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压力很大,有待建立真正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民政工作机制和队伍等。这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群众对共享经济发民成果的期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民政部门将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上做好文章,为保稳促调,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充实配强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民政事务所配备3名工作人员;总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4名工作人员。据此全县共需新增配52人。配备的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民政工作,熟悉法规政策,安心扎根基层,乐于吃苦奉献。人员可从现有乡镇人员中择优选配或从大学生村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

第2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一、认真贯彻民政部部署,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

20**年7月,民政部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重点研究部署加强基层民政建设的问题。会议推介了南京市、延安市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的工作经验。会上,学举部长深刻指出,“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民政工作的优势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实效也体现在基层……必须更加突出地强调树立加强基层民政、服务基层民政的理念,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解决或缓解存在于基层民政的日益突出的‘不适应’问题。”在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过程中,我们深切地感到,长期以来我市基层民政基础薄弱,是制约民政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的“瓶颈”,是实现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障碍。南京会议的精神尤其是学举部长的深刻论述,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

20**年下半年,我们紧紧抓住全市乡镇综合改革及乡镇机构改革的机遇,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乡镇民政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作了全面深入调研。在上报市委、市政府的调研报告中,全面反映了基层民政工作面临的机构设置不到位、队伍建设薄弱、工作条件滞后等问题,深入分析了问题成因,提出了构筑基层民政工作平台的具体建议。调研报告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平台建设问题纳入了随即开始的全市乡镇综合改革工作调研。同时,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20**年,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乡镇综合改革意见》和《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在实施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的同时,全面建立乡镇民政办公室,任务重的镇还将建立社会保障服务所,协助完成民政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及时向市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争取市委、市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市领导多次就乡镇民政办公室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在20**年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市委常委、分管副市长陈光国从确保党令政令畅通的高度,对乡镇民政办公室建设作了专门强调。同时,我局组织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分赴各区县,与区县党委、政府就乡镇民政办的设置、经费保障、办公条件等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力推动了乡镇民政办公室建设。

二、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乡镇民政办公室的规范化建设

为切实加强全市乡镇民政办公室建设工作指导,我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乡镇民政办公室建设的意见》,就乡镇民政办公室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设施设备及吊牌、印章制作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召开有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对乡镇民政办公室建设进行安排部署。同时,我们及时总结推广开县、奉节县等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并于20**年7月在永川区召开全市乡镇民政办公室建设工作现场会,有力推进了全市乡镇民政办公室的规范化建设。

(一)推进干部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全市乡镇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原则上按照“万人配一”,对万人以下的小乡,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据统计,目前全市新增工作人员716名,基层民政工作人员达到2558名,平均年龄38.6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2%,初步形成了以中青年为骨干、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主体的基层民政队伍,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得到切实加强。同时,针对新任乡镇民政干部工作不熟悉、业务知识技能难以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实际,乡镇民政办公室建立后,我们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对乡镇民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全市乡镇民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万州区还组织全区乡镇民政办公室主任,到北京参加民政部培训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推进设施设备的规范化建设。全市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市民政局支持一点、各区县财政补助一点、乡镇政府自筹一点,为乡镇民政办公室规范配备了必要的设施设备,有效改善了办公条件。目前,全市乡镇民政办公室基本实现了“七有”,即有吊牌、有印章、有两间以上的办公室、有每人一套办公桌椅、至少有一台电脑、有一部摄像机或照相机、有一部专用电话。

(三)推进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为有效发挥基层民政机构职能作用,我们指导乡镇民政办公室规范建立了“3类15种”台卡。其中,组织类2种,即:镇街机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台卡;管理类3种,即:镇街民政办公室固定资产、死亡人口和工作台卡;业务类10种,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农村社会救济对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革命伤残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乡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庭、灾民倒房重建和农村特困户危房改建台卡。乡镇民政办公室分门别类、规范有序的民政工作台帐的建立,第一次全面弄清了民政工作底数。同时,我们指导乡镇民政办公室规范建立了民政办工作职责、民政工作人员守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民政业务办事流程等工作制度,并实行制度上墙、座牌上桌、挂牌上岗,乡镇民政干部第一次有了业务分工和职责划分,做到了定岗定职、按岗履职、照章办事,实现了制度健全、管理有序、运作规范。

(四)推进服务方式的规范化建设。为提高乡镇民政办公室服务质量,我局在乡镇全面推进建立了民政为民服务代办承诺制度,对群众申办的民政工作事项,按照便民利民、依法办事的原则,合理确定代办承诺服务内容,实行“进一道门、办一切事”的“一站式”服务,代为办理申请事务,并承诺办理时限。为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我们建立了“六公开”制度,把代办承诺服务内容、办理程序、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办结时间、投诉方式等向群众全面公开。同时,我们严格代办承诺服务时限,对能够立即办理的申办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一般不超过半个工作日;对不能立即办结的申办事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承诺办结的具体时限,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各乡镇民政办公室还结合本地实际,利用赶集日现场办公,每月定期到村(居)现场办公,以及委托村(居)干部不定期收集等方式推进代办服务,有效提高了乡镇民政办公室的办事效率。

三、创新工作载体,着力提升乡镇民政办公室服务能力

在推进乡镇民政办公室建设中,我们切实感到,充分发挥民政办公室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关键是要提升服务能力。为此,我们在指导督促乡镇民政办公室管好用好政府救助资金的同时,广泛推广以建立“稻草援助基金”为主体的乡镇慈善组织建设模式。

“稻草援助基金”是我市巴南区界石镇近年来集中本镇民间资金成立的慈善救助基金,因及时灵活帮助群众渡过生产生活难关,成为当地困难群众的“救命稻草”,被群众亲切地称为“稻草援助基金”。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基金管理组织在乡镇民政办公室的指导下,依据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独立履行管理职能,设置议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基金来源上,包括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捐助,福彩公益金投入,乡镇政府财政投入,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五个方面。在基金使用范围上,主要用于本区域范围内赈灾、济困、安老、扶孤、助学、助医等方面的应急性救助。在援助金审批程序上,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地救助工作实际,确定相应的救助档次、审批权限和程序,保证援助金使用的简便、灵活、及时、有效。在救助工作监管上,稻草援助基金管理组织定期将援助金接收、审批和拨付情况进行公示,并向当年所有捐赠者书面通报;同时,对受益人使用援助金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救助行为的公平合理。

为积极推进“稻草援助基金”建设,我们制定了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市级留成的福利资金和社会捐助款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乡镇建立的稻草援助基金给予2—5万元的资助;同时,要求区县在福利资金和捐赠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个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进行资助。“稻草援助基金”的推广建立,为拓展乡镇民政办公室工作职能提供了有效载体,为提升基层民政为民服务能力找到了有效路径。

第3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本着“有利于防洪抗雪、有利于灾民长期安居乐业”的方针,切实做好雪灾倒塌民房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有房可居。

二、灾后建房的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建房原则:坚持自力更生、群众自主建房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做到“三个结合、三个不补”,“三个结合”是指:即近期救灾与远期减灾相结合、与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民生工程相结合;“三个不补”是指偏房(不住人)不补,外出三年以上的(不住人)不补,已建新房屋老房倒塌的不补。

(二)工作任务:我区雪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共93户,186间,其中,五保户23户、46间,低保户13户、26间,相对贫困户55户、110间,一般户2户、4间(各乡镇街道雪灾倒塌民房重建工作任务分解表附后)。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5日至3月15日):制定工作方案。区制定雪灾倒塌民房重建工作方案,乡镇、街道对倒房户进行再核实,并及时公示倒房重建户的有关情况,科学规划,合理选址,落实施工队伍及建材。

第二阶段(3月16日至3月21日):召开会议,全面启动倒房重建工作。

第三阶段(3月22日至5月30日):全面完成倒房重建工作任务。

第四阶段(5月31日至6月4日):全面开展灾后建房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阶段(6月5日至6月20日):灾民按时搬进新建房屋。

三、建房规划和设计

雪灾倒塌民房重建规划,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一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力求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有所改善,有所提高。无整体规划的不得建设,无房屋设计的不得施工,低洼地带及易被水围困的村庄不得重新建设。要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节约土地的原则,采取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连片5户以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灾后重建。无论是分散建房还是集中建房都必须在新农村建设规划的中心村或居住点进行选址规划。经济状况较好、群众比较富裕的地方或家庭,灾民建房要坚持规划适当超前,建设分期实施;经济条件一般的地方或家庭,建房要坚持安全标准,注重经济实用,鼓励建砖瓦房或打好楼房基础,先盖一层使用,待条件允许时再完成后续工程;经济基础相对落后的地方或家庭,要确保灾民有一处房屋居住。对灾区五保户倒房重建的要结合灾区敬老院和“五保之家”的修建和扩建,统筹规划,统一实施,或以村为单位集中建房,做到“集中建房,分散供养,产权公有,轮转使用。”

四、确保倒房重建的质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省建设厅印发的《农村灾区倒房重建质量要点》(建村[20*]230)要求,结合实际,依据合理可行的造价,从主体结构、地基深度、墙体厚度等各个环节,制定满足安全居住的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加强质量监督,对集中建房点实行工程监理,规范和指导本辖区的灾民建房(颍东区雪灾灾民倒塌房屋重建指导性标准附后)。

五、建房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管理

(一)补助对象。灾民建房政府补助的对象为因灾倒房的五保户、低保户、相对贫困户和一般倒房户。

(二)补助标准。五保户建房执行省统一的补助标准,每户按一间(带厨房)补助10000元。低保户、相对贫困户(指人均年收入低于893元而未被纳入低保的农户)按每户不超过两间、每间8400元为基数(每间20平方米、420元/平方米),分别补助70%和50%。即:低保户每间补助5880元,相对贫困户每间补助4200元。一般倒房户按国家补助标准每户不超过两间、每间1500元执行。严重受损房屋的加固维修,按省政府每间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2间以上的按2间主房标准进行补助,2间以下的按实际受损房屋间数进行补助。

(三)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坚持“先建先补,不建不补”的原则,按照倒房户群众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查核定,区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预拨总建房款的60%(通过一卡通方式),待最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剩余资金的40%通过打卡方式发放到户。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灾民建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确保灾民建房资金使用不出任何问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工作重点,严格资金发放的程序,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分配,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资金有效使用。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让灾民重建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补助经费公开。

六、倒房重建的程序和台帐的建立

在建房户准备动工之前,由建房户写出申请,乡镇办事处包点干部、村(居、社区)主任、村民组长核定后分别签定建房意见,交乡镇办事处行政一把手审批,并将倒房情况及补助金额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建房户收到审批意见后,根据工程进度,由本人带齐身份证、户口本、低保本等证件分别领取总建房款的60%、40%。区生产救灾办公室及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灾民建房台帐,做到一村一本,一乡一册。建房补助资金的发放要规范程序,严格操作,补助对象要签名盖章,并及时汇总上报。

七、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灾民建房分级负责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灾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具体负责灾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和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分级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灾民建房工作区包保到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包保到户;做到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做到任务到村、责任到人。

2.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区民政局负责灾民建房的综合协调工作,土地、建设部门负责灾民建房的土地手续报批和规划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拨、管理、审计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灾民建房的宣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灾民建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灾民建房的具体实施,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及时布置工作、分解任务、掌握进度、督促指导,认真研究解决灾民建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在集中建房工作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

第4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部分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八条门诊救助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三十九条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一等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直接发放。

第四十一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此行。

第四十二条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5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一、项目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具体包括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中医(含民族医)等专业服务水平,提高内科、外科医师的专业理论水平;提高村卫生室人员中医药专项技能水平;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的卫生管理和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的管理能力。

二、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人数:

(一)培训对象:

乡(镇)卫生院培训中医(含民族医)、内科、外科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各1人,中医(含民族医)人员要求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人员;每个村卫生室培训1名获得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

(二)培训时间:

1、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共培训130天。其中:理论培训60天(计480学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临床实践70天(计560学时),中心卫生院中医人员到设区市中医院或综合医院中医科进修,一般卫生院中医人员到县级中医院或综合医院中医科进修。

2、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由设区市集中培训,各5.5天。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采用视频教学方式到乡(镇)卫生院集中培训5天。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由设区市集中培训,为期5天。

5、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到省级接受培训,为期7天。

培训工作在*年11月底以前结束。

(三)培训人数:

1、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共培训1965人(每个乡镇卫生院1人);

2、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共培训3930人(每个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各1人);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共培训52907人(每个村卫生室1人);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共培训1965人(每个乡镇卫生院1人);

5、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共培训136人(每个县、市1人)。

三、培训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熟悉中医养生防病相关知识,能够运用中医药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断、治疗。

(二)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乡(镇)卫生院内、外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

(三)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中医药服务一般技能。

(四)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有关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财务管理等知识,提高卫生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

(五)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

重点掌握有关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等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培训职责分工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按照中央《*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负责制定本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计划、监督评估方案和考核评估标准,开展监督评估并组织实施;

2、负责选编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教材及市级师资培训的组织实施;

3、负责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4、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负责选编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教材。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集中理论培训的组织实施;

2、负责中心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到市级医院临床进修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5、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统一组织实施。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到县级医院临床进修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

2、根据市里的统一要求,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培训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乡(镇)卫生院中医(含民族医)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130天补助5200元;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5天补助220元;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补助150元;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补助400元;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7天补助840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计划制定、有关材料编制以及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工作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六、组织领导

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村卫生机构人员、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是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把好培训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每期培训班都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培训技术指导组,负责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估。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八、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目标

通过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以保证培训班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二)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经费使用、培训对象的合理性、培训的效果等。

(三)考核评估所需的信息收集

考核评估所需收集的信息包括:培训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培训资料或教材、学员名录、培训班照片、教学测评表、培训总结报告等。

(四)考核评估的组织

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次培训班举办前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交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等有关资料。在培训班结束后2周内,向省卫生厅提交教学效果测评表、培训资料或教材、学员名录、培训班照片及培训总结报告等。

第6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经验;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9)02-0100-05

一、探索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其主要特点是: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建立了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然而,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城乡分割。由于实行的是不同身份的人群有不同的医保政策,不仅参保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不同,报销比例、审批项目等医保待遇标准也有区分,人为地将人群分割成几部分,造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二是管理体制分散。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各自建立一套独立的管理系统,形成了各自为政、互不兼容的局面,导致各级地方财政和经办管理负担沉重、协调困难、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新的问题。三是开放性较差。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上的二元性,使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可选择性也受到限制,相对富裕的农民不能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些低收入的城市居民不能选择缴费较低的新农合制度:另外,也不能满足我国庞大的流动人口看病就医的需求,难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设计上打破这种城乡二元的结构,逐步探索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二、重庆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

自2000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基本医疗保障。2007年5月7日,中央正式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2007年9月5日,重庆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10月,重庆市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达到21个,至此,已经有26个区县进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试点。计划2009年试点区达到80%,2010年在全市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在一年的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面,重庆市作出了积极探索。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同一个制度

重庆市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一个平台,两个标准”。“一个平台”是指依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平台,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两个标准”是指制订两个档次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供城乡居民自由选择。

2007年,在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时,重庆市不是在新农合制度之外再建立一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而是结合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实际,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直接与新农合制度融为一体,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重庆市规定,凡是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除大学生外)和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做的结果是整合了公共资源,减少了重复浪费,统筹了城乡社会事业,使城乡公共服务趋于均衡。

(二)两个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缴费档次

根据重庆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在筹资方式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在筹资渠道上,建立家庭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1.城乡统一缴费制度。

重庆市在设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筹资水平,2007年为50元/人/年,2008年为100元/人/年;二档筹资水平,2007年为160元/人年,2008年为200元/人/年。

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般来讲,第一档是为农民设计的新农合的缴费档次,但是,困难的城镇居民也可以选择第一档次缴费;第二档是为城镇居民设计的缴费档次,但是。有条件、相对富裕的农民也可以选择第二档缴费,城乡居民打破身份界限,自由选择缴费档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适当调整筹资水平。各档次筹资水平减去政府的财政补贴之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

2.城乡统一待遇制度。

(1)选择一档参保的,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对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予以普遍补助。城镇困难居民(三类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选择一档标准参保,政府增加的60元补助,可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或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选择二档参保的,具体的待遇支付办法由各试点区政府根据《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行制定。以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为例:

重庆市各试点区在合作医疗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上还略有不同,随着经济的增长,各区县都在不断地降低合作医疗的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报销比例,让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三)政府加大多层次财政补助的力度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创新

1.对一般城镇居民的补助。2007年,政府每年按人均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中央和市财政每年按20元标准进行补助。2008年,政府每年按人均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中央财政按人均补助标准提

高到40元,市区财政每年按人均标准也相应提高到40元。

2.对困难城乡居民的补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过程中,重庆市政府重点补助困难群体。农村困难居民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城市困难居民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对城市困难居民自愿选择一档参保的,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缴纳10元。

3.对困难区县的补助。重庆市是一个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城市,市政府将全市分为三个经济社会发展圈,主城区、普通区县、国家和市级贫困县。为此,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一般区县(自治县)补助75%,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余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4.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与城乡医疗救助的制度衔接。我国现有的城乡医疗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一是可及性不高。由于大病医疗机构救助设有门槛,且为事后救助,医院实行缴纳治疗费用后再报销的程序,困难群众往往因为垫付不起治疗费用而不敢就医,从而难以享受到医疗救助。二是公平性不强。起付线的设置,造成越是困难的群众越难以享受到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使越是困难的群众因自付医疗费用少而得到的救助数额也少。三是程序较繁琐。医疗救助审批程序设置较多。困难群众难以及时受助。四是效果没有预期明显。由于制度设计救助范围较窄,救助方式单一,救助门槛较高,救助水平较低,救助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必须把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衔接起来,让困难农民看病既便宜又方便。

2005年9月,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根据《重庆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渝北实际,研究制发了《重庆市渝北区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本着“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原则,简化救助程序,积极探索医疗救助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结合,使医疗救助简便易行,公平实用,让困难群众患病后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增强医疗救助的可及性,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应有的作用。

渝北区有效整合两种制度的做法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政府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按每年10-2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2)对困难农民以及8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发给3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金,提高其家庭账户总金额,解决其日常门诊医疗费用。(3)对需要住院的困难农民,该区实行大病医疗的及时救助,取消住院费用的起付线。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患者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困难农民看病不用出一分钱。(4)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由民政部门对患者自付部分给予60%的救助,但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5)渝北将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的区级医疗机构、街道医院、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服务单位,搭建起了医疗服务网络。在这些服务网络建立了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系统。现在,只要受助群众生病住院,报上卡号,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将自动启动,医疗费用自动生成为合作医疗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救助对象自付金额三个部分。出院时,受助者只需交纳自付部分。

“渝北模式”的特点,就是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解除救助对象的后顾之忧,使困难群众得病后能得到及时、快捷、方便的治疗,真正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渝北区成功地进行了合作医疗与民政医疗救助的无缝衔接。为此,渝北区获得了“全国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评审会最高荣誉奖――特别贡献奖。目前,“渝北模式”正在全市推广。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建设

1.组织机构。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采用的是三级管理模式。(1)建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药品监管、审计、农业、农办、扶贫、宣传、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具体日常事务,主要日常事务由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组织人员开展。各试点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各试点区县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2)成立经办机构。各试点区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属当地政府管理,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3)社区、街道(或乡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宣传、参保登记、身份审核等前台工作。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由各区县(自治县)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街道(乡镇)社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宣传、参保登记、身份审核。

2.管理体制。重庆市《指导意见》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经办机构的搭建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不少区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市里的决策不坚决,导致整个试点工作进展较为迟缓。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以上分属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目前,26个试点区存在着四种管理模式。第一,由区县政府直管的经办机构有6个区县。第二,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经办机构4个。第三,由区县卫生部门主管的经办机构5个。第四,城镇居民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农村居民归卫生部门管理有9个区县。不统一的管理模式给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来自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指令以及办公室日常沟通协调、收集报表等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基层经办机构忙于应付两个主管机构的基金报表和各项管理任务,不仅增加了基层经办机构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制度运行的行政成本,造成了资源的重复浪费。这种不统一的管理模式妨碍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推进,已经成为目前开展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最大障碍。

三、重庆市实践的总结与讨论

(一)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

1.从制度设计上维护社会公平。第一,“一个平台”的安排打破了城镇、农村户籍的限制,使得城乡

居民在同一个平台上共享一个“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制度设计上消除了城镇和农村的“二元”差异,促进了社会公平。第二,“两个标准”的设计关照了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在经济收入、医疗消费上的差异,使得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作出选择,同时也满足了城乡流动人口对医疗保障制度的需求。第三,在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上,只有档次的差异,没有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异,从制度上克服了农民报销比例少,城镇居民报销比例多的问题。第四,加大了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的责任。重庆市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城市,在主城区也存在着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重庆市政府对城镇和农村的困难居民、低保户和低收入老年人等都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和医疗救助。

2.有效地整合了资源,降低了制度的运行成本。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有效总结和吸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取得的经验,有效利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网络信息平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起来的各级社会保障平台和卫生部门建立起来的各级卫生服务机构,有效整合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行政资源,建立了具有重庆特色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了管理效率,避免了资源浪费,节约了制度的运行成本,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3.有效地缓解了城乡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推动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通过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合作医疗政策设计,一部分得大病的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实惠,看病就医率有所上升,群众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同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通过报销待遇等制度设计。既引导了群众合理就医,又促使了各级医疗机构正确行使服务职能。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上,既缓解了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促进了基层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给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第7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全县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为当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县民政局根据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在册人员,对其参合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

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顺利开展。

2.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4.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保参合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保参合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

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

县民政局除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解决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城乡低保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50%,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100%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白血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仍按《__县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青委办〔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据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7.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资料,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报账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县惠民帮扶中心不再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

(五)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

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申请门诊救助时,享受对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及乡镇领导签字盖章)、附门诊发票、家庭类别证明书、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填写《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分管民政领导签字后,由患者本人或申请人凭资料到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窗口领导审批后,由工作人员开具三联单,享受对象凭三联单到民政局开户银行取现(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

2.县惠民帮扶中心将所收资料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同时将每月发生的救助花名册报民政局救助股。

对因患重度精神疾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按每月定额救助500元的标准给予住院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6个月。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证明、缴费收据、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定额临时救助。住院费用属“三无”人员按“三无”人员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不属“三无”人员的按城乡低保户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对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在门诊购药、且已办理《残疾证》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疾证》、门诊购药发票(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定期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到1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县民政局要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乡重度精神病患者,按程序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乡镇应在下拔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对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缴费给予适当救助。

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无缝衔接、同步结算。先期在县级医疗机构试运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开展。报账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个月,每月末向县民政局报送资料,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8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我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州财政局和县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的大力支持下,在认真总结景洪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大胆打破原有管理模式,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了改革的各项工作,已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下面,就我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总结如下:

一、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现场会情况

(一)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今年4月24日在景洪召开的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一模式、深化改革,我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相关单位学习传达景洪会议精神,并就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进这项改革需要把握的重点,以及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作了安排,要求各乡镇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确保全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情况

按照省州要求,为保证我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县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财政局、宣传部、人大、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财政局下设办公室,积极开展对改革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为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具体措施

一抓宣传动员。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开展乡镇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改革的总体思路、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广泛宣传,为全面推进乡镇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抓方案制定。按照改革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的要求,及时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深入研究,制定乡镇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三抓基础数据的清理。切实抓好乡镇财政收支、财政供养人员的清理、乡镇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实基础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四抓干部培训。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财务、计算机、网络等有关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让基层财政所的同志吸收新的知识,拓宽视野,增长才干,更好地服务基层和农村;五抓工作纪律。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对乡镇和村组财务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纪律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违规操作行为,杜绝借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之机私分资产、滥发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推进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一)财政所人员配备管理及工作职能情况

县下辖七乡三镇,10个财政所。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在我县推开后,乡镇财政所划归财政局管理,通过县财政局与人事局摸底调研,我县财政所编制核定定为每所5名。乡镇财政所负责乡镇预决算的编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和对帐、报帐工作。各乡镇财政所设财政所长、总会计、政府单位会计、出纳、票据管理员岗位。各岗位按照规定交叉任职,财政所长不得兼职政府单位会计、出纳岗位;总会计不得兼任政府单位会计;政府单位会计不得兼职出纳员;政府单位会计不能兼管票据管理员。

财政所长负责财政所日常工作的治理,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按县财政局授权审核、监督乡镇财政收支;财政总会计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办理与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县财政局的结算和对账,负责非税收入执收治理系统收入数据的录入,打印总预算会计拨款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按月编制乡镇财政用款计划,办理乡镇人民政府经费支出的请拨,负责向乡镇有关领导提供乡镇总预算会计报表,负责乡镇财政票据的领取和缴销,监督乡镇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办理乡镇财政年终决算;政府单位会计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支出专户的会计核算,按规定用途支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日常经费,按月提出乡镇日常经费支出计划报财政结算会计;出纳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现金收付、缴存及日常报帐工作,按规定保管备用金,及时登记乡镇现金日记帐;票据管理员负责乡 镇所有收费票据的领取、发放和缴销。

三、推进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情况

1.县对乡镇财政体制改革情况

我县根据《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要求,取消了乡镇一级财政,将全县10个乡镇作为县级预算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彻底打破长期以来由乡镇自主核算的分散管理模式所形成的财权分配格局。取消乡镇一级财政后,乡镇财政所作为县财政的派出机构上划县财政局管理,代行县财政局的相关职能。

2.部门预算编制及预算定额标准制定情况。

我县部门预算编制及预算定额标准的制定紧紧围绕全县财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保工资、保运转”为首要目标。自以来,全县财政收入分配体制作了较大的调整,乡镇一级全部纳入了经费包干,定额定编标准化管理,收入任务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其中人员经费按全额预算;社会保障缴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公务费按照人均元的标准执行;车修费每个乡镇一个车编按10000元的标准执行,其他业务及办公费按区类划分8-12万元不等。近年来我县财政收入虽然得到大幅增长,但由于我县财政基础薄弱,本级财政收入只占财政支出的1左右,“吃饭财政”的状况依旧得不到大的改善,特别是乡镇一级的现有财力难以维持和满足不断发展的工作需要,基本的下乡及其他县级部门执行的补助标准乡镇一级依然难以实现。

3.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及资金整合情况。

我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并与相关整合部门签订了资金整合责任状,层层抓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整合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各自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来进行组织实施以带动各部门实施的积极性。项目建设完成以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比较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并制定相关续后管理的村规民约。

4.基础信息库建设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基础工作,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规范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管理,根据州财政局统一部署,我县于起全面启动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我县纳入数据库统计范围的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或差额补助经费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低保对象不在统计之列。统计信息包括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两大类。其中,单位信息主要包括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人员编制、实有人数、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年度财务收支状况等内容;人员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技术职称、身份、工资标准等内容,全县供养人数5906人,其中:在职4198人,离休66人,退休1642人。

5.软件应用情况

我县各预算单位(包括乡镇)全部纳入了部门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范围,按照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规范化管理,县级各单位及十个乡镇均使用了财政厅开发的dbcs部门预算管理软件,使用率达100,通过使用dbcs部门预算管理软件,全县基本上消除了“隐性”测算的隐患,进一步规范了预算管理,节约了财政资金。但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对该软件只能做年初预算而无调整功能表示遗憾,希望在今后的改进中能够增加这一功能。

三、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取得的成效

通过开展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加快了公共财政均等化进程,进一步规范了乡镇财务收支,强化了乡镇债务管理和乡镇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全县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通过改革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了公共财政均等化进程。改革后,乡镇运转支出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多种因素分配,兼顾乡镇多方利益,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均等化要求。

二是通过改革规范了乡镇财务收支行为。由于乡镇管理层次和财务人员素质不一,乡镇财务难以规范,通过制定统一的支出范围、统一的定额标准、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规范支出行为。乡镇支出有据可依,财务核算规范透明,审批制度约束有力,从根本上防范了乡镇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现象。

三是通过改革遏制乡镇债务,缓解了乡镇财政困难。通过改革一方面锁定了乡镇债务,取消了乡镇政府的举债权,有效扎住了乡镇“举债”的口子;另一方面,对债务化解实行奖补,达到了控制增量和消化存量的目的,为从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困难创造了条件。

四是通过改革规范了非税收入征管。通过加强账户、票据的管理,将“票款同行”、“以票管税(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实处,有效防止了乡镇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和滥收滥支现象。

五是改革后乡镇支出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支出进度趋于均衡、合理,有效避免了年初支出紧张,年末突击花钱的情况。

四、目前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存在的问题

从我县推进“乡财县管”改革情况来看,“乡财县管”改革中出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落后的乡镇易于产生依赖上级财政的思想。我县乡镇多属财政赤字乡镇,几乎不存在县级财政挤占乡镇财政收入的问题。实行“乡财县管”后,将出现县级财政弥补乡镇资金支出缺口的情况,这样,一些困难乡镇就有了保障,收支缺口由县里兜底,自然产生依赖上级财政的思想,其财政增收的积极性降低

2.乡镇政府化解债务的积极性降低。实行“乡财县管”后,债务对乡镇领导来说有所解脱,但从另一方面看,将会导致乡镇债务高悬。乡镇债务是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乡镇负债问题迟早应通过各种途径、办法得到解决,否则,这个矛盾总有一天会激化,最终转移到上级财政。

3.实施“乡财县管”工作需要网络平台支撑。但是,要实现乡财县管网络化管理建设,需要相关软件和硬件的支持,投入网络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及硬件设备购置也需要大量的资金。

4.乡镇财政所的业务量越来越大,人员紧缺、经费紧张、设备落后已成为突出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三农”政策越来越多,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绝大多数都要落实到户到人,农户一般要得到多项补贴,这些最终都要靠财政所来落实,乡镇财政所的工作量成倍甚至几倍、十几倍地增加,但近年来乡镇财政所基本没有安排新工作人员,很多还是原财政所人员,很难满足财政改革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财政所工作量的大幅度增长,需要的办公经费开支也相应增长。

五、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1、建立乡镇财政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在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的基础上,加强对乡镇财政收入的综合考评,实行乡镇财政收入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9篇: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社会救助 基层 机构建设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7-187-02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解除的是困难群体的生存危机。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应当占据优先地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并需要由国家财政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关于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总理在2008年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我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个体系概括起来可以这样表述:它是一个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紧急救济制度、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制度相配套,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在从单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向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发展,这一特点意味着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对机构建设、资源配置、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机构建设是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而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救助机构是社会救助工作最基层的前沿阵地。在现阶段,我国的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力量薄弱,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严重制约了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下面先以湖南省南部某县为例,了解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的现状,并以此为案例,分析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这些问题,探讨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的对策。

1案例:基层救助机构建设现状

位于湖南省南部的某县,总人口为49.2万,有10个乡(镇),9个街道,26个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表现为:(1)在乡镇机构中的“社会事务办公室”设立民政工作岗位,加挂“民政所”的牌子,负责从事社会救助工作。(2)将原来的低保服务站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站合并为“社会救助管理站”,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附表:该县乡镇、街道、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置情况

表1人员配备情况

表2学历结构情况

表3年龄结构情况

2基层救助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机构设置不当严重影响职能发挥

所谓的“社会事务办公室”并不是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而是计划生育、卫生、环保、村镇建设、社会救助等职能合一的综合机构,其下属的“民政所”没有正式级别和编制,“社会救助管理站”也是如此,这无形中削弱了两者的权威性,导致相当程度的“缺位”现象。

2.2人员配备不足、兼职普遍化导致工作任务难以完成

全县10个乡镇、9个街道、30个社区共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22人,平均每个乡镇、每个社区只有1个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只有3个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2人,其余均为1人。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所承担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再加上现有的一部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除负担社会救助工作外,还肩负招商引资、包村蹲点、征地拆迁、综合治理等其他任务,而这些任务的难度不亚于社会救助工作,来自上级的压力甚至还大大重于社会救助工作,工作人员往往无法把很多时间分配到救助工作中来,对与此相关的任务和政策也往往处于应付状态。可以说,人员少、时间和精力投入少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正日益尖锐。

2.3人员素质偏低和结构老龄化影响工作质量

从表2看,该县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学历结构比例为:大专及以上11.6%、高中及中专55.7%、初中及以下32.7%,整体学历层次明显偏低。从表3看,30岁以下8人,占总人数的15.4%;31岁-40岁的7人,占总人数的13.5%;41岁-50岁的20人,占总人数的38.4%;51岁以上的17人,占总人数的32.7%。年龄结构呈倒金字塔形,老龄化特征明显。

而我们知道,社会救助工作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不可掉以轻心。社会救助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有特殊的经济基础和特殊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与其他社会群体差异很大,这决定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还要做大量的说服、劝导、解释工作,并要有强烈的爱心、足够的耐心和奉献精神。

工作人员学历层次偏低、老龄化倾向明显无疑与该工作的高难度不相匹配。(1)学历层次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工作的性质、原则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不够深入,影响工作质量。(2)学历层次偏低,老龄化倾向明显导致工作手段落后。(3)老龄化的人员结构无法适应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繁重、人员常年超负荷运转的实际情况。

3加强基层救助机构建设的对策

3.1优化机构设置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社会救助方面工作的加强,统一和规范设置相对独立的基层社会救助机构,为基层政府搭建一个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十分必要。

(1)将县以上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改为社会救助管理局,对下级机构的救助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程度,落实人员编制,加大财政投入。解决工作经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配套机制,尤其要注重低保、灾害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互通、互补、互联,避免遗漏救助和重复救助。此外,还要引导和促进多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查、交流活动,实现多部门救助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使用。

(2)在乡镇和街道,要科学调配、整合人力资源,充实工作力量,在社区要加快解决救助工作人员由兼职向专职的转变。在社会事务办中设立民政工作岗位,加挂“民政所”的牌子,“民政所” 单位性质与社会事务办一样,同为正股级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人。总人口3万以上的乡镇、街道须按每多1万人增加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会救助管理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所”领导,业务上归属县(区)社会救助局领导。同时,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调配须征得社会救助局同意并报社会救助局备案。乡镇救助机构人员变动需报社会救助局同意方可更换,从制度层面保证基层队伍的稳定。并加大力量改善基层救助工作的条件,认真解决工作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救助工作正常开展。不断促进基层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信息网络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的范围,尽早普及救助数据的网络化传输、救助事务的网络化管理和救助工作的网络化监督。科学调配、整合人力资源,减轻基层工作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建立村级联络员队伍。为适应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掌握基层情况,缓解乡镇人少事多的矛盾,确保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建议在每个村设立1位村级民政联络员,1500人口以上的村可再增加1名。担任村级民政联络员条件为:本村支部、村委会成员或大学生村官,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可及时、准确掌握民政对象情况,且责任心强,处事公道,真正关心群众冷暖,热心为群众办事。村级民政联络员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报经乡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最后由乡镇党委发文确定。县(区)民政局对村级民政联络员进行岗前培训,乡镇要加强对联络员管理和考核。要制定村级民政联络员岗位职责,明确联络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真正发挥其作用。同时,考虑村级民政联络员担负重任,工作量大,是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社会救助建设的主力军,应参照社区低保专干待遇,对他们给予一定的工资补助。

3.2加强队伍建设

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政策的落实程度和各项工作的成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是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关键。

(1)要在充分考虑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以及提供救助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配素质高、能力强,对弱势群体有感情的同志担任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不增加公务员编制的情况下,将各部门的人员进行合理的整合。比如,让民政局里某些丧失的功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整合进到社会救助队伍中,发挥专长,尽其所能;将以前在财政和税务部门中收税收费,由于农业税的废除而富余的人员,调整到基层社会救助机构中管理和发放资金;另外,近年来涌现出的大批高素质选调生、大学生村干部也可以吸收到社会救助管理人员队伍中。

(2)多层次全方位地提高队伍素质。一方面,要规范和健全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培训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他们掌握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策略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他们对新时期工作的认识,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实在在地为救助对象排忧解难。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考核,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激励机制,做到考核合理、公正,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相应的奖惩。通过一系列有效监管,切实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3.3培育民间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

在社会救助体系中,政府当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毕竟有限,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积极培育民间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发展,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实现社会救助主体的多元化也是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建设的重要途径。各基层政府应探索建立多元的筹资体制,扩大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对企业和个人用于社会救助的捐资要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民间救助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民间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的监管,防止社会救助制度被不法分子利用,确保民间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合法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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