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 律师法修改要解决律师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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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律师法的修改来说,首先应在宏观基础层面理清和把握,特别要在律师性质和社会角色的定位上,突出其“法律人”内涵,提升其社会境界,丰富和强化其社会功能,淡化其中介化、商业化认知取向,形成现代社会律师之“政治人”、“法律人”、“经济人”、“文化人”的完整界定和综合把握,彰显律师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性效能。
曾经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将律师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只是反映了律师服务、有偿的浅表市场属性,而忽视了律师深层次的政治属性、司法属性、公益属性和法律属性;律师是“社会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只是反映出律师没有被赋予国家权力,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公权体系,没有国家公权力作后盾,没有强制力作保障,没有权力资源,因而具有社会性、自由性和独立性,但并没有从正面揭示出律师的本质和内涵;现行律师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只是从技术层面、操作层面表达了律师的服务、中介属性,未能提升出律师应有的社会境界和法律人特质。
针对上述认识的缺陷。笔者认为,从律师的本质出发,可以对律师作出这样一个定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法律赋予的独立、自由的执业权利范围内,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而(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门性法律职业人员(者)。”
根据这一界定,对律师可作两个方面的分析把握:
第一个方面,从律师的内涵或者内在属性来看,律师是独立、自由的法律人(法律职业者)。这一属性对律师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一个宗旨:执业为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个使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其深层次的职业理念和价值则是维护正义(社会的、司法的、实体的正义)、维护公正(尤其是程序的公正)、维护公平(特别是争议和纠纷结果的公平)、维护人权(重点是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权益)、维护尊严(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律师和律师行业的诚信、严肃和权威)。
三个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
四个规律性:独立性、自由性、有偿性、专业技能性。
第二个方面,律师在外延上、在功能上、在社会角色的期待、认知和扮演上,应该拓展和延伸出七个方面的主体性职责和职能:
第一,律师是国家政治文明建设体系中的主体性要素,具有鲜明的现代政治文明的符号价值;
第二,律师是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实现法治目标的主体性力量,是法治环境的建造者;
第三,律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性介质,是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托和市场秩序的捍卫者;
第四,律师是促进和保障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主体性环节;
第五,律师是保障“私权”、维护“人权”,在私权与公权之间构筑制衡机制,从而制约和防范公权滥用的主体性支撑;
第六,律师是先进文化、进步思想和社会时代精神的主体性源流;
第七,律师是一个高度职业化、行业化的群体,是现代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七个定位应作为中国律师的应然性取向,是理想的功能走势。修改律师法应把握这一方向,从正面积极引导和张扬。
此外,关于中国律师的现阶段定位,必须认识到,从目前的体制归属、职能配置和队伍建设的责任来看,律师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是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主体成员,是司法行政机关所负载的法律服务职能、职责的具体承担者、实施者,所以司法行政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发挥好、组织好、发展好这支队伍的作用。
本文原载于《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