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投资计划

2024-07-15 18:0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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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投资计划

篇1

产品名称:中融信托・诺亚・港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标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份数:不超过50份(自然人)、机构不限

退出机制:5年封闭,3年累计收益率低于15%可赎回

资金要求:100万元起,超出部分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人民币)

加入费:1.5%

费率:管理费:2%

银行托管费:0.2%

投资顾问费:正收益的20%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

不得投资于ST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进行证券回购融资交易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投资策略:坚定的长期和相对的集中的投资

企业的价值――投资杰出企业,分享经济成长的硕果

优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强于一般上市公司;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强者的优势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弱者的差距也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长期投资的基石注定要建立在杰出的企业之上。投资优质上市公司,跟随实体经济中的强者:长期投资制胜的法宝。

中国崛起的价值――投资东方,做多中国

改革开放30年来高速成长的中国经济并没有放慢她的脚步。我们正面临质的飞跃,我们的学习曲线正在加速上扬。我们的现代化目标将在今后2。年得到极大的实现。对拥有巨大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中国经济的信心是本款产品立足的根本点。

时间的价值――长期投资,尽享复利的威力

不受股价短期波动的影响,专注于长期趋势的资本回报。用长期确定性化解短期的不确定性;以较低的长期投资风险化解较高的短期投资风险;通过长期稳定获利取代短期投资收益波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复合增长,尽享时间的价值、复利的威力。

资产配置――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本产品为5年期的长期投资产品,致力于为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基金经理介绍:

但斌――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中国著名私募基金经理,中国关注长期价值投资的第一人,将价值投资思想与中国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最坚定的实践者,畅销书《时间的玫瑰》一书作者。

1992年开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生涯,长期致力于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基础研究,对投资哲学有一定思考,对投资组合的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技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有一定实践,擅长把握结构性机遇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投资。

近年业绩表现(附业绩比较表)

在2003、2004、2005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下跌的三年中,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都取得出色的回报率,最近三年投资总回报超过300%。且每年回报都在35%以上。

产品特点:

5年完全封闭,投资绩效5年后一次提取。

5年封闭期:产品针对资产管理人的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致力于为投资人提供专注于长期投资回报的投资工具。

投资绩效5年后一次提取:资产管理人与投资人风险共担,成果共享;共同面对长期价值投资历程中的挑战,共同分享长期价值投资的硕果。

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介绍

篇2

北方信托发行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 0000万元。单笔信托合同起点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合同总数不超过50份(含50份)。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为100万元至119万元的,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7.6%,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9个月至信托终止日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5%;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为120万元至149万元的,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7.7%,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9个月至信托终止日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6%;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为150万元至999万元的,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7.9%,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9个月至信托终止日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8%;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9.5%,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9个月至信托终止日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10.5%。

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9500万元。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主要管理经营总面积约9.3万平米智造e谷园区,智造e谷园区位于滨海新区海洋高新区,毗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塘沽市区,地理位置较为优越。通过创意产业园区周边的京津塘一、二线高速、唐津高速等快速交通线,从园区出发,开车可以20分钟到达天津市内,20分钟到达滨海国际机场,10分钟到达天津港包括东疆港,10分钟到达开发区和于家堡金融区、响螺湾商务区,60分钟到达北京市内,70分钟到达北京机场。园区定位于集IT(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目录导购);现代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都市旅游,拓展训练,时尚街区,时尚酒店)和物流配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购物,呼叫中心,人力资源中央管理,终端建设平台,物流仓储配送平台)于一体的新经济产业基地。智造e谷园区收益来源为:1,现代服务产业相关经营收入;2,物流配送产业的成熟积聚大量企业进入园区带来租金收入;3,各种商业、新经济产业等业态企业入住的租金回报;4,通过企业品牌无限提升,各种生态链环节企业所获得的边际效应递增;5,通过项目设定获得国家及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风险控制:1,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股权在我公司设立股权信托,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北方信托实际控制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股仅及公司项下资产。2,集合信托计划预留9个月处置期,保证了如出现风险时信托资金安全退出。3,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信托资金用途实行监管。保证信托到期信托资金持有股权保值增值。

大新华物流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天津信托推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8.748亿元人民币,其中7.2亿元作为优先受益人,不低于1.548亿元作为劣后受益人。信托期限分为: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3.6亿元,劣后受益不低于0.774亿元,信托期限2年;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3.6亿元,劣后受益不低于0.774亿元,信托期限3年。金额起点:优先起点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预计收益:认购金额300万元以下,二年期8.2%三年期8.5%;300万元到490万元二年期9.3%,三年期9.6%;500万元到990万元二年期9.3%,三年期10.5%;1000万元以上二年期10%,三年期12%。

资金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1元对价1股方式认购大新华物流股权,资金用于通过招拍挂方式购买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5亿股股权,其中7.2亿元为优先受益人,1.548亿元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作为劣后受益人,信托计划到期后,海航集团溢价购买受托人所持有的大新华物流股权。如果目标股权最终招拍挂价格高于8.748亿元人民币时,信托计划开放,由海航集团负责补足目标股权购买价款与本信托计划所募集8.748亿元的差额,海航集团补充资金增加劣后受益权额度。如果招拍挂股权数量少于1.35亿股或股价低于6.48元/股,使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总价款低于8.748亿元,海航集团未及时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则视为本信托计划正常存续,信托资金超过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总价款部分应留存于金融机构(未使用资本金中优先受益权资金金额与劣后受益权资金金额比例不得低于4.65:1),用于再次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A:如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失败,即在2011年3月底前未成功拍得目标股权时,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B:如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最终招拍挂价格高于8.748亿元,而海航集团未按时补足股权购买价款与本信托计划所募集8.748亿元的差额,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C:大新华物流、海航集团在得知大新华物流不能取得上述股权所有权时,必须于次日书面通知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在取得受托人同意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D:大新华物流如在拍得上海农商行股权后6个月内,即于2011年9月底前未通过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E:如果由于招拍挂股权数量少于1.35亿股或股价低于6.48元/股等原因使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总价款低于8.748亿元,则海航集团有权于次日书面通知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在取得受托人同意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海航集团未及时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则视为本信托计划正常存续。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商务咨询、寄递服务(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国际海上运输服务、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口货运销售服务(危险品除外)、以及对外投资等。目前,大新华物流正逐步由经营职能向投资管理职能转型,并最终成为投资控股型的物流集团企业。

信托计划到期后,海航集团溢价购买受托人所持有的大新华物流股权。

不“`碜”的建筑

他长得挺“珂碜”,穿得也“`碜”。当然,他有很多非常贵重的衣服,在适当的时候穿。当他随便穿穿时,就是一个珂碜的典型代表。作为外乡人,他在天津已经奋斗了15年,在圈子里有一号。

五大道是天津的名片。五大道上除了那些不同程度保护的万国风貌建筑,也有些建国后建设的5层砖楼。说实在的,这样的砖楼不好看。有一片砖楼被拆了,拆后好几年地一直荒着,用砖墙围起来。最近,这片地上有了动静,开工了。

好奇心驱使,是谁买了这片地,开工后要建成什么?原来是他。一个看着挺“珂碜”的人。

他早就买了这片地,楼上的居民是1.5万元一平米拆迁的,当时本城最贵的商品房8000一平米,拆得非常顺利。现在他要在这里盖房子。附近的商品房公寓3.2万一平米,别墅呢,据说早已售罄。他要在这里盖两栋别墅。给自己家人住。

他的企业建设了不少商业楼。

在万国风貌建筑集合的五大道上,我不知道他会建一座什么样的别墅。

篇3

【关键词】信托;基础设施;施工项目

一、总体思路

目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工程项目也随之不断的增多,尤其是如高速公路等的交通建设,急剧增加,这些项目的共同特点就是所需的资金巨大,工程的规模庞大,对项目的资金的需求也很大。向社会民众募集资金,信托公司有较为灵活的融资方式,具有很大的优势。所以,本文的立足点就是要通过信托计划来募集解决工程项目的资金问题。

二、通过信托方式支持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优势和可行性

(一)充分利用信托关系的多边性,可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信托公司能够按照信托计划寻求一定的委托人,然后找到相关的利益者安排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满足各个阶层的需求。一是可以利用吸引民间资本的形式来募集资金,尤其是填补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缺口的问题,使工程项目的建设速度加快;二是很多工程项目的原材料的价格在不断上涨,导致项目投资的成本增加,收益下降;三是通过引导社会资金、镇(街)、村、村组集体资金参与,为其资金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使投资渠道能够多样化。

(二)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信托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不会实质改变相关工程项目现有的建设、管理、运营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融资方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现有的项目公司依然作为相关工程项目的业主,不同的是若信托公司采取股权方式进入项目公司,信托公司会作为项目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名义股东,但是必须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委托管理,这样信托公司才能够与工程项目更好的合作,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资源,实现长期供应,还会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产生有利的影响。

三、实施要点

(一)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结构

1、总体结构。由于高速公路投资周期较长,收益见效慢,为吸引社会资金认购信托计划,将信托计划分为普通委托人和特别委托人两类,由特别委托人向普通委托人提供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保障普通委托人的利益实现。

2、普通委托人。普通委托人面向符合集合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各镇(街)、村镇集体以及企业、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发行;普通委托人享有约定的收益分配权。

3、特别委托人。特别委托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委托人需要向信托计划提供一些计划供信用增级等。特别委托人由路桥总担任,特别委托人认购一定初始信托份额,在普通委托人全部退出信托计划前,特别委托人的初始信托份额不能赎回。

(二)基本交易框架

利用信托计划对东莞市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支持的基本交易结构如下图。

1、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信托计划,通向镇(街)、村集体、符合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个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银行理财资金等募集资金。其别委托人要求适当出资认购,且在信托存续期间内特别委托人的信托本金不少于该初始出资额。

2、信托公司将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向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增资、受让股权及股东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建设。对项目公司应付信托计划的股东借款利息,由市财政向项目公司以贴息或补贴形式划入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向信托公司偿付,项目公司可以将该部分利息资本化;对股东借款本金,按照市财政的预算安排,由特别委托人划入信托计划,向普通委托人逐年清偿。

3、信托公司委托现有项目工程管理主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继续由其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管理,有助于保持目前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模式的稳定性。

4、根据信托计划对普通委托人的资金退出和收益支付安排,兑付普通委托人资金本息后,特别委托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唯一投资者拥有信托计划形成的全部权益,届时可视相关情况择机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

四、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通过发行的“东莞信托-鼎信・从莞高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了多方的共赢。

首先,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了东莞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从莞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本金问题,满足了银行对项目贷款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为从莞高速后续从银行获得项目贷款并最大限度地筹集建设资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通过债权方式,为从莞高速建设提供了由于政策等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到位时的补充资金,全方位地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篇4

由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因素,目前REITs在我国大陆仍无法公开上市,这就决定了欲通过REITs上市的物业,必须到我国香港地区及境外操作。

离岸REITs的上市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上市REITs结构主要由基金单位持有人、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发起人、物业管理人和贷款人组成。其运作模式如下:

(1)公众、机构投资者、发起人和战略投资者等通过认购REITs基金单位成为基金单位持有人。发起人整合/收购各地的物业组成资产池,其租金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基金单位持有人。

(2)资产管理人向REITs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3)受托人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用。

(4)物业管理人为××资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5)REITs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例如:香港要求不超过资产池总价值的45%),通过向贷款人融资的方式,利用财务杠杆扩大收购物业的规模。

离岸REITs融资案例:越秀REITs香港上市

越秀REITs(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挂牌上市,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分别获得约496倍和74倍认购,最终发行售价为每股3.075港元,筹集资金约17.9亿港元。作为在香立上市的首只以内地物业为注入资产的REITs,越秀REITs的操作手法为国内REITs探寻离岸上市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示范。

越秀REITs的运作模式是典型的契约型REITs,其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越秀REITs作为第一只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房地产信托基金,尽管最终选择以每个基金单位3.075港元上限定价发售,依然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2005年12月21日正式上市进行买卖一周内就累计升值16%。越秀REITs的成功上市,在为开发商募集所需资金的同时,并未破坏物业产权的完整性(无需将物业散售),并保证了后期经营过程中的持续投入问题,在单一产权的情况下,由专业的国际租赁及运营机构进行管理,为商业项目的发展和持续运营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二、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贷款类信托融资模式指信托公司通过质押资金使用方的公司财产或股权为基本贷款担保方式发行房地产信托产品,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资金使用方。

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的典型特点是资金成本低,进入门槛低,操作管理比较简单、运行成本较低,收益比较稳定,虽然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类业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大多属于点对点式的项目融资性质,在供给方式上比较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的项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决方案。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出台后,贷款型信托一度成为许多开发商解决资金问题的新渠道,特别是在从单个项目立项后到四证齐备前这个银行资金不愿进入的阶段,成为开发商资金的一个重要补充。

贷款型信托融资案例:万科十七英里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4年,万科开始广泛与新华信、深国投等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采用贷款型信托为旗下十七英里,万年花城、云顶等项目融资,成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尝试信贷信托这一融资渠道的代表。

2004年6月10日万科联合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万科十七英里集合资金信托”。“万科十七英里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贷款型信托,该信托计划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该信托计划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实现了财务费用的最小化。该信托贷款的年利率为4%,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49%相比,低了1.49个百分点,按照1.9895亿元的融资规模,万科每年可节约财务费用近400万元;其次,投资者在购买该信托计划的同时,不仅享有通常意义的投资收益,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获得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购房价格的高折扣率。这种将融资与营销相结合的模式在随后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中被广泛地运用。最后,该信托产品可办理转让、赠与或继承,流动性较强。

三、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

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股权型信托融资的突出优点有两点:首先能够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促使房地产企业达到银行融资的条件;其次,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类似于优先股,只要求在阶段时间内取得一个合理的回报,并不要求与开发商分享最终利润的成果,这样既满足了充实开发商股本金的要求,开发商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型信托融资案例: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世纪星城”项目预计总投资8.99亿元,项目前期已经投入2.8亿元,并已取得一期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需要取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四证齐全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121号文的执行,使得项目开发商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借自身1.5亿元的注册资本,不能满足30%的最低限(1.5/8.99=16%<30%),这意味着工程将面临着开发资金断流的窘境。在这一关键时刻,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筹集2亿元资金对北京顺华进行增资,使其自有资金达到3.5亿元,并将此资金直接用于项目的开发,保证工程顺利获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在四证齐全的基础上获得项目原贷款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后续贷款支持,顺利实现了2005年项目竣工销售的预期目标。

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是典型的房地产优先股权信托融资模式,即股权在退出时附固定比例的投资收益。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凭借着自身的特色,一推出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顺利完成融资任务。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充分满足了开发商、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三方的需求,成为我国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的一个范本。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正从贷款型向股权投资型发展,从一般的集合资金计划向美国的REITs模式靠拢。随着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REITs将沿这一趋势继续发展。2005年3月,福建联华信托推出“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其最大特点在于没有确定项目下提前筹资,再进行有目的的投资,其投资方向涵盖房地产企业贷款、股权投资、商业楼宇或住宅的购买,充分体现了REITs逐步“从贷款型向股权投资型发展,从一般的集合资金计划向美国的REITs模式靠拢”的未来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化成.财务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

[3]周春生.融资、并购与公司控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4]陈玲玲.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体系.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1999.

[5]刘力.公司财务.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5

目前国内信托行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行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来说,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只是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了规范,因此,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产品主要是资金信托。本文中所提到的“信托产品”,是指个人投资者可以介入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在个人理财规划中,“不要将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我们的信条。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挑选不同投资方向的基金,间接投资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以期达到分散投资风险、得到更高综合回报的目的。但是我国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令人恐惧,基金销售也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处境,通过购买信托产品,个人投资者可以介入产业市场、参与实业投资,理论上说,这是一个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办法。

一组诱人的数字

首先请看以下一组摘自近期新浪网财经频道的报道: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12月底,有60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其中收益最高的是杭州工商信托发行的‘远东新月公寓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率达到7.59%。收益最低的是一个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也达到2.6%。公开披露清算报告的60只产品实际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远高于同期银行人民币存款和国债利率,也高于预期的平均收益率。”

“2004年北京国投无疑是最活跃的信托公司,其发行的产品几乎囊括2004年所有期限信托产品的最高预计收益率纪录。这些产品分别是:‘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资本金投资信托计划’,四年期9%、三年期8%;‘山西柳林焦煤(兴无煤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年期9%;‘密云商住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年期6.5%;‘央视广告权资金信托计划’半年期5.5%。”

“发行期最长的信托计划: 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上海国投于2004年推出,六年期预期平均年收益率达13.43%,这也是2004年期限最长、预期收益率最高的信托产品。”

看了以上的数据,不免让人有“心动”的感觉,在银行储蓄负利率、股市“跌跌”不休、保险分红乏力的背景下,居然信托“风景这边独好”?笔者认为,不必急着下结论,先对信托产品多一些了解是很必要的。

点点信托产品的“死穴”

・想买异地信托产品不容易

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涉及信托公司开设分支机构的问题。目前信托公司在我国是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的,不能像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区域机构布局,这就给信托产品的销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同时,在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方面,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对信托产品异地销售“开了闸”,但对信托公司和认购人都有严格的资格规定。

其中《通知》规定“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这与普通信托产品5万元以上的起点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定位是百万级的高端用户,是一般个人投资者难以达到的标准。

《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要到注册地所在银监局提出申请”、“信托产品异地推介之前必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有了以上的限制,个人投资者要想购买非本地的信托产品,首先要有足够的资金,其次还要做好亲自前往销售城市进行购买的准备。

・信托产品不够“阳光”

按照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另外相关法规还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也就是说,信托产品是向特定数量的、特定人群发行的金融产品,带有明显的私募性质。

既然是私募性质,那么,个人投资者在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方面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信托属于金融行业,随着信托资金规模的不断增长(截至2004年9月,资金信托余额约1750亿元,占全部信托财产的85%以上)和信托产品委托人数量的不断壮大(截至2004年年底,信托产品已涉及数千机构和20多万自然人),要求信息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信托产品的销售由私募性质转为公募性质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

“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规定,目前也有松动的迹象。2004年10月18日银监会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银监会将首次突破200份的限制,并允许房地产信托产品在银行柜台上流通。虽然这只是征求意见稿,只是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但其中的示范效应不可小视。

・信托产品,“小钱”玩不起

一般来说, 信托产品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比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产品门槛都要高。由于同时受到了“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规定,为了确保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大部分信托计划书中都将认购的起点金额定在了20万元左右。

从实际的认购情况来看,2004年全年共发行集合信托计划358只,募集资金368亿元,平均单个计划募集资金0.9728亿元,平均每份资金信托合同金额为48.6万元。可以看出经过市场的“自然”选择,目前信托产品的购买者是手中拥有几十万元的高端客户。

・想买信托产品,渠道太少

由于受到信托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以及信托产品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约束,信托产品的扩大宣传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紧要问题。在代销渠道上,信托公司一方面是自己直销,另一方面多是找银行帮忙。从监管的层面看,在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信托产品异地销售由异地金融机构代销”。普遍认为这”异地金融机构"非商业银行莫属,但是对于银行来说,也有着自己的打算。

一般来讲,信托计划的代销费用相当低,大约只有2‰至2.5‰元左右,发售一个亿的资金,回报不到30万。目前每个信托计划的平均募集资金还不到1个亿,这本来就比银行代销基金得到的收入少得多,再加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代销乳品信托计划失败的事件,使银行在给自己的VIP客户推荐信托产品的问题上变得更加谨慎,也给银行和信托的合作“泼了一盆冷水”。

虽然一些地方产权交易所开始低调进入信托业,愿意帮助信托公司承销信托产品或者为已经发售的信托产品提供转让服务,以从中挣到代销费用和服务费用,但是在全国200多家产权交易所中开展此尝试的目前只有几家,多数还处于观望状态。由于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客户的选择上存在重合和冲突,因此,目前还没有实现合作的可能。当前个人投资者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放在银行,如果银行不主动推介,再加上信托产品不许公开宣传,信托产品买卖双方的沟通就不会是顺畅的。

・产品不成熟、市场风险高

目前的信托市场,一方面是存在行业发展不成熟、法规不健全、不允许公开宣传、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等诸多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却是信托产品空前热销,信托合同平均每份认购的金额达到了48.6万元,能够造成如此巨大的反差,恐怕与文章开头那组“诱人”的数据不无关系。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信托热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其较高的预期回报。

但“预期回报”并不等于实际的回报,实际回报有多少还需要实践证明。由于信托产品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大多数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也只是近一两年的事情,市场还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考验信托计划高预期回报是否是在“说大话”。对于数据中提到的60只信托产品公布的到期清算报告,有专家对其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主要有两点理由:

其一,2004年证券投资类信托的平均收益率高达4.48%,与券商、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投资收益严重缩水形成了巨大反差,大多数信托公司在其投资团队的总体水平上比不过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背景下,还能取得如此好的成绩,恐怕不能让人信服;

其二,从每个季度的发行数据来看,信托公司存在着“拆东墙补西墙”的嫌疑,即通过不断发行新的资金信托,以缓解到期偿付所需的巨大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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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化运作

一、信托与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各种投资基金的运作也蕴涵了信托关系和信托特征。它们脱胎于信托行为,各国的投资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本质上也体现着信托关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按照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国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1万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种。信托化是指根据信托原理构造,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作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资者委托投资于设立的基金,同时作为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作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既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本文主要就此种方式的运作展开探讨。

二、私募基金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信托运作,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通过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资金信托方式。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在这种集合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当的投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金融机构。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对信托计划财产负有保管义务的机构。保管人也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信托义务。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保管人由信托当事人约定,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尽管保管人由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约定,但更侧重于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谨慎选任义务。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投资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运作方式的困境及解决

私募基金在我国虽得以迅速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处于萌芽时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着发展的一种尝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导缺失与监管机构混乱

对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引导与规范,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监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尴尬境地。再从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来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规范,虽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变得有法可依,规范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相关的制度协调和跟进明显落后于其发展。从监管主体设置来看,根据《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银监会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监管机关。而《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为证监会。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证券性质毋庸置疑。这造成了我国对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对其监督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基金进行监管的混乱局面。随着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统一监管的必要性会凸显出来。因而在对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动作监管上,银监会应尽快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与协调机制,为统一监管的实现作好准备。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临时信息信托公司应当主动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关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询时,信托公司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监管机关主动提供此类资料。这一规定无疑将银监会的监管活动推到其极被动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动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则很难发现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以监管私募基金市场上的风险。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当事人太过单一。《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银监会依监管职权,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可见,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监管机关之间两对关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实,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直接相关,既应当负披露义务,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问题的关键在于保管人的选任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及实务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选择享有决定权,这样保管人就很难监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变这一现状的做法是改让受益人大会来选择或更换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来选择保管人,以落实保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其监督功能。

(三)缺乏自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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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就是使资金聚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集资”。广义的集合资金包括物资和货币的聚集,狭义的集合资金则专指货币的聚集,物资的聚集则称为集合资产。

集合资金又有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集合资金和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的集合资金。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集合资金即是民间特定人之间的集资。按照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允许”法理,法律对于民间向特定人进行的集资因对金融市场不构成冲击,对社会经济秩序没有威协,因而法律并不禁止也即允许。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的集合资金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上是私募基金,而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募基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基金业务在客户群体、信息披露要求、监管程度、产品形式等方面的区别,都是直接或间接建立在公募与私募的差别的基础之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多个投资人(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于某一信托计划项目,为投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投资工具。它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简言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一种非公募的投资基金。

我国金融市场中出现的“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地说,是集富人之财。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从组织形式上看,集合资金的实质就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私募性质。

二、集合资金与非法集资的分野

集资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集合资金私募行为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这种行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就是合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集合资金,即非法集资。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在集资目的、程序和结果上表现为非法性。“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8)借鉴非法传销活动的方式,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店,大力发展会员,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9)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11)以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蛊惑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以出售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等名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进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集合资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

事实上,对于“非法集资”,社会公众并不陌生,依照国务院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都属非法集资。

三、投资集合资金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投资项目自身的风险是集合资金的最大风险来源之一,包括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第一,在已经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多数是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或利润作为还款来源,因此项目自身的风险是集合资金的最大风险之一;第二,多数项目是由不同的主体(法人)发起的,由该主体负责项目的实际操作和管理,因此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以及还款意愿或道德风险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集合资金的安全程度;第三,来自信托公司本身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风险两方面。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对投资项目评估之后,根据特定项目的自身特点进行信用加强,使之成为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但信托公司项目评估能力的高低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水平将直接决定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大小;第四,集合资金存在制度性的缺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缺少转让平台,存在较大的流动风险。第五,集合资金不够“阳光”,产品不成熟、市场风险高。信托产品是向特定数量的、特定人群发行的金融产品,带有明显的私募性质。信托热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其较高的预期回报。但“预期回报”并不等于实际的回报,实际回报有多少还需要实践证明。几年来,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在不断累积增大,到期“兑付”风险在不断增加。第六,法律法规不健全。集合资金信托不是一般民事信托,而是商事信托;但以一般民事信托的法律关系机械地套在商事信托上,导致集合资金信托出现前述不正常状态。2001年的“信托法”只是规范了一般民事信托的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元信托”法律关系,并没有涉及商事信托或“二元信托”的法律关系。2002年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中设立了集合资金信托这一创新金融产品,但并没有将集合资金信托作为商事信托,以区别于“信托法”上的一般民事信托,因此也就没有界定出商事信托的法律关系,只是机械地搬照“信托法”规定的一般民事信托的法律关系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

那么在集合资金投资活动中如何防范风险呢?我们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1.正确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心勿存贪念、头脑莫发热。虽然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向投资者声称在短期内会得到高额的回报。在集资初期,组织者一般都能向参与集资的投资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后来参与集资者的钱来滚球,骗取群众的信任,把更多的人引入集资陷阱。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2.进行投资优化分析。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投资者应依靠经验或技术方法进行风险分析,优化投资策略,最后确定适合投资者的最佳方案。在现行法律约束不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投资前应多方调研,尽可能多地获得集合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

3.采取组合投资与联合投资策略。由马克-伟兹提出的“投资组合理论”,有助于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理论”是以分散投资来降低投资风险的。该理论认为,当几种投资组成一个投资组合时,其组合的投资报酬率是个别投资的加权平均,几个高报酬的投资组合在一起仍能维持高报酬。但其组合的风险却因为个别投资之间的不同涨跌的作用而抵消了一部分,因此能降低整个投资组合所具有的风险。组合投资是投资者按照内部资本的组合原则进行的投资,而联合投资则是投资者按照外部资本的组合原则而进行的投资。通过实施组合投资与联合投资,保持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可以有效地规避投资的流动性风险。

4.合理安排投资期限,加强资金的流动性。任何资金在投资时,都要遵循收益性、流动性及安全性原则。因此投资者在对投资集合资金时应合理安排投资期限,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5.强化过程监管。集合资金属于私募性质,其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低一些,通常无需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且其不透明的管理模式,也使投资者丧失部分监控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本身就需要主动定期、不定期地要求披露信息,增加其透明度,以最大限度防范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投资者监测的方式有:(1)参加企业董事会;(2)查阅企业财务资料、产品资料、生产设备资料及经营计划;(3)向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咨询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4)了解宏观经济及行业竞争情况以及产品发展潜力;(5)了解企业管理者团队及员工素质;(6)向科研机构了解企业创新情况;等等。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相关部门应合力围剿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进行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实施布控;工商部门要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的从业执照进行审查;金融单位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纪律约束;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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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义“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第四条 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第七条 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2.本信托计划成立。第八条 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1)信托计划资金;(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3)推介费;(4)信息披露费用;(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7)信托报酬;(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b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_______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_______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第二十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第二十三条 税收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整体性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申明条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第二十八条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署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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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义“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 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 委托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第四条 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第七条 信托生效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1.委 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2.本信托计划成立。第八条 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3.信托计划资金;(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3)推介费;(4)信息披露费用;(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7)信托报酬;(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 寄送。(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第二十条 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 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第二十四条 税收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 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整体性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申明条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第二十九条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三十条 合同签署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1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受托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

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 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 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 (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优先信托收益权:即优先受益人优先于普通信托收益权和特定信托收益权,在a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享有对总信托收益的分配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权人或其指定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变现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机构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2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a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总信托收益超出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5%.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a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总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

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第二十条第1项第(2)小项的规定,以及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采取将其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转让的方式,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受托人在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变现价款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但不可以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本合同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支付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以实现信托财产和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的变现。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按照本条规定的受让价格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转让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2.转让价格的确定:本条第1项第(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所转让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3.本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信托收益权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1)(2)项的规定,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 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

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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