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发律师函的委托合同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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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方(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方(简称“乙方”):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
名称:法锤法务
开户行账户:
开户账号: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在 XXXX合同纠纷中因 律师函起草 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如有);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刑事、行政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欺骗行为,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不得故意刁难乙方指派律师;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等;
(四)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分析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二)乙方律师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三)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费等。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相关费用支付约定如下:
第一份律师函按照 2000 元计算,案件转入诉讼代理程序的,将该费用扣除。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括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持壹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订立协议。经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条款以打印为准,如有手写修改,须有双方盖章确认,否则手写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 甲方确认: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印章):签约时间(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