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联合施工协议(建设工程总承包及工程施工中的联合体承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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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此处出现的即为“联合体承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既适用于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可以单独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基于联合体模式的特性,其在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中适用较为广泛。
“联合体承包”模式为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设立,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且,由于其起于投标终于项目完成,又具有临时性和阶段性的特征。同时,法律又限制一个联合体成员对于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其既不能再参加其他联合体,也不能单独再参加该项目投标。最后,法律规定联合体成员共同向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集合性特征,这里的连带责任既包括承揽勘察设计、施工某一专业成员对单一专业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又包括不同专业成员对别的专业成员的连带责任。
一、联合体在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适用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鉴于承包范围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这几项对承揽单位专业资质、业绩要求很强的工作,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就比较常见。在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联合体承包的相关约定如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专用条款/4.6 联合体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
二、联合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的适用
联合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适用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概括规定外,并未在相应的管理细则等中予以规定。以施工环节为例,联合体承包的相关约定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三、联合体的成立
建设工程承包实施招投标的,各承包单位应于招投标阶段形成联合体联合投标。不实施招投标而直接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当以联合体形式与建设单位共同签订协议。
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联合体的成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即未就采用招投标或直接分包作区分,而进行了统一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联合体的成立:1、采用招投标的:(1)勘察、设计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施工环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发改委等七部委30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四十五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2、采用直接发包的:未做明确规定。
四、联合体的责任承担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联合体还可能存在对分包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的违约、侵权责任,这都属于联合体的外部责任。但联合体成员之间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内部责任。对于联合体的外部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对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联合体成员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建设单位如何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追究联合体的连带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此条既规定了外部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又规定了被追诉承担连带责任后,联合体成员之间内部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此条规定,在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发生违约或侵权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请求联合体全部成员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部分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又鉴于联合体之间通过联合体协议划分了不同成员间承担的责任,在联合体一方为其他成员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对建设单位履行完义务后,其可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向应负责任的成员方追索。
(二)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对其他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鉴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需要进行工程分包,若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了劳务合同或者材料供应合同,该施工单位对其下游分包商单位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则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确定。对于分包合同责任,除非分合同是由全体联合体成员与下游分包单位签署的,一般应由与分包单位签署合同的联合体成员向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但是,若由于该联合体成员的分包合同违约行为导致联合体其他成员受到损失的,其应该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