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产的检讨 如何追究员工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

2023-06-17 08:0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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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的检讨

相比较于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破坏社会风气、损害公众利益,企业员工贪腐,对企业管理、企业财产、企业文化的损害,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员工侵占公司财产,通常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那么,面对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如何判断罪与非罪?如构成犯罪,该如何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特点

1.被告人职务层级越发走低,多集中在营销、仓管、出纳、收营等企业中低层岗位,这些岗位的员工掌管着企业生产、营销、仓储、现金收支等环节的业务实权,直接经手管理财物,具有灰色获利的机会。

2.被告人单次侵占金额小,但次数频繁,持续时间长。职务侵占往往发生在财物审批权限存在弹性或管理监督责任不明的环节。对民营企业来说,大额财物审批几乎由公司最高层级领导控制,除非管理特别混乱,一般情况下,单次侵占较大金额财物的可能性较小,但若高管涉案的则不在此列。

3.被告人年龄越发走低,部分甚至是刚踏入工作岗位的年轻人。以往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多是入职时间长、熟识企业管理漏洞的“老油条”,但随着金额小、职务低的员工涉案增多,被告人正具有年轻化、入职短的特点。

4.涉案共同犯罪情形较多,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往往需要多人合谋。既有公司内部员工共同作案,也有内部员工与经销商、供应商的员工或其他人员勾结作案等。

5.被告人犯罪手段多样化,既有仓储人员的监守自盗,也有营销、管理人员的伪造骗取,还有收银人员的截留侵吞。

6.犯罪行为潜伏期长,取证困难,正如上述单次涉案金额低等特点的存在,导致犯罪隐蔽性较强,审计、监督力量难以及时触及,案发时间滞后,取证难度大。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1.职务侵占,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侵占 数额在6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2.挪用资金,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追究职务犯罪需要准备的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企业的报案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履历表、任命书、谈话笔录、入职后前三个月及离职(案发)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财务凭证、货物出入登记、物流单据、仓单、提货单、银行票据、收据、财务账簿等资料。公司其他股东控告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还需提供公司财务审计、资产状况等资料。

报案书应当简明扼要的介绍涉案员工的情况,提供职务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侵吞、窃取、骗取等)、涉案财物的金额,以便于公安机关能够快速掌握案情,以完成案件的审核工作。

如果报案内容所涉案件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控告,应提交受理或处理意见,并在报案时说明。

四、收集材料时的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

职务犯罪涉案人数多,牵一发动全身,消息泄露容易导致串供、销毁证据。因此,对参与调查的内外人员都要尽量签订保密协议,限定案情的知悉范围。对于举报人及配合调查的人员,也要做好保密承诺,打消其作证顾虑。因此,保密工作乃重中之重。

2.聘请专业力量介入

实践中,由于缺乏调查所必须的法律、计算机技术专业知识及经验,企业自身调查往往宽泛无重点,周期拖沓冗长,容易导致调查方向的偏差。因此,建议企业寻求法律、技术顾问的指导,制订合理的计划,确保调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3.有针对性收集材料

搜集整理材料时应有针对性,尽量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搜集材料,同时将搜集到的材料分类整理,其中,书证、物证材料最好能明确证据来源,剔除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民事纠纷的材料。

五、如何报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企业举报员工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向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处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接受,并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报案人应按要求填写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领取《接受案件回执单》。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在七日内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六、公安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1.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通过提起复议、复核或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寻求救济。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应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申请复核,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4.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则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控告人提出的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控告人提出的复议、复核申请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复议、复核程序。

七、公安机关不接受材料的救济途径

刑事控告最大的难点,就是公安机关不接材料或者接了材料,但不给登记,也不给回执,这导致控告人无法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复议和复核,也无法向检察院走立案监督程序。

针对此种情况,可以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字[2000]40号)第8条“110报警服务台对群众反映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等单位不立案的投诉,应认真登记并及时转交相关单位处理”的规定,办案人员不遵守程序规定,不给控告人登记填写受案登记表,剥夺程序权利的,控告人可以报110报警服务台投诉,亦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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