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存款四不承诺书 打击“伪协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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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窗口指导:打击“伪协议存款”
针对目前协议存款的乱象问题,2022年2月下旬以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多次进行指导和纠偏,重申了协议存款的关键要素。具体看,
(一)要求严格执行期限规定,即协议存款应严格按照5年以上(不含5年)的规定执行,提前支取需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要求严格锁定开办对象,即协议存款仅能向保险公司、全国社保基金以及省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办,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
(三)不得新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务,存量业务自然到期、不得续作。
考虑到本次窗口指导的内容并未突破与协议存款有关的政策规定,因此可以将这次窗口指导视为对“伪协议存款”的打击。此次窗口指导后,协议存款对三类机构的吸引力将有所下降,料会导致协议存款规模出现一定程度的萎缩。
二、协议存款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一)协议存款具体是指面向保险公司法人、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特定客户开办的单位定期存款,1999年以来央行相继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向上述三类特定企(事)业法人开办协议存款业务。
(二)和大额存单一样,协议存款属于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一个推动工具,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打破存款利率管制的约束,同样被视为一般存款管理。不过相较大额存单来说,协议存款的利率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自主性更强。
(三)从协议存款的具体要素规定来看,起存金额、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如期限均需超过5年,全国社保基金的起存金额不得低于5亿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起存金额均不得低于3000万元。
(四)考虑到协议存款的利率一般在4%以上,远超一般存款利率水平,因此协议存款可被视为商业银行的高成本存款。
三、监管部门何以打击“伪协议存款”?
“伪协议存款”的存在突破了协议存款基本要素的规定,如最低起存金额与期限没有按照政策文件的要求执行等,因此打击“伪协议存款”的背景之一在于目前协议存款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吸引客户,变相突破5年的期限限制(常以1年或3年为主)。
(二)为吸引客户,部分银行在宣传上将协议存款明确为具有靠档计息或随时支取、定期计息特点的产品。
(三)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同业存款包装成被视为一般存款的协议存款,从而达到虚增一般存款的目的。
(四)违背政策规定,为三类机构之外的其它机构开办协议存款业务。
(五)协议存款利率一般在4%以上,在计息与期限约束被突破后,很容易像甚至取代结构性存款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
实际上,“协议存款”乱象也可以从近年与协议存款的有关处罚中看出来,主要体现为超授权开办协议存款业务、同业资金违规转协议存款、虚假签订协议存款合同以及通过资管计划投资分行协议存款以达到虚增一般存款的目的。
四、协议存款的体量有多少?
协议存款的合计数据目前并不公开,对于协议存款的体量,我们只能做预估。
(一)社保基金对应的协议存款规模预计在3000亿元左右
人社保曾公布了2010-2013年四年期间的协议存款规模,分别为665亿元、850亿元、1058亿元和1285亿元,分别占社保基金收入的3.90%、3.30%、3.37%与3.57%。可以看出,比例基本稳定在3.30-4%之间,如果按照这个比例区间和这两年的社保基金收数据来计算,则大致可以认为社保基金领域对应的协议存款规模应在3000亿元左右。
(二)保险资金对应的协议存款规模预计在1万亿左右
保险资金虽然在保持快速增长,但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存款规模却整体上比较稳定,占全部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呈明显下降态势(已从2013年的30%以上降至目前的10%附近)。2019年以来,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规模一直稳定在2.40-2.86万亿的区间内,如果假设50%左右的银行存款为协议存款,则大致可以认为保险资金对应的协议存款规模应在1万亿左右。
虽然上述预估略显粗糙,但整体上也能提供一个思路,基本可以认为目前协议存款的体量应在2万亿附近。
五、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强对存款的管理,尤为关注高成本存款
打击“伪协议存款”的另一个背景是监管部门近期对高成本存款较为关注。2022年1月18日的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参见央行重磅发声),央行特别指出比较差的银行、经营不好的银行通常会通过高利率来拉存款,导致其它银行存款成本也跟着上来,破坏存款秩序。实际上,从近年的政策导向来看,监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加强对存款的管理与规范,且尤为关注高成本存款。
(一)规范存款利率: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
2020年3月4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2020〕59 号),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1、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
2、央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
3、央行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上述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
(二)2019年5月起督促整改不规范“伪创新存款产品”
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活期存款靠档计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和周期付息等“伪创新存款产品”,2019年以来央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加强存款自律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进行整改。
1、整改前活期存款靠档计息产品的余额为6.70万亿元(2019年5月16日数据),2019年5月17日起逐步整改、2019年12月1日起停止新办。
2、整改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的余额为15.40万亿元(2019年12月16日数据),2019年12月17日起停止新办、2020年末将余额压降至0。
(三)2019年12月起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
2019年12月,央行组织利率自律机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督促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目前结构性存款余额已从2020年4月的12.14万亿压降至2021年12月底的5.08万亿(累计压降7.06万亿)。
(四)加强对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存款的管理
央行于2021年1季度起,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的异地存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参见地方性银行异地存款将受限),已发生的存量存款自然到期结清。2021年2月4日,央行召开加强存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存款管理工作,此次电视电话会议有三个关键表述能够代表一定风向:
1、存款基准利率要长期保留。
2、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服务当地的本源,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
3、继续加强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的监测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五)禁止通过非自营平台开办互联网存款
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号)(参见互联网存款正式被终结,金融产品销售端格局将重塑),明确了以下几点:
1、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
2、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3、商业银行不得利用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4、商业银行应当在个人存款项目下单独设置互联网渠道存款统计科目。
5、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对异地提出严苛要求)。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条件的除外(主要指民营银行)。
6、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对其跨区域存款规模限额等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央行及派出机构也具有监督检查权。
7、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9号文基本明确商业银行借助于第三方互联网渠道拓展存款的路径已被封死,并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存款规模限额提出审慎监管要求,且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个人存款项目下单独设置互联网渠道存款统计科目。不过基本没有线下分支机构的互联网民营银行(并非指全部民营银行)在拓展跨区域存款方面基本不受影响(仍以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