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程序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2022

2023-11-17 21:1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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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程序申请书

一、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2022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叶ⅹⅹ,女,1981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20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张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提醒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某市***,电话:

被申请人:***,男,35岁,汉族,住某市***,电话:***。

请求事项:

原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变,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判令分割给申请人合伙财产90600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运收益9685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对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申请人起诉时未能精确计算其价值。法院受理后,为准确计算合伙财产和营运收益价值,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在2009年6月15日市场价值为181200.00元,在2007年5月31日至2009年6月15日期间的收益为193700.00元。为此,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依法予以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那么在提起诉讼后也是可以在鬼帝景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内容的,那么在变更诉讼请求时也是需要明确当事人正确行使增加以及变更诉讼内容的权利,这样也是可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以及提高法律的审判效率的。

、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是什么?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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