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判决书 最高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合同,可否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2023-11-16 15:0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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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判决书

最高法院:

本案馨安泰公司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其与武商量贩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起诉状副本于2018年6月26日送达武商量贩公司。 经查,武商量贩公司于2015年6月起即以发函、腾退房屋、邮寄房屋钥匙、提起诉讼等形式,多次要求解除其与馨安泰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认定武商量贩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 二审判决认定生效判决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不符合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予纠正。故本院确认馨安泰公司与武商量贩公司2008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之后签订的四份《补充合同》于2018年6月26日解除

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类案件,原告从诉讼策略、客观实际等角度考虑,往往在起诉时将诉请列为“判决解除”而非“确认解除”,然因解除时间常关乎双方义务履行节点、违约金计算等关键问题,故认定合同何时解除在许多此类案件中比较关键。

最高法的该案例认为:合同何时解除,应以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之时为准,如果生效判决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不符合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应予纠正。

本案虽非指导案例,但作为2020年最高法提审并亲自将“解除”改判为“确认解除”之实例,无论对于司法审判还是律师代理,均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008年6月4日,馨安泰公司(甲方)与武商量贩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目前正在营业中的《馨岛购物广场》一、二、三层商业面积和地下室仓库及四楼部分办公用房(除中餐厅)的房产租赁给乙方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自起租日起至2028年期满之日止。合同并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馨安泰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武商量贩公司,武商量贩公司开始利用该房屋经营“武商量贩宜昌旗舰店”。

2015年5月29日,武商量贩公司向馨安泰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函》,称馨安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一系列违反合同明确约定的行为,故通知馨安泰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系列补充合同。2015年8月26日,武商量贩公司向馨安泰公司发出《关于尽快接收租赁场所、设施设备、退移交的再次通知书》。2015年11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出具(2015)鄂琴台内证字第26672号《公证书》。武商量贩公司于2015年6月底即自行腾退租赁房屋并使部分租赁房屋空置至今。

馨安泰公司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馨安泰公司与武商量贩公司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之后订立的四份《补充合同》;2.判令武商量贩公司向馨安泰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滞纳金(房屋租金及滞纳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四份《补充合同》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计算方式详见《房屋租金及滞纳金计算表》);……10.本案诉讼费用由武商量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法认为: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是否正确问题。本案馨安泰公司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其与武商量贩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起诉状副本于2018年6月26日送达武商量贩公司。经查,武商量贩公司于2015年6月起即以发函、腾退房屋、邮寄房屋钥匙、提起诉讼等形式,多次要求解除其与馨安泰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认定武商量贩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本案在馨安泰公司起诉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自武商量贩公司收到馨安泰公司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二审判决认定生效判决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不符合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予纠正。故本院确认馨安泰公司与武商量贩公司2008年6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之后签订的四份《补充合同》于2018年6月26日解除。

案例来源

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宜昌馨安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13号

裁判日期: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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