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不适当,能否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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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于2013年5月7日因其位于江西某县的祖屋被征收,以某县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中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中已明确涉案房屋的征收部门是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是,黄某于2019年8月15日向某县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1.决定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机关名称;2.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拆除决定书及作出该拆除决定书依据的全部材料等信息;3.对涉案房屋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的申请书及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4.组织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律文件”。
同年8月21日,某县相关部门作出《告知书》,载明“经查,所申请获取的信息:黄某祖屋拆除征收信息。主管单位是某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咨询,联系方式为722****”。随后,某县相关部门将《告知书》送达给了黄某。黄某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重新作答。
庭审中,某县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尽到了查询答复义务,答复内容具体、明确、合法。后经审理认为,黄某要求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某县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予以答复。
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不适当,能否主张撤销?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某县相关部门认为黄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其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及说明理由的义务。但根据某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可以明确,黄某申请公开的本次信息,是由征收、补偿事宜引起的,所涉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某县相关部门在对该部门的行政职权是否发生变化、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均未予以明确的情况下,向黄某告知其向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明显错误。且在庭审中,也未提供某县自然资源局是继续行使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据。故某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告知书》,内容不适当。
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不适当,能否主张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告知书后,一定要仔细查看,是否与申请内容一致,若发现内容不适当或者其他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