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餐饮服务协议

2024-01-06 01:0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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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用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食堂服务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食堂服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

(三)服务工作时间:

第二条外包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餐厨服务,具体内容以第一条的约定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食材采购方式为〔 〕:

1.由甲方确定的供应商提供,乙方负责采购。

2.由乙方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3.由甲方负责采购

4.其他方式: 。

(二)甲方提供工作、就餐场地及相应设施设备、餐桌、餐具等。

(三)乙方负责提供餐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为甲方提供餐厨服务。前述人员人数应当能够满足甲方的需求。

(四)水、电、气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为:总价(含增值税)大写 元整(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实际支付金额以扣除违约金及核减考核金后金额为准。如食材由乙方负责采购的,采购费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另行支付。

(二)支付方式:甲方按 月/季/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月/季/年服务费为(含增值税)大写 元整(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

乙方每 (月/季/年)日前向甲方提供上 (月/季/年每日考核签认凭据及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材料并核实无误后,在 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转账支付。付款方可以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票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五)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纳元整(小写:元)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供食堂餐厨服务,并解除本合同。该保证金用以担保甲方所提供场地及设施设备、餐桌、餐具等的完好无损。

(二)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甲方有权在服务费中就上述损失金额进行扣减,服务费不足以支付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付,乙方应于扣付之日起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不计息退还。

第五条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六条经营许可

食堂运营所需的经营许可办理主体和方式: 。

第七条服务质量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乙方不按相应规范操作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经整改仍未达到甲方的合理要求的,应从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直到整改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自履约保函中扣除该违约金。

(二)甲方就餐人员应遵守乙方食堂合理管理制度,有序进餐,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馈用餐人员的需求与意见,协调乙方与用餐人员的关系。

(三)甲方有权组织职工代表对乙方的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有权进行考核,乙方应派员参与并做好记录,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四)甲方用餐人员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谩骂乙方工作人员;若因甲方用餐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服务期限内,必须新增或更换就餐设施设备及厨具或其他物品的,由乙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签字同意后,由甲方负责购买,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六)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用工制度、工作规范、安全防范、卫生安全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监督、设施设备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制度,以及食物中毒、火灾、地震等事项的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

(二)乙方应当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质证照,并应当在食堂就餐区显著位置,按相关要求公示前述资质证照、本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等和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甲方及用餐者监督。

(三)提供的服务应满足甲方用餐需求;并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食堂设备规范操作、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等,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岗前、岗中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评价。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每年组织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新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五)食堂负责人应当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甲方用餐人员意见,并及时进行改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应维护好食堂的清洁卫生工作,防止因食堂环境的不卫生而引发的传染疾病,乙方应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向就餐者提供的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并作好相应记录。乙方应当保持餐厅洁净,如因地面湿滑、物品摆放混乱等原因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不得转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和设施经营食堂餐饮以外的业务,不得擅自改变甲方食堂各场所的使用功能,不得将甲方食堂的设施、设备、物品等挪作他用。

(八)应与甲方保持良好沟通,加强食材成本控制,厉行节约,减少浪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制定有关食材成本的控制管理制度并报甲方备案。

(九)应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自行对垃圾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因乙方未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垃圾导致被有关部门处罚或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则全部处罚和赔偿金均由乙方承担;上述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遇有停水、停电、停气情形,乙方应提前准备,及时处理。

(十一)应爱护甲方资产,尊重甲方用餐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十二)合同履行期满或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才能撤离,超出服务期的服务费用按原合同费用折合天数计算。

(十三)用工须符合国家劳动、社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与其提供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向甲方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案,用工工资及社保、公积金等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用工原因所产生的纠纷全部由乙方负责。

(十四)因乙方管理问题及食品卫生质量问题,被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通报的,每次根据问题性质扣除服务费元。被就餐人员投诉到公司及上级部门的,每次扣除服务费元。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满意度测评低于95%,并被甲方上级考核的,扣除服务费 元。

(十五) 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造成的甲方或第三人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及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等)。

(十六)乙方负责提供作业人员统一标准的工作服(白帽子、白衣服、蓝色裤子),按规定发放符合甲方作业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含口罩、围裙、手套、防滑耐油鞋)。

(十七)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乙方向 公司投保。

□不投保

第十条特别约定

(一)甲方保证交付给乙方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能安全正常使用,交付场地的抽排烟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器系统能正常使用并符合安全、卫生、排污、消防等标准,在交付时,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字确认其使用及安全性能;物品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给甲方。

(二)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建立相应台账和相关维护保养制度,按照其属性、用途等安全合理使用。

(三)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承担设施设备、工作场地及其他物品定期维护保养或临时维修的义务,保证其性能良好。

(四)乙方负责对甲方交付的设施设备、工作场地及其他物品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对产生费用的维护修养或维修应当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签字确认,维护保养和维修的费用由 方承担;如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自然老化、损坏或其他情形导致其性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损、报备并采取有效措施。

(五)若因乙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操作不当、维护保养不及时、自然老化未及时报损和未采取有效措施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应在食材采购前对数量、单价等拟采购计划单并及时报甲方审核并签字确认。食材的验收接管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验收、保管食材的过程中应尽到负责、谨慎注意义务;食材标准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就餐者就餐安全,且源头可溯。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工作人员不符合健康要求或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就餐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合同因履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乙方未配合甲方办理好交接后就撤离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甲乙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五)甲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有权扣除乙方元/次的费用,发现乙方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次的或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有权扣除乙方元/次的费用。

(六)遇有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形,乙方处理不当影响甲方人员就餐的,应当承担不能及时提供就餐的责任。

(七)甲方发现乙方使用的食材有腐烂、发霉、变质或其他不符合食用标准情形,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若发生两次及以上或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食堂外包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2.每 个月对乙方进行一次服务满意度测评,连续 次满意度测评均低于%的。

3.涉及食品安全、用工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经一次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合理要求的。

4.工作人员不符合健康要求或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就餐人员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

5.其他情形:。

(三)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用逾期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五)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一)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四)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五)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六)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七)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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