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吴海兵(铜陵中院:吴皆兵、盛丽涉黑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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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皆兵、盛丽等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吴皆兵、盛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高利转贷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相应罚金。
该案一审宣判后,吴皆兵、盛丽等15人不服,提出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二审经审理查明
吴皆兵、盛丽于1999年开始聚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聚众斗殴打压某废弃井口、某矿石开采人,争抢矿石资源开采权,2001年依托经营某桑拿会所组织卖淫,并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树立强势地位,2005年以提供资金默许或站台助势,支持周勇、王先国、鲍红兵、费保华等人开设赌场,2007年非法控制某矿石开采项目,组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盗窃,2020年实施高利转贷等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期间,逐步形成了以吴皆兵、盛丽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层级清晰,组织者、领导者吴皆兵、盛丽在攫取重大利益时亲自出面,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者20余人。
2015年盛丽移居深圳后,仍为组织成员的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出面站台施加影响,骨干成员周勇、王先国、梁棚、鲍红兵、费保华在吴皆兵、盛丽的支持下,各自网罗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攫取非法利益,古小龙形成了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余静形成了新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从1999年至2016年期间,在铜陵市铜官区、郊区、义安区等地,实施聚众斗殴四起、寻衅滋事十起、强迫交易四起、故意伤害二起、非法拘禁三起,其中1999年、2007年在争抢矿石资源开采权和收购某露天矿石项目过程中,吴皆兵、盛丽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了多起公开性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骨干成员各自网罗人员,在吴皆兵、盛丽提供资金、公司资质、帮助协调斡旋等支持和默许下,为实现组织利益,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暴力特征明显;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某露天矿石收购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实施盗窃犯罪致使国有资产流失2926万元,通过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对铜陵黄、赌等非法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并引发一系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致使多名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
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个别被告人量刑不当,遂对吴某某等4名上诉人的量刑予以调整,对吴皆兵、盛丽等11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予以驳回。该案现已生效。(铜陵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