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信谣的演讲稿(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做疫情防控的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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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正处于与时间赛跑、与病毒较量的关键期,各种信息在网上传播范围大。民警提示,疫情信息要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不要随意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各种“小道消息”。不信谣、不传谣,谨防谣言“次生疫情”的传播。
科学防疫,人人有责
1.谣言的危害
在疫情期间,谣言会干扰公众对疫情的认知和判断、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
2.传谣的后果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正确的防疫做法
面对疫情,坚守道德底线与法律法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网民的我们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不在微博、微信、贴吧等发布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影响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新闻、信息,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面对疫情,保持正确心态。谣言本身就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往往无端加剧社会恐慌,不利于疫情防控。面对疫情,要保持冷静,坚定信心,不信谣、不传谣。
面对疫情,学会理智分析。疫情防控是一场综合战、系统战,信息公开透明是整个战役的关键环节。要保持淡定,学会理智分析,不为谣言所惑,更不为谣言所动。
面对疫情,提高科学素养。提高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从疾控或医疗机构、权威新闻媒体了解疫情和防病毒知识,避免焦虑和资源浪费。
谣言止于智者,我们要有双辨别网络谣言的“火眼金睛”。不转发不实消息,不乱发布不实谣言。在抗击疫情的阶段,所有公民应当万众一心,遵纪守法,共同配合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防疫工作,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