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监察个人述职报告

2024-03-06 09:2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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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个人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我有幸站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在过去一年中担任劳动监察员的工作成果和心得体会,在此,我要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关心和支持,正是有了你们的鼓励和帮助,我才能在工作中不断进步,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篇1: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

xx年,劳动保障监察队在局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及《人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任务,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主线,重抓日常监管、难点突破、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和中队实体化建设,不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促进了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xx年度大队荣获“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xx-xx年度优质窗口”、“xx-xx年度省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现将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数1800户,书面审查率100%;主动监管用人单位835户,人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64户,完成年度指标;一级网格12个,二级网格总数293个,网格联通率100%;本期数据库内用人单位数3000户,新增或更新信息的用人单位3000户,入库用人单位信息采集率为100%;本期接受群众举报投诉355件,联动平台举报投诉录入率100%,按期运行率100%;行政调解352件,录入内网127件,调处成功率100%。

(一)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处理

1、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835家,涉及劳动者约4.175万人。

2、共接受举报投诉355件,结案311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行政调解352个,结案340个。为劳动者追讨工资约1700万元,涉及劳动者约1500人。

3、共处理48起,涉及人数约1100人,金额约2200万元,均已妥善处理。

(二)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情况

今年以来大队共开展了“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xx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700户,涉及9万人,其中农民工8.5万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8万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工作的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工资预留户开户101家,销户85家,预留款项2632万元。办结非标准工时的行政许可案件31件。

二、主要做法

(一)全面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广泛应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积极贯彻实施《海门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机制,要求在建工程项目按月报送项目作业人员的花名册、考勤记录和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等相关材料。不按要求报送的,大队将依法进行查处。工资预留户推行开户承诺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开户时承诺工程开工后,于每月28日前将工资表如实报给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如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相关材料的,在销户时将视为材料不全不予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将在工程竣工两年后予以办理。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平台已完成,并设置了手机APP。中南集团已全面启用实名制管理平台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应用正在稳步推进中。同时,根据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二)巩固“两网化”管理示范市成果,强化欠薪预警。

去年通过两网化管理示范市的创建,我市荣获省两网化管理示范市荣誉称号。今年大队继续按照两网化管理示范市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强化欠薪预警工作。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和细则,要求各镇(区街)严格执行,并对其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打分,确保欠薪预警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用工不规范行为,在与单位负责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以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及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形式提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发现严重违法用工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三)扩大书面审查覆盖面,确保监管无遗漏。

通过与地税、工商联动,初步确定书面审查的名单,逐一分配到镇(区街)。各镇(区街)地毯式对名单进行核查,并实行区域责任制,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和数量进行确认,确保监管的全覆盖。将书面审查台帐装订成册,使得案件处理有据可查,防止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对未依法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提供,拒不提供的将予以处罚。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同时,以书面审查为契机,通过讲座对参审单位进行法律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水平。

(四)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实体化建设。

去年经市编办同意,大队成立三个劳动监察中队。为确保中队建设落到实处,今年1月,我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设立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体化建设专项资金的请示》,并得到市政府同意。目前,劳动监察一中队实体化创建已完成,二、三中队实体化建设基本完成。

三、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1、企业关停闭现象严重,群体性劳资纠纷从建筑领域开始向工业企业蔓延。企业关停闭往往涉及负责人跑路,执行财产困难等问题,群体性案件处置难度不断增大。

2、劳资纠纷标的呈多样化,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等诉求大量增加。尤其是要求单位缴纳社保的举报,此类案件涉及金额大,人数多,处理不当将引发社会问题。

四、xx年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广泛应用并更新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使实名制信息系统日臻完善,实名制管理机制逐渐成熟,并在建设施工企业中推广应用,直至全覆盖。

(二)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优化内部结构和管理。以劳动监察中队的创建为突破口,调整大队内部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打造一只有凝聚力、竞争力和战斗力的劳动监察队伍。完善执法模式。确保三个劳动监察中队能正式对外办公,使劳动监察执法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加强日常监管力度,提升办案质量。扩大书面审查的覆盖面,健全用人单位基础台帐。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和主动监管,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从源头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加大对办案人员的政治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

篇2:劳动保障监察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4月,我到济水所工作以后,紧紧围绕局组的工作要求,带领全所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九次代会和市十一次代会精神,以开展“一创双优”集中教育活动及“满浮散懒庸”专项治理活动为载体,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充分肯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甄、市委书记赵素萍、市长何雄等领导多次莅临我所检查指导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中国劳动保障报、河南电视台、济源电视台、济源日报等媒体多次对我所的工作成绩进行宣传报道。我所也连续多次被局机关和辖区街道办事处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在社会评议中一直位居基层部门前列。现将20xx年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扎实工作,狠抓进度,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0xx年,我所共开展创业培训5期150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32笔2000万元,发放额度较去年1495.05万元增长34.8%,创我所历史新高,带动3043人实现再就业,安置公益性岗位51人,援助就业困难对象181人,消除零就业家庭17户,发布用工信息612条,树立创业典型6人,新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70人,续保3630人,领取待遇1550人,辖区新农保参保率达到99.55%,参保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办理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298人,新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457人,续保1215人,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160余万元;受理劳动监察案件5件。

二、创新机制,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

在就业方面,我们

一是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以小额担保贷款作为工作亮点,扶持辖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实现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是积极为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查询和职业介绍,对有就业愿望的辖区居民做好求职登记,积极开发辖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就业岗位,对“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优先帮扶援助,并推荐安排就业岗位。

三是与济水办事处结合确立玉仙社区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站,并建立信尧数码港为创业示范园区。

在社会保险方面,我们

一是采取不同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是强化参保,为居民提供最优质的,确保在辖区实现全民社保。在劳动监察方面,积极与办事处结合,成立了济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做好日常监察与巡视工作,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受理辖区内举报投诉信访案件。

三、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深入分析客观存在问题

虽然在过去一年我们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劳动保障工作在思想上和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对劳动保障工作重视有欠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缺乏对工作的超前思考和计划;

二是对劳动保障工作业务知识方面学习不够,需进一步加强对政策业务的学习;

三是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有待改善,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和为人民的思想;

四是劳动保障所内部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0xx年是各项工作开展最为关键的一年,也是稳步提升的重要之年,我们将认真领会“十二五”精神,根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宗旨,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高效运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结

20xx年第一季度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和局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部署安排,牢牢把握新时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目标,坚持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规范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突破口,坚持把日常巡查、举报投诉和各类专项检查首位,有力地维护了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维护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日常巡查、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第一季度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共计检查企业72家,涉及雇佣员工295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有177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173人,未发现涉及雇佣童工的企业。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13件,其中建筑领域欠薪案件3起,企业欠薪案件10起,涉及工资总数额847871元,涉及42人。12起案件已结案,其中1起欠薪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正在处理中。

二是健全劳动监察维权综合治理机制。按照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xx〕120号)文件要求,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保证20xx年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存量案件清欠完成,并按照政府要求牵头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

三是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通过日常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深入企业、工厂、建筑领域和餐饮住宿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相关宣传材料。第一季度利用二连浩特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2起。

下一步,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将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安排,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监察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能,继续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及劳动用工法律宣传活动、专题维权宣传活动等,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篇4:劳动监察年终总结

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思想工作情况从以下几方面作工作总结,如有不妥,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

积极参加局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

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

三是全面完成20xx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xx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xx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

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 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篇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xx年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自己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学习和初步掌握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工作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汇报,如有不妥,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端正思想,快速适应新岗位

对我而言,面对由部队到地方的岗位转变,唯恐辜负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信任,从思想深处彻底转变角色,尽快进入情况,为了能适应新岗位,我通过虚心向先前转业的同志请教,查阅相关书籍、网络的办法,努力克服心理上的不适应,通过不断地努力,本人较快地适应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岗位,顺利融入了劳动保障局这个大家庭。

二、努力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刚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我对法律、法规、政策一窍不通,为了能尽快融入到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勤学习、多思考、善总结,并自加压力,时常提醒自己要认真读好“两本书”。

一是读好有字之书,即时刻向书本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做到基础知识通学、法律知识深学、急需知识先学。

二是读好无字之书,我一贯做到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局里的每位同事,不论年龄、性别,都是我的前辈、老师,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多看、多听、多想、多做,通过这种方式,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办案技巧等。我在这里要特别感谢监察支队的.全体同事,是他们的无私帮助,我才能顺利的承担起自己的工作。

三是勤奋工作,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回顾全年的工作,还是一个不断学习再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承担了部分劳动监察和部分劳动关系科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队长的指导下,通学习使用99二版软件,协助王主任审查了400多家用人单位的数据录入。二是清理高铁项目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支,处理高铁项目工资纠纷40万元。三是协助队长张志和督促29个建筑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四是,9月以来检查41家矿山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会同王主任对47处建筑施工工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正在对地区所属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排查,计划实地检查用人单位150家。五是做好日常接待,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六是今年x月仲裁工作面临无人可用的情况,队长指定我承担劳动仲裁工作。在队长的指导下,通过加班加点的学习法律法规、办案程序,查阅学习之前的仲裁案卷,我顺利的承担起了劳动仲裁工作,共协助队长审理裁定案件起,案内协调解决起,案外协调解决起。协助副队长审批合同份,

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份。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1、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应该的错误。

2、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3、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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