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谈转正工资 试用期过后不转正工资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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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读者咨询,其目前在一家服装公司任主管职位,入职时间已经超过约定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现在已经4个多月接近5个月),公司还没有给其办理转正手续,问过上级领导说是老板要求公司所有的人事变动都要等到1月份才安排处理。读者问,现在这种情况其应该算是试用员工还是正式员工?相关的劳动法规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现在公司解雇他或要求他调职的话,他有何权利和责任?
江点序表示,试用期满公司没有通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关系,则视为已转正,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应承担什么责任则视解除原因不同而法律责任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调整工作岗位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合法得视用人单位调整的理由和调整情况而定。
试用期不给转正可以申请赔偿。试用期过了,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转正拖延时间,按规定,试用期满后,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试用期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的,不需要专门的转正手续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出台所希望促成的一大目的。之所以国家要如此重视劳动合同,就是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履行,而避免口头协议的不稳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在这段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考察对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段期间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都比较低。
当试用期结束时,企业有义务评估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决定给予转正与否。而企业却无视试用期的结束,久拖不决,既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予转正后待遇,是错误的。
(一)工作表现不佳为何试用期内不提,而直到员工询问为何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给予转正工资时才搬出这个理由,显然错过了单位主张权利的时间;
(二)经济形势变化,职位撤销,需要调整岗位,与试用期员工表现也没有任何关系,这和给予转正工资也没有关系。
企业根据需要撤销岗位是正常的内部管理行为。发生这样的事件后,企业应该妥善安置员工: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但这不是不给转正员工约定好的工资的借口。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试用期过后不转正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