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试用期不过 会不会过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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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取决于单位对年度考核的整体风气。在答主所在单位,整体考核风气比较刚,部分部门的部门长对工作要求高且敢于使用强硬的管理手段,则有可能会不过。
一般体制内机构年度考核四个档次,除了第一档有比例限制可能有人花心思争一争,大部分体制内知友的单位都是第二档兜底。不会有第三档,也就更不会出现第四档。但在答主所在单位的风气略有不同,如果摆烂得太过分,惹得部门其他同事天怒人怨,相当一部分部门的部门长是不介意顺应部门其他同事的意见或者鼓励给这些人打第三档次的评价的,见下图箭头处。而在答主的十几年职业生涯中,虽然没见过新录用公务员没有通过试用期,但却见过公务员提拔到更高的领导岗位时一年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高级领导对下级领导的能力要求比新录用公务员更高也更敢于利用规则行使自己的否决权力)。因此试用期在答主看来,并没有包过这码事。
回到题主的问题,对于体制内公务员来说,如果在一个有此类考核氛围的单位,又恰好在对工作要求高且敢于使用强硬的管理手段的部门长手下工作,过于摆烂时被部门长发动部门其他同事整个第三档评价并非不可能。
那么为什么不是第四档?因为在组织部门看来,正式的公务员第三挡就是用来兜底表示其工作不合格,第四档不是用来表示其工作不合格,而是用来保护某些耿直的公务员不被上级打击报复随便开除——现实中给出第四档评价必然引来更高级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同意,而更高级的组织部门是不会赞同因为正式的公务员过于摆烂就予以其开除处分的,因为这会让两年第四档评价予以开除的规定有可能沦为上级打击报复下级公务员的工具。
但这个保护机制对于试用期公务员并不适用——对于试用期公务员来说,对其试用期的年度评价没有四挡,而是只有两档。
也就是说,正式公务员中三个评价档次和一个保护档次对于试用期公务员来说,就只有两个评价档次而不存在保护档次,这其中的逻辑也很好理解——正式公务员在之前的工作中(包括试用期)被其他部门给予了其能正常履职的评价,那么在当时就证明了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符合正常开展工作的需求和标准,则现部门现任部门长对其工作不满,给予其第三档次的评价,认为其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就与其之前获得的评价相矛盾,这当中的变化,有可能是其本人自身能力跟不上,也有可能是其工作态度发生了转变,但也有可能是其与上级部门长发生了矛盾,上级部门长使用年度评价来对其打击报复。则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内的评价体系在某个层次上更倾向于支持管理人员,允许管理人员合法给予下级公务员第三档次的评价用来敲打和经济处罚(答主所在地区第三档次评价下有些单位是不发年度绩效有些是年度绩效减半发放)下级公务员,但在另一个层次上,体制内的评价体系又会对下级公务员进行兜底保护。像正式公务员那样即使获得了不合格的评价,还可以继续任职,并且为了避免被同一个部门长打击报复,其可以申请调换到另一个部门,且必须紧接着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也不合格才能被开除。正式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上通过连续两年不合格才能被开除的设计,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正式公务员,使得上级领导实质上无法开除一个正式公务员,避免领导凭借随意开除公务员的做法形成缺乏上下制衡的一家独大。
而试用期公务员,由于之前其只有公务员笔试和面试,这些考核相对片面和简单,不一定能真实的反映新录用公务员是否在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能适应岗位需求,故体制内对试用期公务员的评价体系会给予部门长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只在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维度上做选择,并且只要其获得不合格的评价,就直接离职。这在某个程度上,反映了体制的设计者赋予了体制内的基层管理者在公务员入口审核过程中更高的权力,避免只有笔试和面试能力,但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很糟糕的应试者混进公务员队伍早早摆烂躺平的小心思。不过这个小心思基层管理者往往很难体察得到,以致于相当多基层管理者在面对试用期公务员时忘记组织赋予的这种审查义务,又或者处于各种原因不敢大胆行使这种净化组织工作能力的权力,以至于绝大部分公务员都产生了试用期公务员必然稳过试用期,正式公务员必然稳拿年度考核第一和第二档次的刻板印象。
综上,看题主的自述,如果题主认真努力的工作,即使不为部门长所喜,但只要获得了部门里大多数同事的认可,大概率还是会通过试用期考核的——部门长评价不合格会引来组织部门向部门内其他同事复核情况,只要大部分同事认可你的工作,组织部门大概率会和部门长协商让其改变评价。但如果题主过于摆烂,引发部门领导和同事天怒人怨,那很有可能在试用期结束后被一波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