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工伤(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按规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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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生工伤,需要由所在的单位支付工伤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就医路费,并保持工伤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市级统筹区内机关(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工伤待遇仍按原办法办理。
二、事业单位人员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