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被烧伤能否要求放火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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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国家有补助吗,救火被烧伤能否要求放火人赔偿
【国家如何给放火的人补贴?]住户因管理不当或短路而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还可能波及周边邻居,造成巨大损失。这个时候,很多人会无所适从。别人给放火发生火灾国家怎么给补助
国家对消防没有补贴。除非火灾后家庭生活困难,达到低保标准,那么你就可以领取低保。只有火没有补贴。
如果火灾原因是人为的,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必须补贴。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意外事故发生火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根据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号文件(韩民(2007)281号)精神,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温饱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于人为的意外灾害,民政部门没有资金救助。
火灾政府赔偿标准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况按《救助人员花名册》发放救灾资金(物资)。103010应填写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金补助标准(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救灾款物的发放标准和程序应当规范并公开。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救灾资金应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援助的形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灾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支付给灾民,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贷款。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县级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和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报请县政府批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助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使用和取得的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镇、村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被盗窃、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标准以《救助人员花名册》为准。
第十七条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被害人亲属为丧事支付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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