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署的《离职承诺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2024-07-19 13:1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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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的《离职承诺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其签署《离职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该《离职承诺书》应为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方某自2018年5月4日入职天津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

方某入职时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500元+1420+提成,自2018年10月调整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津贴500+提成,自2019年11月调整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津贴1000+提成,每月2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工资,若存在提成会随工资一并发放。

2020年2月2日,方某提出辞职申请,并在《辞职申请书》中载明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同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因方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28日,方某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签署了《离职承诺书》,承诺书显示:“本人于2020年2月2日与公司办理了离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于2020年5月28日领取完毕应得工资及佣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822元整,此笔费用结清后本人保证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与公司的一切事务予以了结。”

2020年6月23日,方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方某提成款62563.67元。

2020年12月18日,该委裁决驳回了方某的请求。

方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方某称公司应当支付其销售提成,分为4部分组成:售房提成、装修提成、车位提成、激励奖金。

公司辩称,不认可方某的请求,因为已经签订了《离职承诺书》表明双方已无劳动争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方某认可公司提交的《离职承诺书》中本人签字及手印的真实性,《离职承诺书》载明2020年5月28日方某领取完毕应得工资及佣金等费用10822元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与公司的一切事务予以了结。方某在庭审中认可《离职承诺书》载明的数额为本人填写,签字及按手印均为本人,亦认可已收到此款项,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书写的《离职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方某亦未举证证明其在书写《离职承诺书》时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故方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对方某要求公司支付提成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方某要求公司支付提成款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方某签署的《离职承诺书》已经明确约定方某在领取完毕应得工资及佣金等费用共计10822元后,其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其与公司的一切事务予以了结。方某并未举证证明其签署《离职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该《离职承诺书》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方某已经收到《离职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款项,按照《离职承诺书》相关约定,双方已无任何劳动争议或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方某要求公司支付提成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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