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辞职交五险么(员工辞职当月企业要为该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吗)

2023-04-19 21:3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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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辞职交五险么

问题:员工辞职当月企业要为该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吗?

1,结论:员工入职当月和离职当月,社保断缴问题,这是一个普遍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违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就不违法。

2,为什么这么说呢?

(1)假设,如果张三在用人单位工作2年多了,当年8月5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是每月10日为发工资日。

(2)先说入职当月社保断缴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这么一个现实,今天是张三入职、明天是李四入职、后天是王五入职,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是,用人单位不可能天天去办理社保登记,而是一次性办理社保登记或者缴纳社保费。为什么不能天天去办理社保登记呢?因为我国社保的缴纳实行“统一缴纳、统一稽核”的原则。即一个用人单位,一个月内一般只缴纳一次社保;这一次就把全体员工的社保都完成缴纳;而不是今天给张三缴纳、明天给李四缴纳、后天给王五缴纳,如果是一个员工一个员工的缴纳,既麻烦,也影响效率,更是增加成本;即便是用人单位不怕麻烦,而收缴社保的社保局也嫌麻烦。

一般都是在发工资日时,在计算工资时,把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部分代扣代缴。而《劳动法》规定,一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我国的惯例是当月工资在下一个月才发放。员工入职当月还没有计算工资,无法代扣代缴社保,所以当月用人单位就不给新入职的员工缴纳社保。所以员工入职当月社保就存在断缴。

(3)再说离职当月社保断缴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张三书面离职报告30天内,应当给予张三办理离职手续。也就是说在9月3日之后,张三是可以不再去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了,即9月3日之后,张三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现实工作中,用人单位自8月5日至9月3日之间,在这30天内,用人单位可以任何一天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假设用人单位8月7日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该给张三缴纳8月份的社保呢?一般单位都不缴纳。为什么不缴纳呢?我国社保制度在设计时,社保费的组成是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计入统筹账户;另一部分是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以员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以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计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但是,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把社保基数,不论是公司缴纳的社保部分,还是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统一定为国家规定的社保基数。多数单位都定为社保基数的下限,这样可以节约用人单位的成本。假设国家规定的社保基数下限为3000元,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缴纳占比大约30%左右,员工个人占比大约10%左右。即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社保费为900元,员工个人每月缴纳社保费为300元。如果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张三缴纳8月份的社保,则用人单位多支付900元;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离职员工张三缴纳8月份的社保,则用人单位可以节约900元。如果把这900元钱节约下来,那么这900元钱就是用人单位的利润。作为任何一个人,谁愿意把自己口袋里的900元钱送给别人呢?用人单位也不愿意。所以,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张三缴纳8月份的社保。所以张三8月份社保就存在断缴问题。假设张三是在9月3日离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为张三缴纳8月份的社保;但是9月份的社保,用人单位就不缴纳了。所以,离职当月社保就存在断缴。

(4)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的条款。

同时,社保具有强制性。

假设张三是8月5日离职,假设用人单位的会计月度是一个自然月。缴纳社保和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付出劳动是员工的法定义务。这个是对等的。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出勤满一个月,即8月份只工作了5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已经付出劳动的工资报酬,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当月缴纳社保的义务。所以,离职当月就存在断缴问题。

3,公积金的问题和社保问题都是同一个道理。当然,公积金的问题,又涉及更深层次的经济制度问题,这里不做解答。

4,目前,员工入职和离职的社保断交问题。第一,需要在法律层面更加规范、更加细致、更加严谨。第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和监察力度。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常常去用人单位检查和监察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则可以更多的维护员工的利益。现实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备案、员工花名册的留档等,劳动监察部门往往不管不问。这其实是国家社保基金在流失。第三,广大员工需要提高劳动法律方面的意识。第四,需要更广大的普通员工发声,维护自身的权益,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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