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提交辞职报告是正式吧(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离职报告这样符合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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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无双是A公司的销售经理,干练、性子急,工作能力较强,历年销售业绩斐然。
2018年度,陆无双带领销售团队完成了某地区的全部销售指标。根据规定,在每年年末,公司会针对销售业绩进行统一核算,并据此确定年终奖及提成发放金额。
2019年1月,在结算年度销售提成时,陆无双与公司产生分歧,多次与公司高层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几经协调未果,陆无双十分气愤,于2019年2月1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我今日提出辞职,请公司尽快安排交接人员接手我的工作,我最晚将留到3月10日。”
由于2019年2月5日是春节,公司在2月1日起便陆续安排员工放假。陆无双在发送完电子邮件后,便开始休假。直到2019年2月12日,公司恢复上班后,A公司人力资源部才向陆无双做出批准其辞职的书面答复。
陆无双十分意外,她以为身为销售骨干,公司在收到电子邮件后肯定会想办法积极挽留她。万万没想到公司竟然这么快批批准了自己的辞职请求。
经过向人力资源部咨询,陆无双获知,由于在年前计算提成分歧与公司几位领导争执不休,公司认为陆无双对上级态度蛮横无礼,脾气暴躁,虽然工作业绩不错,但不服从管理,影响较差。故经商议决定不再挽留她。陆无双不禁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感到懊悔。
随后,陆无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她的主张如下: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一个意向,按正规流程,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辞职。公司对其发出的批准辞职的决定应属于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劳动部门审理后,最终做出了驳回陆无双主张的裁决。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例中仲裁裁决的理由与原因。
(一)通过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是否具备法律效力?1.电子邮件具备合法效力。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发展十分成熟,应用十分广泛,已经成为重要的现代化通讯方式之一。因此,电子邮件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
其次,电子邮件内容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获取,或通过公证机关对具体文本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
通过“三性”,其作为证据在法律上具备了合法效力,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取使用。
本案中,陆无双在邮件中明确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及时作出修改或撤销,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时间到即可解除。
陆无双的电子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或批准之前,她也未作出任何修改、补充或者撤销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因此,虽然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回复,陆无双的辞职报告也将在3月初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辞职报告用哪种形式最为妥当?
本案中,陆无双的仲裁主张虽被裁决驳回,但对企业来说,以收到电子邮件为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辞职手续在流程上不完整的法律风险。
建议企业提高流程的规范性,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的具体方式与标准。
比如,在公司的内部网盘或系统中,为员工提供主动辞职需填写的书面标准文本,并在文本中清楚说明相关要求,包括:
不同用工性质员工的离职天数规定;
离职完整流程,包括申请、审批人、流转环节等;
离职时结算薪酬的标准;
离职后交接工作的标准与承诺
离职后个人社保及个税停缴的规定
离职后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三) 辞职申请应何时做出批复?
劳动者辞职是较为重要的劳动关系事件,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在收到邮件后,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尽快做出反应。
如果用人单位因故无法立即决定或回复,应当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报告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