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私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2023-04-25 14:3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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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私了

1.为什么要进行“私了”?

对于劳动者而言,“私了”能够较快地获得赔偿。走法定的诉讼仲裁等程序耗费的时间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往往与用人单位在赔偿方面存在争议,按照法定程序的话,要经过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不服,还要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诉讼,差不多要用一年的时间。如果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阶段再次发生争议,从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到二审,差不多又要花上一年半的时间。即使赢了官司,用人单位也可能一拖再拖。对于劳动者而言,运用法律维权费时又费力。加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其的合法权益,不清楚具体如何通过法律维权。此外,也有劳动者对法律途径维权存在误区,认为打官司丢人,没有后台打不赢等,不相信法院能公正地进行判决。因此尽管觉得“私了”会降低赔偿额,但为了更快地拿到赔偿,他们不得不接受。但事后,往往因为后续问题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害。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者出现工伤以后,用人单位也希望尽快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不希望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更不希望破坏良好的企业形象。有的用人单位通过“私了”来掩盖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过失,与劳动者达成“私了”协议,维护其企业形象,也节约了仲裁诉讼上的费用。此外,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怕麻烦的心理,大大降低赔偿数额,节省单位开支,通过一次性支出较低数额的赔偿一劳永逸。有的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除了承担高额的赔偿外,可能还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为了避免处罚,单位选择“私了”。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通过“私了”,也可以避免被安全生产部门提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处罚。

2.“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私了”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就合同效力而言,存在有效、可变更可撤销、无效三种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以下几种认定:

第一,协议有效情形。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其主管行政部门上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达成的“私了”协议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已经遵守了国家的安全劳动制度,并且协议公平,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也可以节约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本“私了”着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损害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协议撤销情形。可撤销的协议,经法院判决撤销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是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应进行撤销。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7、148、150、151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撤销补偿协议,用人单位应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第三,协议无效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又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在此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3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劳动法》第 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私了”协议经常出现的“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违反有关劳动法规,是无效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私了”协议都有效力,也有无效的“私了”协议。如果在“私了”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协议约定的赔偿额,或者约定的赔偿额远远低于法定赔偿额,一般是低于法定赔偿额70%,或者在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欺诈、威胁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利用工伤职工亟须用钱治疗疾病,故意压低赔偿额,工伤职工不得不同意的情形等,工伤职工可以对“私了”协议反悔,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协议,用人单位支付或补足法定的赔偿额。

3.如何进行“私了”?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打算“私了”解决双方的纠纷,减少反悔的发生,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观念,在签订工伤“私了”协议时,学会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也避免所签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变更。

第一,尽量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再进行“私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伤残等级是计算劳动者能够获得的各项赔偿和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进行“私了”,劳动者很容易错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如果错过了时效,劳动者即使反悔,打算重走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行政部门也不会受理。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进行“私了”则没有后顾之忧,劳动者对自己放弃的数额心里有底,也不会轻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者请求认定无效。

第二,赔偿款。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一次性赔偿款,劳动者一定要冷静地进行思考计算,虽然这笔一次性的赔偿款数额可能相对较大,但是一次性给付的费用很难维持长久的医疗费用以及必要的生活开销。因此在签订以前,劳动者应该对照劳动能力把各项费用按照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计算。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对照《劳动能力鉴定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估计一下自己的伤情,也可以自己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以大致计算应获得的赔偿额。而且最好不要一次性赔偿,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及必要生活开支可以视实际情况再做赔偿。赔偿金额一定要写清楚,注明大小写。要写清楚什么时候付清,如果到期没付清,违约金付多少,这样可以防止私了后拖欠不给钱。

第三,尽量维持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常常通过工伤“私了”协议来解除或者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果买断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日后的生计很难得到保障。而且,一旦签订“私了”协议,如果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则会因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受到阻碍,且在诉讼中给劳动者的举证带来困难。

第四,规范用人单位的“私了”行为。用人单位签订工伤“私了”协议的前提必须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其主管行政部门上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用人单位不能存在对劳动者进行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尊重劳动者的意思自治,这样的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形式上的注意事项。在“私了”协议中,首先,应当详细写明当事人双方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及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一定要加盖公司公章。其次,要写明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大概经过等,以防用人单位既不支付约定的赔偿,也不承认发生了工伤。再次,要约定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款的时间,以及过期不支付赔偿金的后果、以保障尽快拿到赔偿金。最后,协议一般是一式两份,劳动者要留存一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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