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活动怎么做(怎么给小学生做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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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的某天,我老板给我安排了一个任务,让我做一个课件,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讲课的对象是某小学全校的小学生,由我主讲。我懵逼了。虽然说大学的时候我也曾经跟小伙伴们去到中小学给学生讲课普法,但这事我好几年没做,一时不知道怎么做课件,怎么去讲课。小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参与的民事行为不多。上网搜刮一波资料,挑了些能给小学生讲的内容,好不容易才把课件和讲稿弄好。发给我当小学教师的闺蜜看,问她们有没有什么修改意见,一致反馈,课件字太多,小学生不会看的,也不会想听你念法条,简单点,口语化一点,课件多点图片。于是我把课件大改一顿,删了所有法条,加了很多卡通动画图片。把课件发给老板后,老板说课件做得不错。
本来以为是自己去小学讲课就行,老板那么忙,应该不会跟我去的。结果老板说要给我撑一下场,她要亲自带我去。额,本来有点紧张的我更紧张了。
讲课当天八点多出发去某小学,去了我才知道讲课的地方是小学学生集合的操场,现场有一个大屏幕放课件,形式大概是小学生早会那样,简单讲讲就行。刚开始讲的时候,我还没进入状态,有点紧张,后面慢慢的就好了。
结束之后,老板说我讲的内容还不错,就是刚开始时不够流畅,多讲几次会更好的。我暗吁一口气,起码算是完成任务。接着我老板又说,还有几家顾问单位也是小学,之后有机会的话也让我去讲讲。果然,做老板的脑子里想的都是如何把工作效益最大化。听了这话,我只好在一边默然不语。
讲稿全文(大括号部分是讲话内容,小括号部分是对应的法条,其余是课件内容)
同学们,早上好!很高兴今天来这里给大家做讲座。今天我们这个讲座的主题是“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由我来给在座的同学讲解,和同学们一起来学习和了解《民法典》。
一、什么是《民法典》
【学习《民法典》的第一步,让我们先知道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学习《民法典》的意义
【作为小学生,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典》呢?】
1、培养青少年养成明确的规则意识
【一方面,学习《民法典》有助于培养我们形成规则意识。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生活中需要各种规则的约束,法律也是生活规则的一部分,通过学习法律,能培养我们的规则意识,做一名遵守规则的小学生。】
2、培养青少年养成清晰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另一方面,学习《民法典》有助于培养我们养成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也承担着各种各样的义务。运用权利的前提是需要知道我们有哪些权利,同样的,承担义务的前提是需要知道我们有哪些义务。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学习法律,可以更深刻地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民法典》与人的一生
【正如我刚刚说的,法律是生活规则的一部分。《民法典》正是立足于我们的生活需求,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则来保障我们一生的生活,可以说是“从出生到坟墓”。下面我们从几个年龄节点来感受一下《民法典》与人的一生的联系。】
0岁以下:胎儿享有继承权
【当我们还在妈妈的肚子里的时候,我们就已经享受《民法典》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我们还是胎儿的时候,我们就已经享有继承权了,可以接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座的同学都是6—13周岁的小学生,那我接下来讲的这两个年龄段呢,就跟在座的同学有关了。】
0—8周岁:一切都由父母决定
【像我们低年级的、一二年级的同学大都不满8周岁吧。不满8周岁的同学,在民法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你们的一切都由爸爸妈妈决定,由你们的爸爸妈妈代理你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日常生活中都是爸爸妈妈给你们买东西,带你们出去玩,照顾你们。】
(《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18周岁:可以“打酱油”了
【那我们中高年级的同学呢,大多数都满8周岁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民法里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很多时候仍然是爸爸妈妈帮你们处理日常生活的事,但你们自己可以做一些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了。例如妈妈在厨房里做饭,但是没酱油炒菜,妈妈给钱你让你去便利店买瓶酱油。类似于这样简单的民事行为,满8周岁的同学都可以独立去完成。另外,满8周岁的同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接受别人送的礼物、过年时收长辈们给的压岁钱。】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以上:我成年啦
【随着年龄的增长,你们的生活经验也会越来越丰富,知识的积累也会越来越多,慢慢开始独立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你们年满18周岁,你们就是像爸爸妈妈、老师那样的成年人了,这时候你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你需要独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22周岁:可以结婚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死亡:遗产被继承
【当女生年满20周岁、男生年满22周岁时,我们就可以像爸爸妈妈那样结婚组建一个小家庭,一起生活。当我们离开世界时,我们的遗产会被我们的亲人继承。当然啦,我们在座的同学都还是小学生,离这些还远,我就简单带过,不细说了。】
四、《民法典》与生活
【讲完《民法典》与人的一生,我们接下来通过举几个例子来谈谈《民法典》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1、孩子与父母
【在同学们的日常生活中,除了学校的老师同学,相处的最多的就是爸爸妈妈。爸爸妈妈在法律上是我们的监护人,对我们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像日常生活中,爸爸妈妈会送我们上下学、给我们做饭、指导我们功课、陪我们玩,维护我们一切的合法权益。那反过来,当我们在爸爸妈妈的照顾下长大成人后,我们也要履行对爸爸妈妈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像爸爸妈妈小时候照顾你们那样,照顾和保护爸爸妈妈。这些既是《民法典》里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希望同学们在生活中要做孝顺父母的懂事的好孩子。】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我在马路边捡到钱
【我在马路边捡到钱这个儿歌相信同学们都听过吧,那歌里的小朋友是怎么做的呢?没错,就是要交给我们的警察叔叔啦。这个呢,就是拾得他人遗失物的法律问题。当我们捡到其他人不小心遗失的物品时,我们应当及时通知物品的主人来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金不昧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放学路上被狗咬了怎么办?
【如果我们在放学路上,或者是在小区里玩耍的时候,被狗狗咬了要怎么办呢?这时候呢,我们可以要求狗狗的主人承担责任,给我们赔钱。但是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例如,有些同学不懂事,跑去欺负狗狗,那狗狗当然会生气啦。狗狗虽然可爱,但是生起气来也是会咬人的,这个时候欺负狗狗的同学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4、高空坠物伤人
【当我们在街上行走的时候,突然飞来横祸,有人从楼上往下丢东西,正好砸上我们,那这时候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很多同学会想,当然是丢东西的人啦,没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没人承认是自己丢的,也查不出来是谁丢的,这责任又应当由谁承担呢?没事,这些法律都替我们设想好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真的没有丢,不然住这栋楼的人都应当给予补偿。在这里也要提醒家住二楼以上的同学,高空抛物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即使是小物品,从高楼抛下来也是可以砸伤人的。我们要做一个文明的小学生,禁止高空抛物。】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nding:通过这次讲座,相信同学们也体会到了《民法典》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除了《民法典》,国家还出台了其他法律法规来保障我们生活中的权益。在座的同学们都是祖国的未来,希望同学们能从小树立法治观念、树立规则意识,懂得尊重规则,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谢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