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能算工伤 怎么样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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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我们最常用的判断工伤的方法就是看是否符合这3个要求: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工作原因
从这三点延申出来,能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
工作场所内,在工作时间前从事预备性工作、工作时间后从事收尾性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职业病;
因公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视同工伤:(也就是原本不算严格意义的工伤,但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能享受,其余工伤保险待遇均能享受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以,结合工伤标准来看,题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要从事工作坐在座位上,被掉下来的天花板砸到,那么完全可以去申请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认定为工伤。
除了题主这种情况,其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比较奇葩的工伤认定
1、职工下楼拿外卖受伤算工伤吗?
吴亮是一名90后的职场新人,刚入职场没多久他就找到了一家好公司,不仅职工的福利待遇好,而且公司还有一间员工食堂,免费供员工使用。然而,时间一长,吴亮发现食堂里的伙食吃来吃去都是同样的菜,且大多是以吃饱为主,于是,他便想换换口味,因此吴亮便常在午餐时间内跑出公司外出就餐。谁知道,有一天正碰上大雨,吴亮嫌出门就餐过于麻烦,于是在手机上订了午餐的外卖,准备带回茶水间吃。就当外卖员将外卖送至公司楼下时,由于十分紧张的午休时间以及下雨天湿滑的路面,来去匆匆间,吴亮刚走出电梯,便滑了一跤,导致手脚不同程度地摔伤。
由于刚入职场没多久,吴亮并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支付这笔医药费。随即,他想到了让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可公司却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内部有食堂供员工使用,不需要吃外食,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吴亮所在的公司虽然有职工食堂,免费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因此他在午餐时间订外卖的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且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界限内。同时,他在公司楼下的楼梯口准备拿外卖,这个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现在职工在单位的食堂、厕所、楼道里摔伤,有关部门一般都予以认定。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
2、出差期间睡觉死亡算工伤吗?
2009年5月,南宁某公司职工李某与同事到外地出差,吃饭后回宾馆休息。次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被发现在酒店房内死亡。同年6月,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系因疾病导致的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该案件引起了争议。最终,该案例经法院二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来说,职工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 因此在旅社休息中猝死,最后被认定为了工伤。
3、出差摔断两颗门牙算工伤吗?
小程是安徽一家设备公司员工,2012年8月被单位派往深圳出差。8月17日下午,小程将公司的活干完后,去火车站买返程票。不想,在他去车站的路上,由于路面较滑,一不小心摔了个跟斗,磕断了两颗门牙。因牙龈疼痛难忍,遂去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小程前牙冠折,根尖周炎。回到单位,小程把自己受伤的事告诉了有关领导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获认定。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认为职工受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在工伤认定期间以及法院审理期间,小程所在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程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存在“酗酒、吸毒、故意犯罪”等情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程受伤不是工伤,因此,判决维持了当地社保局对小程的工伤认定。
4、送完孩子去上班遇车祸也算工伤?
罗女士在北京一家包装材料制品厂工作,她的家与工作地点只有一墙之隔。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学后回单位上班途中,遭遇了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车主负事故的全责,罗女士无责。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罗女士的伤害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罗女士所在工厂认为,罗女士发生车祸的地点,不是上下班必经之路,且超出合理路线,因此,这一车祸的伤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当地人社部门认为,罗女士在该厂工作的几年中,都是送孩子上学之后再去上班,因此认为送孩子之后,从学校到单位是上班必经之路,属于日常需要,是合理的路线。2015年1月,当地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维持了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求。
最后提醒下,到底属不属于工伤还是由人社部门结合工伤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最终结果也是以人社局认定为准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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