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鉴定是工伤与否(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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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工伤的条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要出具相关交通责任鉴定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疾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举个例子:
老何是某机械工厂的老员工了,患有高血压,去年发展成为脑血栓。
经过大半年的治疗,病情逐渐好转,老何认为自己病情基本稳定,便决定恢复工作。上了几天班以后,老何感到体力不支,血压升高,伴有头晕、恶心感觉。
某日,老何正常上班2个小时后,感到头晕、恶心,突发脑溢血倒地不省人事,同事发现后,随即将老何送往医院,但经过5个小时的抢救,老何终因突发脑溢血离开人世。
老何亲属为老何申请认定工伤时赔偿时,公司一口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老何所患疾病是原来就有的,并非因为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突发疾病”中的“疾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这里的“包括各类疾病”的含义是指:从时间上看,该疾病包括以前就有,因为工作原因加重而突发的,也包括以前没有在工作中突然出现的。从类型上看,包括所有致死的疾病。
因此,老何突发疾病并死亡,属于应当视同工伤死亡的情形之列。
以上案例也是最典型的“突发疾病”类工伤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当然了,在工伤认定方面,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尚存在一些差距。
而企业则应该加强安全管理,更大程度降低职工受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