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职人员工资发放规定 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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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案例
A员工2015年入职B公司,职位为设计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次月5日”发放上个月工资。
2017年刚过完年,A就以“个人原因”向B公司提出辞职,B公司予以批准,双方于2017年2月17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B公司说,2月份的工资,要等到3月5日才发。
A觉得不合理,向劳动站进行了投诉。
问:B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B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因此,B公司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当月的工资。
二、员工离职,工资怎么发放?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支付周期已满的工资
1.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资: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例如,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周一离职,公司要在周三前支付工资;
再如,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周五离职,公司要在下周二前支付工资。
2.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工资
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例如,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3个月”,且约定在3个月后的第15日支付工资。员工离职时刚好做满3个月,公司可以要求等到第15日再支付。
(注:深圳地区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二)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
1.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
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例如,A员工2月17日离职,当月实际工作12天,对于第1季度的季度奖1万元,A有权要求按照其实际工作时间折算,为10000/3*(1+12/21.75)=5172.41元;
2.提成工资
按双方约定支付。
例如,A员工是销售人员,其与公司签订的《提成工资发放办法》约定,提成工资在“项目进度款达到80%”的时候支付。而A员工离职时候,项目进度款只达到20%。此时,公司有权要求等到进度款达到80%的时候,再向A支付该项目的提成工资——从A员工的角度,其自身要和项目方保持联系,密切关注进度款的进展情况。
法条原文: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