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摔伤赔偿(酒店就餐意外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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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酒店与亲友聚餐,
本应其乐融融,
可意外突如其来,
就餐者在酒店中意外摔伤住院,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一起来看宜阳法院这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谢某参加朋友在宜阳县某酒店举办的宴席,宴席结束后,谢某准备同朋友一起离开酒店。当行走至走廊处,因地面湿滑,谢某摔倒在酒店走廊上。谢某当天被送到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进行了相关手术并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受伤后谢某多次与酒店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出院后,谢某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伤残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1月,原告谢某到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宜阳县某酒店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原告谢某诉称
本人到酒店参加宴会,酒店应当对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而酒店在就餐人员没有离开的情况下就安排清洁人员进行清洁,造成走廊地面湿滑,致使本人在走廊摔倒受伤,酒店应当对本人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答辩人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意识,未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在原告摔倒的地方,原告摔倒前有大量人员经过、原告摔倒时有随同人员,均未出现因地面问题产生摔倒、趔趄或因地面异物、水渍等有人员绕行的情况,原告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酒店辩称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宜阳县某酒店给付原告谢某赔偿款 72295 元(含 2295 元诉讼费);
二、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王文超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认识到其作为经营场所,应对顾客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自己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原告也认识到因其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被告按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随处可见,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如摆放安全警示牌、增设安全护栏等,对到访者进行安全提示,同时还应建立起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场所内进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作为普通人,到上述场所中休闲娱乐、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如避免醉酒、小心地面易滑、远离电路等,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免受伤害。
若不幸事故,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同行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医,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还应妥善保存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受害一方也应及时通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并留存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张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