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申请工伤认定要先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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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劳动者都遇到过这种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工伤,单位又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于是自行前往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这个时候,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往往会直接让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不愿受理。
那么,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是要先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吗?
答案是不需要。
首先,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还可以是工作证、工服、工资条等。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只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人社局就应该受理。因此,如果你提交的材料只要包含这些要素了,就可以要求人社局收件受理,即便人社局认为材料不足,也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就应当受理。
最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的明确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依法调查工伤事故情况,审查确认劳动关系,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是人社局的法定职权,其应当依职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相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