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休息期限(工伤休假回来的职工,还能再休年休假吗)

2023-06-19 01:3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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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休息期限

邓某1996年6月进入中国某集团公司工作,在2010年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3月的一天,邓某下班刚回家路上被一辆逆行的机动车撞伤,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又按照医嘱在家休养了4个月。与此同时,集团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取得《工伤证》。

2018年1月,公司给邓某发放2017年12月的工资,邓某发现公司没有发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一共15天。于是找公司询问,公司表示因为邓某工伤已经在2017年休了4个多月的假,而且公司一分工资都没少给,所以年假就没有了。于是,邓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15天的年假工资。那么这场官司究竟谁能赢呢?

公司与邓某的分歧就在于工伤职工停工治疗的期限是否计入年假期限内?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周晨律师表示,职工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只有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丧失年休假资格: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邓某在2017下班途中遭遇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停工接受治疗的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 “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而病假指的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前提下需要停工治疗的期间。很明显,邓某休息的这4个多月属于停工留薪期而非病假。

那么对于停工留薪期与年休假的关系,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有指出:“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自然,邓某在2017年仍有15天的年假资格,公司没有安排休年假的,就需要给付年休假补偿了。

作者:周晨律师/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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