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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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 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 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 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 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禁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 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 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 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监督员的任务是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县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辖的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定期地巡回纠察。
第十四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员首先要警容风纪严整,模范地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负责。执行纠察任务时,要戴警容风纪纠察臂章,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批评为辅的原则,做到真诚相待,以理服人。
第十五条 对不服从纠察,态度不好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带回纠察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写出检查,请其单位派人领回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要填写统一印发的纠正违纪三联单,一份寄给违纪人所在单位,一份由实施纠察的单位保存,一份由违纪人将通知单交单位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到纠察单位领取被扣押的证件。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要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警容风纪纠察臂章和违反警容风纪登记三联单,由省、地市、县公安机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对初次违反警容风纪的人,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人要向单位领导作出口头检讨。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将警服、徽章赠送、外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因违反警容风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晋级、授奖。
第十九条 一年内发现有干警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行为的单位,主管领导人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授奖,单位集体也不得记功、授奖。
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街道上和公共场所执行纠察勤务中,也要对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以前下发的有关警容风纪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警容风纪纠察臂章式样和违反警容风纪登记三联单式样。(表略)
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199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