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 工伤(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鉴定及工伤赔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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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首先要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不能证明有劳动关系就要按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进行赔偿。
一、在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二、证明劳动关系以后,在去当地的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的申请,等认定为工伤以后,在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以后,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进行相应的赔偿。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如何定
第一,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谓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可见,个人雇佣他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如果雇用人发生受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
此种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员侵权责任规定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农民工应有权应谁直接主张赔偿赔偿责任
若雇佣农民的组织为用人单位,则属于工伤的,农民工应直接向用人单位或组织主张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应按工伤赔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由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有以下特殊情况: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且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雇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建筑、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强制建筑、矿山等领域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见此时发包方虽与农民工无直接关系,但需要对农民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仅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第三,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则依据发包方或分包方与包工头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由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实践中,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建筑公司将附助性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其双方之间有承包合同,而包工头揽下工程后又招用农民工为其干活,在工程结算时,由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发给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平常也直接听从包工头的管理和支配,据此,多数人普遍认为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其不承担工伤责任,而只是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关系。但事实上,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申请工伤,理由如下:
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其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建筑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的承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是合同已实际履行,工人已进行了实际工作,进行了劳动,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只有建筑公司,虽然建筑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农民工,但其是通过包工头进行的间接管理和支配,从后果上农民工还是受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农民工提供的劳动也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此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必较合理的,而其与农民工之间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应该适用《劳动法》。
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主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上述规定中,“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包括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所以,农民工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伤害,完全可依《劳动法》及上述《通知》及《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额较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为多。
另,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在黑心包工头携工程款逃跑情况下,农民工可向发包公司索要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