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业单位休假条例(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相关政策)
2023-07-07 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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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一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因年休假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电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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