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费率 5月1日起广东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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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广东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4月25日,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分类分步”平稳过渡办法,同时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比例,预计一年可减轻企业缴费成本约30亿元。
《通知》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据测算,此项阶段降费措施将减轻企业缴费成本约30亿元。
另根据《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根据经确认的相关变更信息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深圳、东莞市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对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类别发生变更的,《通知》规定其浮动费率档次在原浮动周期内维持不变,以提高操作性。
为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发生,《通知》明确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由于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尚需研究制定,《通知》规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社厅牵头另行制定,在此之前各市及省本级仍暂实施原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记者 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