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密条款(商务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制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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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名
泄密是大多数企业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一旦发生,不仅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而且追诉成本高,胜诉概率不大,维权效果往往也不甚理想。唯有防患于未然,把泄密风险扼制在摇篮里,才能事半功倍。
企业在采购、生产、加工外协、销售、信息发布、广告、 展览等对外商业环节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泄密风险,所以在这些环节所涉及的商务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甚至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做好企业对外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引起长足重视。
本文聚焦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商业秘密,将商业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作一简要梳理总结,抛砖引玉,以供同仁借鉴。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探讨是基于普通商业合同中所涉及的保密事项进行的,并不涉及专门的知识产权合同(以及技术类合同等),因为二者性质不同,而且已有很多研究者对知识产权为标的的合同投入了大量研究,无需本文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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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签订对象的不同,企业的合同又可分为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对内签订的合同,对内签订的合同常见的如公司与员工订立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本文主要讨论范围为商务合同,它散见于很多其他场景,比如在采购、招标、会展、委托、外协加工、融资等业务活动里,都隶属于对外签订的合同,且保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属于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主体、保密内容、保密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接下来,本文就主要保密条款大致梳理如下:
一、保密主体,一般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的甲乙双方。此外,从权利义务关系区分,保密主体可分为保密权利主体和保密义务主体。保密权利主体是持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根据保密范围不同,保密义务主体不仅仅包括接受秘密方(下文简称“受秘方”)法人本身,受秘方实际执行合同的雇员也可归类为保密义务主体。
二、保密内容,也可称为保密客体,即保密条款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技术信息一般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经营信息一般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1]
保密内容在条款中规定的要尽量详尽,比如:“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或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首次从对方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和/或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生产管理的方式方法与资料、产品技术资料、客户名单、销售渠道、企业战略及其他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要注意避免笼统地将所有涉及到的信息和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否则将不利于在诉讼阶段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合同如涉及保密信息较多,最好将保密客体进行清晰地罗列,作为合同附件备用。
三、保密范围,是指受保密条款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具体地约定哪些信息可归类于涉密信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合理划分责任界限,受秘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修正涉密范围。比如:“如上述保密信息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接收方无需承担本合同下的保密义务:在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处获得上述信息之前就已知晓的;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为公众所了解的;从据接收方所知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公开发布的”。
四、保密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就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所负有的义务,借以明确告知受秘方不能做什么。首先,最核心的义务是保守秘密,比如:“上述商业秘密信息,乙方只能将其应用于本项目,而且只能由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使用,没有必要接触该类信息的人员不得接触。乙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除非经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该信息已被甲方确认不再是商业秘密,或已在社会上公开,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应当在本协议执行完毕后1年内不得对外透露。”
其次,保密义务还包括一些其他的附随内容,如:
1、协助通知的义务。针对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如果由于乙方涉诉或被执法部门调查,而导致甲方的秘密可能外泄,合同可以参考如下约定:“如果乙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通报,以便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乙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2、归还或销毁资料的义务。比如可以参考:“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项目资料和文件,并将包含该项目资料的媒介及其任何和全部复印件和摘要交给甲方。若该信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和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将其销毁或删除”。
3、再次保密的义务。为防止受秘方员工泄密或其向第三方泄密,可以参考如下内容:“乙方可以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需指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4、缔约后保密义务。因为合同签订后也可能会存在商业秘密泄露。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签约就达到目的了,保密工作就可以松口气了,其实在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企业经常需要把如制作工艺、图纸、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等某些信息透露给供应商和客户,企业的竞争对手往往也与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存在业务联系,极有可能造成泄密。此外,缔约后因为执行合同也将产生后续的商业秘密,也需要加以保护。
为此,制定条款时可参考:“双方应当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以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受秘方会需要一些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的服务,对于由此可能带来的泄密风险,可以参考如下条款对受秘方加以约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接收方须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事先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在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接收方应按照不低于本合同保密要求的程度与第三方签署保密合同”。
5、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实际上,合同终止包括执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其商业秘密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对此,不仅应做到在合同中单独载明保密条款期限(该期限不同于商务合同本身的有效期限),而且最好再约定涉密文件、资料的交接归还手续,或删除或销毁涉密信息等。
五、保密期限及效力。保密期限是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而不是整个商务合同的有效期限,主要指受秘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截止期限,该期限应当根据所涉及商业秘密的寿命(如技术秘密的技术寿命)以及行业惯例来确定。
不少合同当事人认为,随着交易的完成,所有合同条款内容也应同时失效,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受秘方在的交易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会因为合同执行完毕而被遗忘,所以保密条款的效力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个时期仍然有效,直至涉密信息失去保密的必要,因此保密期限一般要长于合同期限。此外,在保密期限内,对于由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任何改进,保密期限需重新起计。即使在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 或部分条款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情况下,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这一点,要在合同中特别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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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制定可深可浅,可粗可精,篇幅可短可长,条款之间可以搭配组合,实践中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例如,针对某工件对外委托加工,某企业在对外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了如下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从对方所获得的、或研发所得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技术参数、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等未公开资料,是技术秘密,乙方保证只能将其应用于本项目,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乙方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技术秘密,除非经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该信息已被甲方确认不再是技术秘密,或已在社会上公开,所获取的技术秘密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3年内不得对外透露。
“乙方可以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告知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乙方聘请的技术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甲方可以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乙方须确保上述人员就所知悉的上述信息签订保密协议并按照相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乙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通报,以便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乙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保护该保密信息。
“乙方在完成加工以后,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应当将上述技术资料和文件返还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和技术资料。若该信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和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将其销毁或删除。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乙方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此外,关于商业合同的保密,绝不能停留在合同阶段,甚至在合同缔约前也同样存在保密的必要。比如在合同谈判前,掌握某项技术秘密但需要合作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技术的存在及价值,必然向对方披露部分甚至全部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没有提出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对方无义务保守此类商业秘密。[2]因此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在缔约前为防止或制约对方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最好要与对方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一旦泄密都无法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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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商务合同保密工作中,不能仅仅停留在文本上,还需要格外注意保密条款的落实,否则由于无法认定涉密信息的保密性,将来法院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为此,一是要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制定相应的保密办法,比如设置“四密”文件,即涉密人员清单、涉密场所清单、涉密信息清单、涉密设备清单等,对涉密范围、密级等内容加以详细规定,以及关于保密的规章制度(保密手册)要在公司内部张贴、或公司内网公示等形式加以公布,并由员工签字领取。
总之,对于企业而言,保密是一项系统工程,保密条款则是整个系统的重要压舱石,企业应当运用商务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打造贯穿商务流程的商业秘密管控体系,防患于未然,才能更有效地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
注释: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杨莉,《企业商业秘密战略》
[3]王乃莹,《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如何构建合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