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发工资 员工离职了,补发的工资奖金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税

2023-09-04 01:0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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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发工资

有这么一家互联网公司,绩效奖金分别在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发放,员工张三在2020年12月底离职并办理好了离职手续,领导答应他的绩效奖金部分仍会在2021年1月正常发放。等到1月份的时候,上年度的奖金计算好了,这时公司的财务就两难了,财务李四认为要按劳务报酬来代扣个税,财务王五认为要工资薪金来代扣个税,两个人都坚持自己是对的,急匆匆的两个人就去找财务经理做决定。

到了经理的办公室,李四先开口了。

李四说:张三去年12月就从公司离职了,已经不是公司员工,按税法的规定,张三已经不受雇于公司,理应按照劳务报酬来代扣个税;

王五接着说:虽然张三在去年12月的就从公司离职,但是绩效奖金是张三在受雇期内为公司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应简单的以不在公司任职为理由而按劳务报酬来代扣个税,而应以工资薪金的模式代扣个税。

经理听完,想了想,这么说到:

其实你们两个说的都有道理,一个是以雇佣关系是否在本单位为理由,一个是以绩效奖金是在雇佣期内工作取得的,不能简单以雇佣关系不在本单位就认定为按劳务报酬计税。

我们来看看税法怎么规定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而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通常情况下,两者的区分原则是:前者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属于非独立活动,需要借助于雇佣单位的条件来实现;后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个人可以独立进行。

咋看之下,好像张三已经从公司离职,与公司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应当按劳务报酬来处理。

但仔细一看,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时”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并不要求必须“在任职、受雇期间取得的所得”。

张三在去年12月底离职,绩效奖金没有计算出来,在今年1月补发的这部分报酬,仍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于本公司而应支付给其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虽然张三已经离职,但这部分报酬是基于雇佣关系而取得的报酬,不因发放时间而改变性质,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就算这部分在今年2月或者更晚的时间支付,仍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在计算个税的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员工是否在职,还要考虑待发的报酬是否属于雇佣期间的报酬,如果属于雇佣期间,仍然按照工资薪金来计税。

经理说完后,李四和王五纷纷点头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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